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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尘埃未定/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6:09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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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尘埃未定——答吉林大学人人人

龙城飞将


  题记:网友“吉林大学人人人”在我的博客上留言,就许霆案件对我提出不同意见。有兴致的朋友可以阅读他在我博客上的留言(http://space.sina.com.cn/wall/mywall.php?uid=1430985877#leaveword)。在此仅就该网友留言中的一些话语作一简单答复,关于对许霆案件具体的意见,待我得到该网友全面具体的意见后再作回复,同时也会将其意见发表出来。

  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好。
  你与我观点可能不同,但我们可能成为好朋友。通过这种方式,已经有几位批评我的人,包括我的博士同学,仔细读过我的文章,了解我的观点后,成了我的朋友。
  对我的言辞方式,请不要顾虑。我其实没有因为你的话语唐突或激烈而生气。更有甚者,昨天我偶然上了百度吧的许霆吧,发现有一个仁兄,简直是在对我进行辱骂!我相信他属于中国的“精英类”,也估计到他可能是说服不了我,心里着急,才使出辱骂的下策。这些都不值得我生气。相反,我很欢迎你这种愿意讨论问题的批评。因为中国的学术界目前被权威们把持,没有人真正搞学术讨论。尤其许多权威,实质上是怕讨论,或不愿意讨论的。因为一旦他与我们讨论多了,权威们的神秘性就揭穿了。我读过一些书,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与文化等,约两、三千本书吧,家有藏书近7000册。读书之后的情况就是,我更喜欢大道至简,更愿意用最简单的语言说给不懂这个专业的人,让他们能够听懂,觉得你有道理。我觉得,这才是真正地懂了一个专业。若有人说,“这是专业,你们是外行,你们不懂”,我觉得,或者,这个人还没有真正弄懂这个专业,或者,这个人是有意想把专业问题神秘化。
  在我昨天的回复中,你觉得我生了你的气。其实不然。对你连续地提问,是我的文风。由于你开始的文章带有挑剔性,所以我回复时不敢随心所欲,只好逐项提问。可以说,也是为了澄清问题吧。若你开始的问题没有那么咄咄逼人,我的回复可能更近一般性的评论或哲理性文章。
  关于许霆案件,我的观点比较独特,不同于包括所谓的“无罪派”的许多人。我至今没有修改自己的观点,是因为没有发现别人能够说服得了我。其实,在研究问题时,我并不固执,我时时在注意别人的观点,时时注意别人对我的批评是否站得住脚。
  我建议你对我的等号的文章的批评,尽可能细一点。其实,我的“九个等号”文章是有一定的语境的,看你能不能找出来。若能找出来,我就详细解释给你听。
  我一贯的观点是,许霆案件并不复杂,是人们把它搞复杂了,包括一些权威。建议仔细阅读我关于许霆案件的一系列文章。我的观点从来都是一致的。
  关于挑战权威的问题:我觉得,我们不要迷信权威,对权威的话也可以问一个为什么。理由很简单,第一,权威们彼此观点是不同的,我们不是权威,我们不懂,当然要向权威们问:为什么你们谁也说服不了谁,你们到底谁是对的,谁是错的?第二,当你读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孙中山、李大钊、陈独秀、鲁迅、斯密、李嘉图、凯恩斯、熊彼特、韦伯、哈特、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罗尔斯、哈贝马斯、哈耶克、布莱克、萨缪尔森、弗里德曼(包括作为经济学的和作为法学家的)、柏克、边沁、卢梭、霍布斯、波斯纳、贝卡里亚、费尔巴哈(作为德国哲学家的和作为刑法学家的)、康德、黑格尔这些经得住时代考验的名家的著作后,你还迷信那些现时代经常彼此矛盾着的权威吗?
  我讲到,请你在批评我时“引经据典”,具体在这里的含义不是成语辞典上的“引经据典”,而是请你找到具体的理由或者说根据,比如法条或哪一个法理。其实,你没注意到,我在使用成语时经常是“活”用的,并不拘泥,这可能与我的文字底功有关。
  你的意见,放在留言栏里,容易被散开,使人不易理解全貌。可否发到我的邮箱,我把它放到我的博客。然后,我也会就你的批评作出正式的回答。我的邮箱:zjysino@sina.com zjysino@163.com。
  请注意:我使用五笔拼音打字,有时会击错某个键,有时会有重码,你若发出请指出来,我会及时改正的。
  我很欢迎批评,所有对我的批评,包括百度吧许霆吧上不雅的语言,都会留在网络上,不会删除。这些批评意见使我时时告诫自己,一定不能固执,一定要吸收别人正确的观点,一定要耐心地考虑别人的意见,在学术问题上一定不能意气用事,凭感觉决定某种观点。因为,当我们读过太多的书的时候,忽然发现,人类制造了太多的精神与书本垃圾,我们常常被许多垃圾掩埋了,真正大家之作反而是读得少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去读大名家的原著,才能提高对名家与权威的辨别能力。

附:

