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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于泽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4:17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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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于泽昕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笔者结合当前法院信息建设工作情况,就如何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谈几点想法。

第一,制定长期有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有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增设机构,充实人员。为保证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有专门的技术队伍。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协调和解决机构和编制问题。二是加强信息化知识培训。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要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三是制定运行信息化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统一运行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运行程序、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运行程序,应该形成一整套运行的规定和制度,有章可循。

第二,想方设法争取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建议上级法院应争取政法专项资金,每年对信息化建设进行投入和改造。这样基层法院也就容易与地方财政进行协调。

第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大网络安全监管。法院的信息化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多种威胁与挑战。因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安全性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由于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水平不高,所以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虽然上级法院信息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内网与外网之间采用物理方式隔离,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采用逻辑方式隔离。并不惜成本对内、外网采用物理方式隔离,主要还是考虑要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但是仍有不少人员对网络安全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基层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针对法院系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院网络安全标准,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这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需要。应不断探索审判数字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法院的信息管理机制,为法院的改革和全面工作开展提供创新的手段、平台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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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给水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上海市公用给水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给水站(以下简称给水站)的设置,是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公用事业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解决和改善劳动人民的饮用水卫生问题,由国家投资安装,并按规定给予优待水价。
第二条 给水站是地区性的一项公用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与地区工作关系很大;同时又是公用给水事业服务供应的一个重要方面,地区组织与给水单位必须共同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给水站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方便群众用水。要按时开放供应,按规定量具供应,经常向用水居民宣传用水卫生和节约用水,做好给水站的清洁卫生工作。要及时记帐、定期交款,经常保持账、钞、筹相符,做到账务清楚,手续健全。



第二章 领导组织分工
第四条 各区人民委员会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常掌握给水站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条 里弄委员会(以下简称里委会)在区人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具体贯彻下列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给水站的民主管理小组,对给水站实行民主管理,贯彻执行本办法中有关民主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对给水站管理人员的选择、调整、调度安排以及辞退、安置等工作。
(三)对给水站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民主管理小组由四到七人组成,在里委会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一)提出给水站的管理方式、零售水价和开放时间,在广泛征得居民同意后执行。
(二)监督给水站的财务收支和帮助给水站搞好附属设备的购置、修建、养护工作。
(三)经常听取群众意见,督促给水站改进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居民用水情况,制订全面规划,积极地、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给水站,改善居民用水条件。
(二)给水站水管、龙头、水表的检修养护工作。
(三)对给水站进行业务指导,对本办法中有关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给水站执行。
第八条 各区卫生防疫站负责检查水质,监督给水站的用水卫生,并会同里委会卫生委员会向居民进行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 业 务 管 理
第九条 公司对给水站的优待水价规定为每立方米七分。给水站零售水价最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一角五分,低于一角五分的不得提高。
第十条 在目前条件下,给水站的管理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一)居民集体义务管理。这是今后给水站的发展方向。其具体方法又有如下两种,可按照不同的具体条件,选择采用:
1.按用水人口分摊水费(按账单数字分摊或按定额分摊);
2.自动投筹,义务轮流管理。关于卖筹、收筹、记账等工作由民主管理小组指定专人义务管理。
(二)专人管理。用水人数较多的给水站目前还需要专人管理的,可以继续采用专人管理,给予定额津贴,但每月津贴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元。多余的水费收入,可以用于修理附属设备或适当降低零售水价。
第十一条 凡是在本办法批准后新设置的给水站,应尽可能采取由居民义务管理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给水站的开放时间应适应当地居民和季节性的需要。
第十三条 给水站收入应专款专用,除保证应缴水费外,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津贴,水量损耗补贴,附属设备购置、修建养护及添置零星清洁用具等。收支应有记录。民主管理小组应检查、监督给水站的财务收支,并按月向群众公布账目。
第十四条 给水站的附属设备,如水池、木盖、木棚、木桶等应注意修建养护,费用由给水站积余金内支用;如无积余金而又急切需要修理的,可由民主管理小组商得用水居民的同意,并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向用水居民临时筹措。
第十五条 给水站应经常保持环境卫生;义务管理的给水站应指定人员轮流负责打扫,保持清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1964年5月2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针对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缓解医疗救助资金的压力,尽快战胜非典型肺炎疫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