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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费用分担/张浠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01:16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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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爱之侣与禁果难安
——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费用分担

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同居 合理费用 公平分担

【问题】对于同居或者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且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而言,女方因同居生活而怀孕、引产、致病、就医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何分担?
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法院依循“合理费用,公平分担”的原则来处理此类纠纷。
但是,哪些费用才算合理费用?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分担才是公平分担?

从非法同居到同居的认识变迁
首先厘清概念,这里所讨论的“非法同居与同居”不包含“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包含下面谈及的“事实婚姻”。
1980年发布《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此后,1986年3月15日发布并实施《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8月8日发布《婚姻登记条例》。
针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后满足一定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某1与某2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上诉案》[(2009)洛民终字第1014号],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而非法同居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受到一定的民事制裁。故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双方分别向一审法院交纳罚金1000元。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在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双方也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二)原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法同居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给予双方民事制裁的处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撤销。
由此可以理解为,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应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民事制裁。反之,在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下,对同居关系进行认定、解除、民事制裁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再进一步说,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关系,虽不受婚姻法保护,但也已由颁布婚姻法之初的“非法同居”淡化为“同居关系”,任由饮食男女自愿选择,不得不说,其世风已然渐变。

移风易俗——性已经不是蒙着面纱的话题
现代社会虽不过分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在各地区仍盛行订婚、下聘、结婚的仪式,其礼金之重甚至有红色炸弹的戏称。为避重负,特立独行者更有裸婚、“我和某某私奔了”的高调奔婚现象。
从中可窥知,现代婚俗已今非昔比,掀起差答答的面纱,男欢女悦即可举案齐眉、同饮同居。为饮食男女免费发放的避孕套,公共场合设置的避孕套自动出售机等等服务也应运而生。不管是为了避免传播疾病也好,还是为了避免意外怀孕也好,总之我们不得不面对迎面而来的文化冲击,向快餐爱之侣有所妥协。虽是如此,大众却也难以完全释怀,在2012年,情人节之际福州街上“裸背男女”香水广告图连篇转发,引发了数日热议;湖北郧西将七夕节举办的“性的写意”雕塑灯展现在大街上,也引发了口水战,性爱雕塑灯是诠释了爱情,还是涉黄主题?
70后到80后,80后再到90后,可谓一代潮一代,代代不落潮,在快餐爱之侣们大胆品尝禁果时,难免不会遇到禁果难安之事。

禁果难安会产生哪些合理费用?
男欢女悦同饮同居,一旦怀孕,两两相好、奉子成婚或成就一段佳话。不好了,女方引产一拍两散。
在正常引产情况下的合理费用包括:孕检、化验费、手术、住院、护理、营养、交通费、医嘱休息期间的误工费。因胎儿转变成葡萄胎、恶化成肿瘤、住院化疗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也属于合理费用。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考虑多方因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在多数案例中法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合理费用如何分担?
换个角度来考虑,男女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分居后女方生育的子女根据婚姻法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此情形下,男方作为父亲,需承担女方生育,以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费用。
那么,男女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分居后女方征得男方同意中止妊娠的,正是因为双方的同居行为才导致先怀孕再引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再退一步讲,女方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中止妊娠的,由于男女双方未能达成婚姻登记的合意,从另一个角度也表明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女方在现行的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自行引产也是合情合理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男方不得以女方未征得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共同行为产生的共同债务,同居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此即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分担不是说行为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考虑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因生理差异,流产对女性身心造成的损害比男性更重,男性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一系列过程中,由于引产时机的选择,以及葡萄胎的发现和治疗时机等都会影响到整个治疗效果及费用的多寡,因此,由于同居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错失治疗良机、延误医治的,则相应地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关于费用的分担还有侵权行为说和危险行为说。男女双方同居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与婚姻关系相比则是更为自由松散的组合,也就是说,怀孕是男女双方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造成的侵权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定性为侵权或危险行为,与同居的自愿组合的基础相悖,而且葡萄胎的成因在医学上尚难归责于一方,也不应因女方身体上遭受到伤害即推定为男方的侵权责任。而危险行为说,以常识来判断,同居行为并不同于登高作业等常识认知的危险行为,而且将同居行为定性为危险行为也脱离了生活。即使是危险行为,也是双方你情我愿共同实施的性行为。
对于引产所产生的共同债务,若男方推诿、避而不见甚至失踪,女方能否在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之后,再进一步要求男方承担违约责任呢?男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共同协作、共同照顾”约定;在女方因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过程中,男方拒绝承担“共同债务”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专为同居女性、不懂法的女性铺设的路
欧几里得曾给托勒密王讲授几何学,国王问欧几里得:除了《几何原本》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学习几何的捷径?欧几里得回答:几何无王者之道!意思是说“在几何里,没有专为国王铺设的路”。
虽然颁布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并没有专为同居女性、不懂法的女性铺设的路,只有慎重地对待同居,选择婚姻登记才有可能敲开幸福之门。

扩展阅读:
1.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来源:老行者论坛,资料来源: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4982,访问时间:2012-10-29。
2. 杨立新:《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法律协调(上)》,来源: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43719,访问时间:2012-10-29。
3. 潘?宇:《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基础探寻夫妻间生育权的共有属性》,来源:新法速递,资料来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956,访问时间:2012-10-29。
4. 王梓臣:《妻子坠胎:丈夫有权要求精神赔偿?》,来源: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资料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8981,访问时间:2012-10-29。
5. 张斌:《福州东街口某商场裸男裸女广告牌惊到路人图》,来源:东南网,资料来源:http://edu.fjsen.com/show-8-10332-1.html,访问时间:2012-10-29。
6. 网易新闻:《湖北郧西雕塑灯被指“涉黄” 官方称“表达爱情”》,来源:人民网,资料来源:http://news.163.com/12/1019/09/8E5T0NO000014JB6.html#from=relevant,访问时间:2012-10-29。

【2012-10-29】

首发于正义网法律博客:http://xijuan.fyfz.cn/art/10501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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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活动已于1998年10月1日在全国展开,至1999年3月31日结束。考虑到此次赈灾募集活动采用销售中国福利彩票的形式进行,所筹资金全部上交国务院用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现决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
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8年12月17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主任的注册登记、聘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被企业聘用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负责注册安全主任的考试、考核、注册及录用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培育注册安全主任执业队伍,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并逐步过渡到按市场经济管理方式运作,建立以注册安全主任为基础、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体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六条 发放《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统一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现代安全管理概论;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企业安全技术知识;

  (四)相关行业安全技术知识(石油、化工、机械、医药、建筑、民爆、商贸、矿山等)。

  第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企业在与所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签定的聘任合同中,应明确其具体职责、权利,以及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被企业聘用并签定聘任合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在签定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和聘任合同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建立档案并注册,发给《注册安全主任注册证》。

  第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待遇由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的待遇。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二)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每月除以文字或报表形式向企业领导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外,还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意见,研究落实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在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的同时,还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员,协助注册安全主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主任,可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伤亡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且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的;

  (二)企业负责人不支持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或不采纳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负责注册安全主任考试、考核、录用、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