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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5:55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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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类: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预备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
要求;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的条件。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100万箱以上及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3.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钢铁、有色、石化、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11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3万户(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以上的城市燃气工程和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l亿元以上的机场扩建或3亿元以上的机场新建项目;

4.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5.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工程、航电枢纽工程;

6.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年货物运输100万吨)以上的物流或者市场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防洪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建设项目;
2.洞庭湖治理及1亿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3.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10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
处理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10公里以上的城市主要交通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2000座以上(或者多功能)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本科院校新建、扩建工程;

5.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3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一)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

(二)在本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防洪保安、民生、农业开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项目。

(七)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0月1日前。
(二)申报主体:市州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
中央在湘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附后)、项目简介;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招标备案材料。
预备项目可免交1、2、3项材料。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一)初审意见: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审查批准: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后,可根据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于年中召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其他规定: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属于省重点支持范围的,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__________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表

项目

名称
项目

地点
建设

规模
建设起

止年限
投资

来源
已批总投资

(万元)
开累完成

(万元)
年 计 划
建设

阶段


备注

投资

(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
新增生

产能力

















注:l、在建设阶段栏中请注明全部投产、单项投产、施工、预备等类型。

  2、建设性质分为新建和扩建。

 3、投资来源分类:中央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部专项资金)、省级资金(省预算内资金、省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注明银行名称)、利用外资、市州县自筹、企业自筹。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办理方式: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确定并公布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采取灵活办理方式,可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第四条  办理时间: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应在3个月内办结。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场或尽快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收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在行政许可办结以后,依照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条  特别许可: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七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并继续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
许可。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抓紧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项目实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监察厅、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投资人负担,创造良好建设环境,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依法享受费用减免和条件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三条  费用减免原则: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项目性质不同、减免幅度不同的政策,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从大到小的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含铁路、公路、机场、水运)、能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产业(含机械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通信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

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四条  费用减免程序

(一)申请:项目法人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提出费用减免申请。

(二)初审意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提出具体的费用减免建议方案。

(三)批准:省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执行:有关政府和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条件和环境保障
(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并配套安排其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二)配套保障: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需求。

(三)协调服务: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负责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施工环境。

第六条  被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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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借读生的借读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以下统称学校事业性收费)。
学校事业性收费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省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收实支、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第七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
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立项目收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长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十二条 建立收费督察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4]15号)

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大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开展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将《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各学校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并协助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经研究,选择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学院和长春工程学院,开展高等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主要目的是以就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通过试点,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所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试点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出试点学校基本条件和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提供全国统一鉴定项目和职业能力认证项目清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鉴定合格人员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所在省(市)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做好职业资格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试点高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
  (四)各试点学校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高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考核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试点学校要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实施,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的职业目录,结合本校专业设置学科体系,选择适合高校学生就业需求的相关职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
  (三)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
  试点院校要将职业资格培训与学历教育有机地融合,将职业技能鉴定与教学课程考试有机地融合,进行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学分制管理试点。
  其中与国家职业标准基本相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能够完全包容(或稍加修改即可包容)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可以采用课程认证方式,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纳入学分管理,不再单独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与国家职业标准部分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可部分包容(或稍加修改即可包容)职业标准要求的课程,修满所要求的学分后,通过补修其不包容部分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并进行模块化考试,不再单独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与国家职业标准不能对应的专业,教学内容不能包容职业资格培训要求的课程,学校通过鼓励学生选修职业资格培训课程的方式,待按要求修满全部学分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知、应会职业技能考核。
  (五)鉴定质量监督
  试点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监督和考评员培训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六)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试点学校应鼓励和组织本校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适应市场需要,转变就业观念。各试点院校还要针对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愿望的学生组织创业计划培训。可以采用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SYB培训模式,提升创办小企业的能力,促进成功创业和自主就业。
  同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对在校大学生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国内外知名职业能力认证项目进校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