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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8:41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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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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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60号文“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原文转发(附后)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优惠贷款利率问题
总行(88)建总计字第150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比照建行基建贷款现行差别利率年息提高2.16%”,系指“七五”期间发放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其利率应比照建行基建贷款同档次的差别利率上提2.16个百分点执行。凡在“六五”期间发放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其余额从1988年9月1日起按年息9%计息。
二、关于设备储备贷款利率问题
纯由预算内拨款、拨款改贷款投资安排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暂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用银行信贷资金,预算内拨款或拨款改贷款等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投资项目的储备贷款,均按一年期年息9%和二年期年息9.9%的利率执行;主管部门统借统还的储备贷款按上述规定利率执行。
三、关于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当地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比照国营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外的利率分别确定。
附件: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略)


“注水文凭”现象的经济学思考

杨 涛


一自考生冒充北大博士生,制造虚假简历蒙骗求职单位,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在全国尚属首例。(《新京报》5月8日)
有许多评论者在对这一现象评论时认为,这反映了文凭决定论的弊端,用人单位以文凭决定用人与否,才经常招致骗子频频。是的,文凭不可能完全真实反映人的能力的大小,但是,正如和人们常常诟病的高考制度一样,尽管它们都存在种种弊端,但在社会生活中却仍然没有找到能取代它们的其他方法,换句话说,它们无法达到最优,但是迄今为止所能采取的次优选择。
因为,对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判断求职者是否有能力和胜任工作,无法利用长时间的试用来进行判断:一则是交易费用太高,因为求职人员太多,无法提供如此之多职位试用,并且可能造成的工作效率损失太大;二则机会成本太高,因为万一被试用的人不胜任,而可能胜任的人又走了。因此,用人单位只能通过简单的面试和文凭来决定求职者的取舍,文凭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是一种有效的求职者的能力信息传递符号,它证明了一个人有什么样的的学习履历和学习成绩,而经验证明有文凭的人比没有文凭的人在能胜任某种工作上,概率高得多,能大大地减少交易费用和节省机会成本。所以,文凭成为用人单位考察的最重要因素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尽管诸如北大蔡元培先生多次破格招聘教授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但那是在他对那些教授知根知底的情形下,也就是掌握信息充足下做出的决定,成本是很小的,对于整个社会招聘活动来说,无法适用。
但是,文凭毕竟只是求职者能力的一个信息传递符号,并不能等同于其能力本身。有文凭的人却能力差的人很多,同样,没有文凭的人但能胜任某项工作的人也很多。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要如何排斥那些有文凭而低能者,二是如何公平对待那些无文凭者但有能力者,那位自考生也认为,虽然自己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如果他说的话是实话,那么他们这一类人又凭什么不能被使用呢?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以及全社会都要有建立用文凭来进行评价求职者之外的其他例外的信息搜集制度:一是对于那些有文凭者,也要规定一定的试用期,以及在日后的工作考核不称职辞退制度,这实际上是在文凭作为评价求职者后的进一步的信息甄别制度,以进一步确定文凭与其能力能否对称;二是在文凭作为基本评价求职者的因素外,建立利用其他信息传递符号来考查求职者能力的制度,以对那些无文凭有能力者给予相对公平,如根据其以往的工作表现、论文的发表的情况、发明创造、其他人的评价等等信息来适当加以录用,这也能避免无文凭有能力者参与到造假文凭搞欺骗的道路。
不过,现在相对于无文凭有能力者参与到造假文凭,更多的是无文凭又无能力者拿假文凭而混进用人单位,这给文凭作为有效的能力信息传递符号带来扭曲。这里面浅层次的原因在于有效的识别文凭信息系统没有建立,这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全国的文凭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减少文凭作为能力信息传递符号的风险;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特别是许多国有单位完全把文凭作为能力的符号当作能力本身,没有建立求职者进入单位后的进一步信息甄别制度,假文凭者混进入后,风险极小。
但是,即使是无文凭有能力者造假文凭搞欺骗混入单位,也是绝对不能容忍,正如那位自考生一样,尽管是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笔者存在疑义,但笔者认为应当及时清退,并应当给予相应的民事惩罚,即使他真得具备了北大博士水平。因为,这种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他能用这样的欺骗行为进入本单位,其他人也会用各种欺骗手段混进来;他能用这样的欺骗行为进入本单位,他也会在工作中用其他欺骗手段欺骗单位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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