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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物的财产权/蒋津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2:00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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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物的财产权

蒋津泉


这个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发展之快,涉及范围之广。伴随其发展的是建立在其物质基础上的网络文化。在今天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我想和大家谈一谈给网络文化带来巨大影响并广泛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物及其财产权问题。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国网络中有关虚拟物及其财产权的一些现状
(一)虚拟物所涉及的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
虚拟物广泛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并作为网络游戏市场的重要利润来源。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网络游戏的用户达到807.4万人,产值达到9.1亿元,为2001年的187.6%。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规模有可能超过20亿元。据IDC的数据报告到2006年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元。
2004年中国虚拟游戏装备的年交易量,不小于年游戏点卡销售额的2倍,也就是40亿元,在韩国、我国台湾省等网游发达的地区,虚拟财产年交易额已达数十亿美元。虚拟物品的交易是2004年网络游戏市场一个不可忽视的利润来源。据调查,2004年有大约20%的网络游戏用户购买虚拟物品,年人均消费为700元左右。
(虚拟物除了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在其他领域也有所涉及,如网络聊天中的QQ秀、股票期权中,在这些领域虚拟物也涉及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
(二)涉及虚拟物财产权的法律事件
(随着虚拟物的广泛盛行,与此相关的法律事件也相继出现)
1、2003年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审结。
2、2004年新疆首例运用“黑客”技术作案引发的“虚拟财富失窃案”近日审结,涉案人孟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3、2004年漳州虚拟财产案审结。(比较特殊,其把存储于手机中的信息作为虚拟财产)
(虚拟物的种类的增多,其引起的法律关系也增多。类似这样涉及虚拟物的法律事件现在很多)
何谓虚拟物?
按字面理解,虚者,假也;拟者,模仿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虚拟物作为一个词,来源于英语cyberspace(电脑空间),又称为the virtual community(虚拟世界),指存在于network(网络)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目前,对虚拟物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我认为可将虚拟物描述为:指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构物。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是目前影响较广的虚拟物的一种,以其为例,其范围包括: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即"item")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并以存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感知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3.效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凭证)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虚拟物的出现引起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和财产有关的法律关系,确定这些法律关系有助于对虚拟物的保护和管理。
虚拟物的财产权问题
(一)虚拟物的特性
虚拟物广泛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它不是一种物质。它相对于传统民法上物权的客体有体物不具备物理特性,是一种非物质。同时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表现出劳动的方法、技术、或过程,表现为劳动的结果,是一种可以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物。
虚拟物往往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具有价值性,其拥有者要么是付出了智力劳动要么是付出了金钱和时间和其他形式的劳动。虚拟物所体现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解决,评估的结果可以用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虚拟物并不是独立与现实社会的,它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并能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自由转换,即可被处分。虚拟物因此具备在法律意义上财产权的适格性。虚拟物具有价值性。并通过其价值性引起多种的法律关系,如网络游戏中玩家之间的、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采用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中、公司中的股东和职员的等等。
虚拟物的价值性同时体现在它的稀缺性上,虚拟物不是无限的,而是在特定的时间内稳定存在的,它具有稀缺性的特征。也正是它的这一特性,使得它需要法律来规制和保护,定分止争。
(二)虚拟物具有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它包括物权和债权。是否仍包含知识产权,学界没有统一的定论。没有把知识产权分立出的财产权还包括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并享有利益的权利。可见财产权的客体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它所关注的是其客体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物质形态。
虚拟物一般具有著作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属性。(在这里笔者认为广义的财产权包含知识产权)。
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为例
1.虚拟物的债权属性
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虚拟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虚拟物涉及债权。这时虚拟物体现为债权的虚拟凭证。这里说“虚拟凭证”,是相对于支票、债券等“实体凭证”而言的。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债务人负有为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当玩家正常加入一款游戏开始,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就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玩家出钱购买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虚拟物代表了运营商提供的概括的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玩家通过支付对价(包括在游戏中的时间、精力投入,或者通过离线的现金交易)获得虚拟物。这一对价成为虚拟物上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基础。玩家支付对价后,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甚至直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玩家在游戏中持有虚拟物实质上是获得了可以要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乃至金钱)的凭证。
不同虚拟物的交易价格差距很大,是因为不同的虚拟物上所体现的玩家能从运营商那里获得的服务(乃至金钱)的规格、数量不同,玩家相应的精神愉悦程度和所收获的经济利益也不同。
虚拟物的交易实质上是其中玩家对其债权的让与。虚拟物的买方实质上是获得了虚拟物所体现的可以从服务商那里获得的相应服务(乃至金钱)。
因此,虚拟物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乃至金钱)的证据。对于玩家来说,虚拟物的主要意义不在于其存储形式,甚至也不在其感知形式,而是在其效用形式。虚拟物的交易所体现的正是债权的转移。
2、虚拟物所具备的著作权属性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物的感知形式是美术作品,涉及著作权。
(1)由服务商享有
有的游戏公司试图通过主张对虚拟物的著作权、进而禁止转让虚拟物的作品使用权、来阻止虚拟物的交易。例如Verant公司就坚持认为由于其享有著作权,玩家不能对虚拟物进行交易。该公司曾多次要求拍卖网站eBay将有关虚拟物转让的条目删除。这里服务商以著作权为由阻止虚拟物交易的理由受到质疑。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学中的权利穷竭原则,著作权一次用尽:即当玩家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得著作权的载体(虚拟物)后,著作权即告穷竭。服务商不能对此后的虚拟物交易行为主张权利。因此,对虚拟物而言,服务商看来无法以著作权作为阻止虚拟物交易的理由。
选择这种模式时,可以在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条款》格式合同中约定虚拟物可以在玩家之间自由转让,以便利虚拟物的正常交易。虚拟物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是玩家。享有著作权的服务商未来可在虚拟物进一步商品化而制作衍生产品(即演绎作品、周边产品)时享有“商品化权”。
(2)由玩家享有
有的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来明确承认玩家对他们在游戏中创造出的财产享有知识产权。支持由玩家享有虚拟物著作权的观点认为,服务商仅仅是在软件中提供了创作复杂角色的一个框架和平台,并没有直接产生出玩家所创作的特定角色,因为玩家对某些角色的特征具有专有的控制权。例如,玩家可以发展出他所控制的角色和其他角色的关系,而服务商对这种关系绝对没有控制权。
高级、复杂的虚拟物为玩家提供了高级的游戏经验,也提高了游戏的质量,有利于游戏本身的发展,有利于服务商的整体利益。就此而言,服务商应该为玩家创作高级、复杂的虚拟物提供激励。虚拟物的交易实际上为玩家创作高级、复杂的虚拟物提供了激励。
选择这种模式时,玩家既是虚拟物的著作权人,又是虚拟物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3)由服务商和玩家共同享有
这是逻辑上存在、法律上允许、实践中可考虑的一种模式。
选择这种模式时,可以在在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条款》格式合同中约定:虚拟物中的虚拟人(ID账号)的著作权归玩家享有;除了虚拟人(ID账号)之外的虚拟物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允许玩家之间转让其持有的虚拟物。
虚拟财产权在股票期权上已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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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中刑事保证人的适用

