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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8:43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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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蔡奇

二○○八年二月一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伪造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给他人享受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就诊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伪造、涂改、毁损医疗文书等手段,配取与本人疾病不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不符的药品、药械,或超量配取药品、药械,或骗取与本人疾病不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不符的医疗服务的;

  (四)变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内药品、药械,或变卖基本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内医用材料、服务项目的;

  (五)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等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按其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扣除其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外,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记账时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障证(卡)的;

  (二)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五)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或重复给药,或非因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六)接诊时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处方或发生的医疗费不符,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七)由于价格违法行为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八)不按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或超量配给药品、药械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药品、药械或医用材料的;

  (十)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等资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套取现金,或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行为,或通过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报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按其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扣除其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外,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障证(卡)的;

  (二)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药械,或超剂量配(售)药品、药械的;

  (三)将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药品、药械或医用材料的;

  (五)不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药械或医用材料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等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套取现金,或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行为,或通过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报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障费转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相关基金(资金)账户的;

  (二)擅自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障费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障标准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标准的;

  (四)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拨款项的;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六)因工作失职或违反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 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且提供的线索未被主管部门掌握,并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2004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修改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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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品牌国际化的快速通道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工厂,我们生产的产品走遍世界,但是我们却少有世界知名的品牌,我们赚取的是微薄的加工费,高额的利润被国外的品牌商赚走。这个问题已经受到高度的关注,政府也在鼓动企业将品牌国际化,但是让这些品牌也象我国的产品一样走遍全世界却没有这么简单。据权威机构的调查,中国产品的世界形象是:价格低廉,但产品质量差,当被问及产品打上中国品牌对销售的影响时,其结果竟是打上中国的品牌反而不利于产品的销售。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品牌走出国门必然面临巨大的困难,那么我们就应当探寻其他途径。

“国际”和“品牌”都是非常时髦的词汇,被赋予许多不同的含义,这里首先要对国际品牌做一个清晰的解释。品牌并不是法律概念,所谓品牌在法律上至少应当是一个注册商标,否则其负载的一切内涵失去了法律存在的基础。注册商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属于哪个国家,其本身无国际化可言。被称为国际品牌的一般认为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仅仅在国外取得注册是不能成为国际品牌的,不管注册的国家有多少。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大家对具体的国际品牌的认可程度非常高,但是并不知道该品牌的权利人是谁,是哪个国家的,似乎根本就不关心这些。那么我们对本国品牌国际化的提法显然走入一个误区,我们一味强调本国企业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品牌)要走上世界。我们的这些品牌已经被打上了中国的烙印,在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对中国品牌的成见,如果我们还遵循这样一条路:商标先在国内注册,等在国内取得知名度后,再去国外注册,并在海外将其培养成为一个知名商标,这样艰难地去完成品牌国际化几乎是行不通的。

同一个企业可以将同一个商标在全世界各个国家注册,从法律上讲在哪个国家注册就是哪个国家的商标,比如在中国注册应该是中国商标,在美国注册就是美国商标。那些被我们称为国际大品牌的商标大都在中国注册了,应当是中国的注册商标,为什么我们要说他们是国际品牌呢?那么我们该如何界定商标的国家属性呢?我们一般认为商标权利人是哪个国家的人,那么这个商标就是哪个国家的,比如界定是不是我国的商标,只看权利人是否是中国企业或个人就行了,而不是看该商标是不是最早在中国注册,该商标是否先在中国成名。不过如果是在美国或者欧洲国家注册的符合这些国家习惯的商标,按国人的理解很容易被认定为其本身就是个国际化的商标,我们认为这样的商标具有国际化的基因。这样的话我们的思路就一下拓展了,我们也找到了国内品牌通往国际化的快速通道。

我们没有必要固守国内已经成名的商标,因为在国外其知名度还是个零,与其用国内原来的商标,被打上中国的烙印饱受歧视,不如直接改换成具有国际化基因的商标,都是从零开始,显然具有国际化基因的商标更容易成名。联想在国际化进程中,就没有使用其在国内已经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商标,甚至在国内使用的也是新换的“Lenovo”。而国内的汽车公司正在兴起一股换标风。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雷恰蒙特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卡地亚”、“万宝龙”、“登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顶级商标。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自己申请注册并培育起来的,而是通过收购途径获得。那么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为何不考虑去收购国外的商标呢?只按国外企业的要求贴牌生产,我们赚取的永远只是微薄的加工费。

通往国际化的道路却是这样的残酷,不管是象联想直接更换商标还是直接去国外收购现成的商标,都要忍痛放弃国内已经驰名的商标,这确是艰难的抉择,但是对于那些没有“驰名商标”这样历史包袱的企业就简单了,他们直接去国外注册一个有国际化基因的商标,再将该商标回归国内来注册使用,在全球统一使用该商标,这本来是中国品牌国际化极好的方式,但是却被用歪了,成为欺骗国内消费者的“假洋鬼子”。

我们设计的三条快速通道,总体思路就是去中国化处理,在国际化潮流中我们必须融入世界,抛弃历史的包袱和陈规则更容易融入。事实证明去中国化,将自己打扮成国际化的品牌无论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都比中国化的品牌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

※:本文仅为一般性思考,仅作观点提出。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盐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7)7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盐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盐务管理考核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南州盐务管理考核办法

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盐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州政发〔2007〕42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促进全州盐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现制定以下盐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以州政府《关于加强全州盐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内容为主,按照不同侧重点,重点考核组织管理、宣传教育、市场管理、工作落实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走访等形式,对每个考核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各县级有关单位和乡镇要积极配合考核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支持考核组开展工作,确保考核高效、有序进行。
四、考核要求
各县(市)一定要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考核工作,认真地抓好落实。
1、实行百分考核。标准分为100分,采取各考核事项得分累加办法计算考核基本得分。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盐务管理工作合格县(市),根据实际得分,分三个等次进行奖励。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县(市),由州政府予以处罚。考核分值中平时考核占40分,年终考核占60分。
2、突出重点考核。考核中要围绕各项考核项目和关键指标,坚持数质并举、绩效优先,力求考核内容充分体现工作重点,反映该县(市)的总体工作水平。
3、规范考核行为。各牵头考核单位要按照“统一标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掌握第一手情况,年终由盐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行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