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张洪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0:10 浏览: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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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
——兼论“辩诉交易” 与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排斥性
张洪茂 丁珂
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是我国的一项创新,是在借鉴了国外的设立理念后结合我国的实际产生的,最近关于“辩诉交易”论谈较多,关于“辩诉交易”能与我国简易程序的相结合的观点是一种主流观点,那么这种理论是否成立?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又到底该与“辩诉交易”保持多少的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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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Word2000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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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张洪茂
联系方式:中国人民大学红楼三_317 邮编:100872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991712 丁珂 邮编:210094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关于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党组发〔2012〕19号)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务院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稀,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
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故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三、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治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