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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7:11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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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以来,各地区结合实际,编制了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进行了衔接,明确和完善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目标、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部分省局通过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在落实项目资金上取得了突破,陆续启动实施了重大隐患治理与安全监控、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信息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与装备、科技创新与示范、以及安全文化等一批规划重点工程项目,为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规划重点工程建设也存在着地区之间进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地区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到监管能力建设的项目启动缓慢,个别地区还存在“等、靠、要”的现象。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8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三年,加快推进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是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工作任务、完成规划确定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各地区提升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完善支撑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

  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出发,认清肩负的责任,履行承担的职责,切实加快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力求在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上取得突破,切实推进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

  二、狠抓落实,积极推进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工作

  推进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关键要在抓落实上下工夫。

  一是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通过建立规划重点工程协调推进机制,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明确重点工程项目的性质和投资主体,落实工作职责和责任,积极推动项目的启动工作。

  二是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工程、煤矿主要灾害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管设施装备与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为重点,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明确时间表,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早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计划、分步骤地逐一突破重点难点工作,争取条件成熟一个,启动实施一个。特别是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三是要积极改革创新,完善投入机制和政策措施,抓住规划中期总结评估与调整的机会,探讨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新思路,争取在落实项目资金和启动规划重点工程建设上有所突破,保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全面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抓紧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和自筹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完成工程建设。

  三、加强管理,确保规划重点工程建设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重点工程的实施,依法加强对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做到有目标、有责任、有考核,确保规划重点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要严格实行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落实组织单位、建设单位、依托单位的相关责任,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要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复要求,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四、完善监督机制,以重点工程的建设带动规划的全面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责任考核,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以规划重点工程的顺利建设带动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全面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督导,适时召开重点工程落实工作现场会议,学习、交流重点工程落实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听取各地区安全生产规划重点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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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4〕117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
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
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三
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186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
督条例》,结合三区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区管委会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市
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具体负责编制本功能区预算、决算
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
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区预算、 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
者撤销三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授
权市财政部门具体提出三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
督三区预算执行。三区预算、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
部门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
准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的同时,一并附报三区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三区管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
前,将本功能区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审定三区预算
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五条 三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
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分项编制
说明;
  (四)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情况;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项目结转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
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符合全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预算安排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是否有
利于资源合理配置,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是否与三区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安排是
否合理;
  (六)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三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预算草案连同
三区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区预算后3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预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三区批复
的部门预算,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三区的预算支出,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
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在预算执行中发
生收入或支出变动,确需作出变更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
准。
  第十条 在三区预算执行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
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三区
管委会应在当年8月31日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
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三区用超收财力和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 应当
编制超收收入和预备费使用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三区管委会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
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的支出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 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财政部门
或市审计部门对三区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有
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决 算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 三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编制决算
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45日
前,将本功能区决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审定三区决算草案
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者市人大常委会
批准的调整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超收
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财政退库情况;
  (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三区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大常
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
将市本级决算草案连同三区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
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三区决算后2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决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决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三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及时提供
真实、完整的预算、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区预算管理活动的监督检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
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大政发[2000]30号


第一条 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粉煤灰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各种建材产品、筑路、回填、造地、复垦及以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济、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电业、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粉煤灰排放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六条 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到排灰单位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排灰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研究,对符合立项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保证科研经费。
第八条 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对可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项目,必须明确优先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设计单位已明确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拒绝采用和擅自修改图纸。
第九条 在距排灰单位2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建港、回填等工程应掺用粉煤灰。
第十条 继续按下列规定征收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
(一)排灰单位每排1吨灰缴纳1元。对排灰单位自用部分,应按实际使用量,退返收缴的资金;
(二)未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在政府未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之前,每生产一块粘土实心砖缴纳0.01元。
第十一条 收取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
(二)扶持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经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确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使用粉煤灰的企业,其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可免缴车辆增容费、专用公路通行费,并可经请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免征养路费等;
(二)粉煤灰掺量达到30%以上的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优惠政策;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项目,可免交墙改专项基金、招投标管理费等项费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墙改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和擅自修改图纸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掺用粉煤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全部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