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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承担/张建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1:48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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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承担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张建伟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是指铁路旅客持免费乘车证或有效客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遭受非自身责任的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它主要分为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三人责任和不可抗力。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范围
(一)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主要分为车站责任、列车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三种。
1、车站责任主要包括:1)旅客持票进站后因组织不当、拥挤造成伤害的;2)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3)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维修造成旅客伤害的;4)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5)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6)在规定停止剪票后,继续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的。
2、列车责任主要包括:1)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2)由于组织不利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的;3)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的;4)因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5)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3、其他单位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的。
(二)第三人责任。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如铁路线旁有人用石头砸列车玻璃致伤旅客的,旅客在乘车途中突发精神病致伤其他旅客的,等等。
(三)不可抗力。是指在主观上不能预见,在客观上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台风等。由于这些情况的发生造成旅客列车出轨、颠覆等而引起的旅客伤亡,属于不可抗力。
(四)除外责任,即旅客责任。铁路旅客因不从规定的通道进出站,跨越铁路,在铁路线上坐卧行走,站爬车辆,私自开启车门,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如疾病、酗酒、药物中毒、自杀、自残、殴斗或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责任。旅客责任不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范围。
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从以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承担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的,则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因意外伤害给旅客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其中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由于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意外伤害的,由第三人和铁路运输企业共同负赔偿责任。因为旅客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所以第三人应负过错责任,赔偿旅客因此造成的损失。而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义务就是将旅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理应保证旅客免受各种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在运送途中所受的各种损害应负加重责任是由他的营业性质决定的,也是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所以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旅客伤害负赔偿责任。但在赔付后,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如旅客白某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精神病,在迫害性妄想观念的支配下用水果刀向旅客王某某猛刺几刀,致王某某重伤。后王某某因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本案中,王某某购买铁路客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其乘车中的人身安全。王某某按照约定乘坐旅客列车,在车上被精神病人白某某致伤,虽然不是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原因造成的,但是铁路运输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把王某某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应承担先予赔偿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铁路运输企业给付王某某医疗费、保险金、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责任造成铁路旅客意外伤害的,由旅客自己承担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但举证责任在铁路运输企业一方,即铁路运输企业如能举证证明意外伤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能够举证证明意外伤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则铁路运输企业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如果旅客意外伤害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和第三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则各方均应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一个伤害结果的形成,往往是混合过错造成的,既有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又有旅客责任,甚至有第三人责任。此时就应该视各方在意外伤害中的过错程度,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过错责任。过错程度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程度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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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1982年7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已经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望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特别要同官僚主义作斗争.
三、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四、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自己职责内的事或上级交办的事,要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紧急的事,及时处理.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倾听人民群众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树立全局观念,同兄弟单位主动配合,团结协作,不扯皮, 不推诿,共同搞好有关工作.
七、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生活艰苦朴素,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九、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数。
第五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行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设置,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以下控制标准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六)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一)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三)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高配的领导人设置相应岗位的,可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设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区县、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四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二)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市政府审核后,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详见附件7),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3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3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第二十九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三)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和现有人员队伍结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一)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二)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获得上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系指直接获得上述奖励设立机构奖励的人员,不包括参与完成上述奖励的项目或者工作,由获得上述奖励的机构另行奖励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
(三)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五)其他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三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等因素具体研究制定。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详见附件2);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各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各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部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各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规定的比例择优上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分别经省、市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和《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和国家、省、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区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4.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5.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6.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7.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 高 级 一级 技术工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四级
五级职员 五级 五级
六级职员 六级 普通工
七级职员 七级
八级职员 中 级 八级
九级职员 九级
十级职员 十级
初 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件2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 构
规 格 经费形式 编制总数 实有人数
单位编制
结 构 管 理
岗 位 其
中 领导岗位 专业技术
岗位 工 勤
岗 位
中层领导岗位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审核
意见 乡镇政府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编制总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实有人数是指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3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3
自贡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数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技 术 工 普通工
一 二 三 四 五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备案;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有人员数是指现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4. 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5. 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
6.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7.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4
自贡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5
自贡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作时间 聘 用
岗 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资格
时 间 备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2. “等级”一栏按照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规定的等级填写;
3. “取得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职称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4.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5. 对于高职低聘的人员,将其实际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填写于“备注”栏中;
6.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7.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8.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6
自贡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档案身份 参加工
作时间 聘用
岗位 等级 聘用
时间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 备 注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 “等级”一栏按照聘用岗位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级填写;
2. “取得工人技术职务、等级资格时间”一栏指取得最高技术等级资格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3. “聘用时间”一栏指单位聘用该人员所在岗位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4. 此表须经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 本表填写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
3=100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7
自贡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
总数 现岗位聘用人数
岗位
基本
情况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设置
原因
聘用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参加工
作时间 最高
学历 毕 业
时 间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类别 原聘岗位名称 原聘岗位等级







见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 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
2. 经费形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经费形式填写;
3. 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
4. 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
5. 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
6. 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
7. 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
8. 本表一式4份,核准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9. 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