李琳萍


案例:
  未成年人小李因为打架造成他人伤害后,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因为年龄小,其父母害怕他在看守所里受到伤害,想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告诉其不仅要求缴纳保证金,还有有保证人。其父母不明白保证人是什么情形,该如何提供,保证人谁又符合,保证人的义务是什么?
分析:
  刑事保证人应当在取保候审程序中适用。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者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防止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人保,是基于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种特殊关系,依据其身份和信誉来担保的;二是财产保,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金钱或其他财物来担保的。
  人保方式中人,一般称为刑事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依据该条文可以看出刑事保证人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刑事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的公民。如果与本案有牵连,即使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2、刑事保证人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具有外国籍、多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都不能成为刑事保证人主体。3、刑事保证人身份一经确认,未经解除或变更则应当一直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4、刑事保证人是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保证人应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5、刑事保证人必须是与被取保候审的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公民,且有固定的住处、固定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刑事保证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针对该条文对刑事保证人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保证人的责任:
  只要明确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才能最终决定保证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院部委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刑事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有:
  1、罚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刑事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从事上述行为的,则以该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共同犯罪论处。
  3、 刑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刑事保证人对被取保候审人具有《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超过这一数额的,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15978013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9月2日民上字第132号及11月10日民上字第132号关于义务兵役军人迟奎生与金凤娥离婚案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件均已收悉。经本院研究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后,认为:在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人民法院处理应征入伍的军士和士兵的婚姻问题时,仍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抄送: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民上字第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1955年3月受理公民迟奎生与金凤娥离婚上诉案,原经铁岭县人民法院1954年12月判决离婚,男方上诉,当时主要争执财产,后在本院审理中男方于本年3月征集补充兵员时参军,现又主张不同意离婚。按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原华东分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精神是应保护的,但此次征集补充兵员系属义务兵性质,今后随着兵役法实施,也必将还有大批青年应征,对今后义务兵役制军人婚姻和过去志愿兵役制军人婚姻在处理上有无不同,是否同样保护,不够明确,我们意见对现役军人仍应根据婚姻法精神予以保护,当否请指示。
195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