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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23:35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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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

  第六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成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

  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求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青年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能力、身心状况相适应。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并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身体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并鼓励青少年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民政、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相应信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者、青年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有关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志愿服务情况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的青年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年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者以外的其他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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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三亚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全民的防雷意识。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防雷减灾的科学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二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九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三章防雷检测
第十一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三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抄送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资质与资格
第十五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资格。其资质等级和人员资格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申报资质等级和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五章防雷产品管理
第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六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二十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市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给予处罚: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人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做好“中国品牌出口商品欧洲展”和“中国品牌出口商品美国展”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中国品牌出口商品欧洲展”和“中国品牌出口商品美国展”招展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出口名牌战略,加大对出口名牌商品的宣传和推介力度,深度开拓欧盟及北美市场,我部定于2005年9月4-7日在英国伯明翰举办“中国品牌出口商品欧洲展”(以下简称“欧洲展”),12月8-11日在美国纽约举办“中国品牌出口商品美国展”(以下简称“美国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欧洲展”由商务部主办,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承办。于2005年9月4-7日在英国伯明翰秋季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展出面积约3000平方米,约150个标摊,集中展出礼品、文具、玩具、箱包、珠宝首饰、日用品、家庭及花园用品等。本次展览会全部实行特装,不搞标准摊位。

  二、“美国展”由商务部主办,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承办。于2005年12月8-11日在美国纽约贾维茨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出面积约5000平方米,约200个标摊。展品主要集中在家电电子、纺织服装及轻工消费品三大类。本次展览会全部实行特装,不搞标准摊位。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相应企业参展,参展企业原则上从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省市重点培育的名牌企业中精选,商务部将根据展会实际情况,优选企业和商品参展,并在摊位费、展品运费、整体布展费及广告宣传费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四、举办“欧洲展”和“美国展”是商务部继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活动之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介我国名牌出口企业的重要机遇,既有利于提升中国出口商品的整体形象,又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对欧盟及北美市场的出口。请你单位对以上展会予以高度重视,做好招展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企业精选优质出口名牌商品参展。

  五、材料报送及联络方式

  (一)请将推荐“欧洲展”参展企业名单、展品目录、展出面积及相关材料于5月27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并抄送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联系人:

  商务部外贸司
  江建军
  电话:010-65197441    传真:010-65197452

  通用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张雅竹
  电 话:010-68991436,13911599334
  Email: zhangyazhu@exh.genertec.com.cn
  传 真:010-68991422

  (二)请将推荐“美国展”参展企业名单、展品目录、展出面积及相关材料于6月30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并抄送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联系人:

  商务部外贸司
  尤佳霖
  电话:010-65197472    传真:010-65197452

  通用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曾 谦
  电 话:010-68991425,13910801010
  Email:zengqian@exh.genertec.com.cn
  郭 熙
  电 话:010-68991423,13910306289
  Email:guoxi@exh.genertec.com.cn
  传 真:010-68991084/1428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