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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中国梦/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01:24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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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是当下中国各大媒体的热词,其含义几何,虽有习总书记的阐释,相信不同的人仍有自己的解读。职业分工的不同,更注定其“梦境”当亦有所不同。
身为法官,又由于个人阅历、文化程度、思考角度乃至个人性格的不同,所追之梦自是各不相同。即便是职业相同,或许仍有着不同的梦想。但既已成职业共同体,所追之梦必然有共同之处。或许有些武断,也或许是站在个人的角度,身为法官,所追之梦当是中国的法治治理之梦。
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上任后,很多人对改革寄予了极高的期望。身为法官,则更关注了2012年的12月4日。当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并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提到法治,也许自己接触社会过于狭隘,也许许多人所言并非本意,包括官员,包括各类普通群众,也包括政法系统内的各类政法工作者,同样包括一些法官,在论及法治以及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民主问题时,总会有这样一种认识:在中国,搞民主是不可能的,老百姓素质太低;中国是个人情大国,没有法治传统,需要强有力的统治,一搞法治,中国早晚会乱。这种观点,不知源于何时何地何人,更不知持此观点者的依据何在,但无疑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市场和影响力的,否则,不会连身为司法者的法官竟有如此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无疑也是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与法官的法治之梦也是背道而驰的。
法官的法治之梦,当从法官自身做起。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国梦的保障,依法治国则是实现法官法治中国梦的有力保障。依法治国包含方方面面,党委政府肩负着更多的职责,但法院无疑肩负着最为关键的一部分。虽然我们的法官不像英美国家的法官甚至有“造法”的权力,但法官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无疑肩负的职责是最重的。法律的实施,法官所做的不是最多的,但影响力无疑是做大的。尽管法官自身或许感觉远不如别的国家的法官那样有权威,但其实很多民众并不一定这样认为,特别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几乎所有的人都期望法官能给予公正公平的保护。当然,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增多,极大的挫伤了法官的自信心。果真如此,只能期待我们的法官切莫为此丧失了自信。有位高院院长指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拖延判决,是法官没有法律自信的表现。同样,法官们如果不能认清自身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则是没有实现法治梦想的表现。
法官的法治之梦,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这句话与口号般的“人人有责”非常类似。现代社会,讲求更多的是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很难说某件事竟然人人有份。然而,现代社会即法治社会,只要你生活其中,你就无时无刻不得不受束于法律。很可惜的是,前面提到的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观点无时不侵蚀着法治的躯体。适逢宋教仁遇刺百年,知识精英、法界人士无不慨叹,百年前的宪政之梦,为何今天依然会让人感觉可及似犹不可及。
法官的法治之梦,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有利支持。这句话,咋一听,好像是官话,似乎还与法治建设相悖。其实,若细细品味,应非常合乎中国实际。习总书记阐释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法治是大方向,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具体治理方式一定不同。在当今时代,没有党委政府支持的法治建设,不可能顺利得以推进。不过,前提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就如针对当前改革面临的困境,有人提出需顶层设计,民主、法治、宪政,更需要顶层设计。
但愿每位法官都能切身感受到:法治之梦,越来越清晰。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电话:0376--6362288
邮编:4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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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价格,特别是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已成为当前房地产价格管理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过高的房价,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对居民生活和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除了土地取
得费用、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涨价因素外,一些部门和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过多、过乱是一个重要原因。为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商品房购买者的负担,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现将加强商品房建筑取费管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建筑取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集中审批。
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进入商品房成本和价格的收费,一律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管理,集中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对涉及面广、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收费,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或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下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和调整商品房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
二、严格控制新的收费项目及涨价措施出台。在新的收费项目和提价措施出台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建设投资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认真估测对商品房价格变动的影响,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从严控制。
除国务院批准者外,今年内国家和省原则不再出台新的商品房建筑取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以严格商品住宅价格的成本审核为重点,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
对于进入商品住宅价格的建筑取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等四部局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382号〕确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执行。
对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住宅成本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应由物价机构依法查处。
对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情况,也应进行必要的定期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年检工作。
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规定执行;属经营性收费的,应当列为每年物价大检查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取费负担卡制度。
五、全面开展商品房建筑取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对现有商品房建筑取费中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又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保留,继续执行;不合理的要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
清理整顿工作具体采取如下步骤:
(一)由收费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报告商品房建筑取费的收取和被收情况。
(二)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结果及时汇总,并提出进一步整顿意见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于8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结果按附表要求填报商品房建筑取费清理整顿汇总登记表,并提出具体整顿意见,上报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设置的商品房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由各部门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并将清理结果和意见于8月底前报国家计委。
(四)国家计委于10月底之前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抵制”的规定拒绝各种不合法收费,并及时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乱收费情况。
七、为加强商品房建筑取费管理,抓好清理整顿工作,国家计委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展商品房建筑取费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通报一批重大越权制定、调整商品房建筑收费项目、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八、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并与财政、建设及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工作,抑制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附表:商品房建筑取费清理整顿汇总登记表(略)



1995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上沃尔特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上沃尔特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上沃尔特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上沃尔特,提供必需的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沃尔特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谢 邦 治              约瑟夫·科农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