  1. 龙城飞将:许霆案件的九个“等号”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8lq0.html
  2. 吉林大学人人人 2008年6月22日 10:50 在龙城飞将博客留言:
  你写的许霆案的东西,什么几个“等号”之类,我最近才见过。心中徒有野蛮而朴素的感情,但不懂法学(至少你的刑法学水平极差!)。最可恶的是,你以法学博士的头衔煽动无知而狂躁的群众在网络上搞些“民粹”的东西,相当可笑!你的目的是什么?作秀!出名!你的刑法学水平比本科生都还差!不要乱写了,太恶心了!你不服,我们可以论战。你不必要挑战什么法学权威,你没这个水平,先过我这关再说!
  3.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2日 12:19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好。又是一个说我不懂法律的人。前几个说我不懂法的,有的最终成了我的网上朋友,所以,我很喜欢你这种批评方式。你对我的几个等号有意见,请写出文章来,逐条予以驳斥,若你讲得有道理,我甘拜下风。
  4.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5日 16:53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我的原文是“九个等号”,希望你能够逐一批驳,并且能够引经据典,而不是空洞的“不懂”、“不赘述”、“莫名其妙”、“作秀”等言词。你对我的驳斥应当是经得起世人的推敲,所以请从第一条开始,具体写明一点哪里不对,哪一点是作秀,哪一点是不懂刑法,哪一点是莫名其妙。
  5.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5日 17:19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请说明:
  哪个地方不懂法学(刑法学水平极差)?
  哪个地方是“徒有野蛮而朴素的感情”?
  在哪个地方以法学博士的头衔煽动无知而狂躁的群众在网络上搞“民粹”的东西?
  作秀,出名,在哪个地表现出来的?是我自己到处报出自己的名字,还是你点着我的名字企图让别人知道我的名字?
  哪个地方比本科生都还差?
  哪个地方太恶心了?你是如何定义“太恶心”的?
  为什么我没有必要挑战什么法学权威?说我没这个水平,根据在哪里?
  你这一关是什么关?法学权威?名人?博士?硕士?本科?普通老百姓?
  6.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5日 17:20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下了很多定义的原因是什么,因为你主持正义?因为你懂法学,别人不懂,又说不出别人哪里不懂?因为你是个有权的人,容不得中国的老百姓讲话?因为你是法学精英,所以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只能俯首帖耳,不能独立地进行思考,不能提问,只要提问就是“不懂法学”,就是“恶心”,就是“没水平”,就是“比本科生还差”,就是“作秀”?
  7. 吉林大学人人人 2008年6月26日 11:33
  一开始,我发了带有攻击性的言论,给您道歉!后来我看了您回的信息,感觉您的胸怀,于是写了接近3000字的文章,于是分批发给您。
  后来您的回信就带情绪化了。
  我回答您的四个“等号”,用了近3000字,基本把问题说清楚。没有引经据典,因为我事情很多,在网上发文不是我的职业;也没有必要引经据典,这毕竟不是华丽的论文。陈、张的论文也没有引经据典,“许霆”案也不是一个疑难案件,只是被人炒热了。
  您第一个大“等号”涉及定性的技术性解释问题,我花了很大篇幅;后边的问题我用的力很少,有些前面涉及到了,有些情绪化太强,……
我想如果您能够心平静气地看待我前边的回答,您可能会动摇您以前的看法。
  8. 龙城飞将 2008年6月26日 16:33 回复吉林大学人人人:
  你好,我对你的留言作了回复,请看我的博客正文。希望将你的留言整理成一篇文章,发到我的邮箱,我好从总体上学习与把握,并且可能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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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商业狩猎开禁:须以法律恪守为旨归

文/王金勇

新闻背景:7名美国人分别通过国内的正安国际旅行社、中国妇女旅行社等两家代理机构,提出赴青海省都兰国际狩猎场采集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行政许可申请,引发社会热议。8月5日,“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行政许可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表示,将在核实相关申请材料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对此申请给予批复。9月2日,在行政审批所承诺的第20个工作日到来之前,国家林业局宣布:由提起狩猎野生动物审批的北京两家旅行中介代理机构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这一决定,使得枪声最终未能在都兰猎场响起,由7名外国人所提起申请狩猎的9只岩羊、7只藏原羚也因此躲过一劫。

一个以极少数野生动物个体的牺牲,换取巨额动保资金的交易为何被叫停?一个国外普遍采用的野生动物管理办法,在国内为何引起长达一月甚至数年的争议?目前,在仍拥有大量珍贵野生动物的中国西北部,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亟须新的中国模式破题。(2011年9月9日 奥一网 )

2006年,经国家林业局允许,四川成都公开举行青海、河南、湖南等省的外国人狩猎权拍卖,使得先前一直处于半公开状态的外国人狩猎事件,暴露于社会大众面前,从而引起强烈反对。沉寂5年后,青海都兰猎场陷国际狩猎开禁事件再度引起争议,虽然最终因为中介机构撤回狩猎申请从而为整个事件画上了休止符,但无人怀疑这其实很可能是沸腾的社会舆论及活跃的环保组织施加压力带来的结果。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类似的争议绝不会就此彻底消失,在不知何时的未来某一天,相关话题还会登上新闻媒体的焦点版面上,因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高涨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及错综复杂的野生动物保护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并未得到丝毫的缓解和改善。

某些人或某些机构时常以“对野生动物可以合理利用”为借口为商业狩猎行为做辩解。诚然,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未一刀切地禁止所有的野生动物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的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进行适当平衡也为一些狩猎行为提供了合理性。但这里的合理利用是否包括商业狩猎,如果允许狩猎,其目标是否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疑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依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有在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等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而必须猎捕时,才可以经许可取得特许猎捕证进行猎捕,除此之外,不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非法捕猎。而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外国人前来狩猎的野生动物中包括岩羊、藏原羚等,主要目的是采集头角标本,以比拼炫耀狩猎成绩,在猎杀到这些动物后,狩猎场工作人员会把角锯下来交给狩猎者。而岩羊、藏原羚属于国家明确认定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这样的狩猎行为与其说是基于科学研究的公益目的,不如说是为了追求猎杀行动本身所带来的冒险刺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情形或者其他要求。而这样的狩猎申请为何能得到启动专家评审的机会,并顺利获得通过,令人不解,也是引起争议之处。

某类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稳定就可以成为可随意狩猎的对象?也不是。“实际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允许国内外猎手,在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稳定、有利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进行少量猎捕。”某位专家这样说。应当说,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种群数量稳定,经申请可以狩猎,但是对于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狩猎理由要求是十分严格的。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才可以猎捕,注意,这里说的是“必须”,而不是“可以”,而且限制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则不应当进行猎捕。成为国内专家组通过狩猎启动重要论证基础的调查报告,是否真正地摸清了狩猎对象的种群家底,是否其数量真的多到了需要调控的地步,是否真正“必须”要通过狩猎才能调整其结构与数量,未见充分翔实的信息披露,林业局也语焉不详。事实上,“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每十年开展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但囿于经费,至今也未能启动第二次全国普查”。野生动物究竟多到什么程度,对各县、市、省而言,似乎始终只是看得见却摸不清的模糊印象。为应付个别申请而匆忙搭建起来的专家组能否真正摸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家底,以切实维护多年的动物保护成绩,不得不令人忧虑。

遗憾的是,根据媒体报道,1985年以来,国内小规模狩猎活动一直在半公开进行之中。1992年,经国家林业局同意,都兰猎场正式对外开放狩猎。据猎场公开统计,20多年来,作为国内最大的狩猎场,该猎场已共接待1000多名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荷兰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狩猎者,其中真正的猎手约800多人,共猎杀岩羊、藏原羚、盘羊、白唇鹿、马鹿、藏羚羊、狼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882只,其中90%的狩猎对象为岩羊。如此大量被狩猎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多少真正属于法律规定的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必须进行的狩猎成果,无法令人乐观。“国家赋予了林业部门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却一直没有给予充足的资金保证”,青海省一林业部门人员如是称。正是在资金紧张情形下,1992年,国家林业部正式同意成立狩猎场,但要求各地狩猎场必须合法、适量地猎取、利用野生动物。面对有利可图有钱可赚的野生动物狩猎,资金紧张的偏远基层政府,是否都能守法如玉,显然也得打个问号。

倘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要求,那么可以依程序修改,在此之前,必须恪守。相反,从另一个角度说,正是法治不彰,法律不能得以有效落实,才是导致野生动物保护资金短缺,以致需违法猎杀一部分来保护另一部分的荒谬闹剧一再上演的根本原因吧。


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当地税务机关应加强结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作价、产品购销、提供劳务、借贷资金、技术转让、租赁财产等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并依法征税。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同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商检、银行、外汇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式作价投资时,应在投资后三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中方投资者以实物、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有资产评估确认证书及国有资产转移凭证。
(二)外方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需提供制造厂商开具有原始发票和商检部门出具有涉外财产鉴定证明。
(三)中外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应提供作价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进机器设备、原材料等,需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制造厂商开具有原始发票和当地商检部门出具有鉴定证明。
第七条 中外投资者资产作价或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购进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明显超过当时国际市场价格的,当地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所得数额进行调整。财部门可根据调整情况要求企业对资产进行调整帐,并对中外双方利润分配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中外投资者应按合同规定期和出资额出资。对无正当理由不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当地税务机关可暂不上报特案减免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在资金、购销、经营和管理等方面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公司、个人的业务往来,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出具有关凭证,以证明其业务往来作价是公平的。
对下列不按市场公平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的业务活动,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税:
(一)相互购销产品、提供原材料或其他资产,其价格显失公平的;
(二)相互借贷资金,其利率明显高于金融市场一般同类贷款利率的;
(三)转让技术或租赁财产,其作价超过转让金额或出租给第三者的;
(四)相互提供劳务按成本或低于成本价收费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结余的外汇收入,凡按调剂价卖出的,税务机关可按所属年度重新调整所得,并重新确定获利年度。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有关开户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应凭税务机关的税证或免税证明放行。
第十二条 中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提供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