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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14:06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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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随着天气转暖,季节变化,手足口病将逐渐进入高发病期。为了积极主动地做好我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减少由手足口病疫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控责任,科学评估风险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手足口病及由此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早、抓紧、抓实疫情防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防控职责和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要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手足口病(尤其是EV71型)的风险评估,科学、准确地发布预警信息,尽早、尽快、及时、有效地处置疫情,防止疫情蔓延和扩散。一旦发生EV71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报告工作至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时结束。

  二、完善合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教育、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完善手足口病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防控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应建立省际和地市级的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一旦发生疫情,应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三、强化爱国卫生,普及防控知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并提请强化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在手足口病高发季节来临之前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尤其是春季学校开学以后,各类托幼机构的日常卫生保障工作要抓实抓好,切实加大手足口病的综合防治力度。要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开展密切合作,将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普及到每家托幼机构、每个儿童家长,培训和引导托幼机构老师和管理人员及幼儿家长成为疾病防控的参与者和疫情信息的第一报告人,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苗头,迅速开展诊疗和防控工作,降低EV71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罹患率。

  四、培训防治队伍,做好应对准备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版)》等防治方案,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人员手足口病的防控、诊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并作为重点科室医务人员考核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组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专家组,规范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转诊、会诊和专家派出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省级医疗机构有经验的技术力量,对重点地区医务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必要时驻点工作一段时间,以确保对重症病人的正确识别和科学救治。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早部署手足口病疫情防控的应对准备,明确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加强该医院儿科ICU的建设;及时为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做好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和实验室检测设备、试剂储备。近期,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一次辖区内医疗机构手足口病重症救治设备、药剂储备、临床业务能力的专项检查,把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技术准备落到实处。

  五、加强疫情监测,降低风险危害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尽快组织制订下发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方案,指导开展手足口病的病原学监测。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医疗机构应加强手足口病(尤其是EV71型)的监测和报告,积极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疾控机构应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必须进行采样检测,以更加广泛地开展手足口病原监测,从而科学掌握手足口病疫情的动态和病原流行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一旦发现疫情暴发苗头或暴发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依据相关预案,组织医疗、疾控、监督队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疫情风险危害。

  六、提高诊治能力,严防院内感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EV71型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救治工作,严防因EV71型手足口病疫情防治失当而引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地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手足口病患儿预检分诊制度,认真做好手足口病患儿的登记、筛查和报告,增强重症患儿的早期发现和成功救治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临床诊治水平,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患儿病死率。同时,应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工作,规范EV71型手足口病患儿的隔离治疗,严格执行患儿治愈出院标准。

  七、加强风险沟通,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制定可操作的手足口病疫情暴发时的应急风险沟通方案或预案。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舆情跟踪分析机制,开展疫情与舆情分析,建立详细的媒体档案和媒体联络表,形成定期联络机制。充分发挥12320、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的重要作用,拓宽卫生行政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通过媒体主动向公众积极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信息,争取新闻宣传主动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坚持科学防控,完善防控措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和指导地方的EV71型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性研究,推动快速检测试剂和疫苗等应用性产品的研发工作,以及相关防控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应坚持科学防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广科学防控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案,鼓励、支持本辖区科研单位和有关机构积极开展针对EV71型手足口病的防控研究。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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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财建[2004]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

附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

  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在现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挂账总额内,对省级人民政府承诺消化本金的挂账,在消化期内,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还没有能力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再给5年过渡期(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负担一半。
  过渡期内,有能力消化部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对省级人民政府承诺消化本金的挂账,在5年过渡期内,中央财政从地方开始消化本金的年度起,全额负担利息。
  (三)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负担的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能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如地方不能按期拨付,中央财政将通过地方清算扣回,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的处理
  (四)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2000年8月以后,按中央批准计划销售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实现的价差收入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对确因陈化粮较多,价差亏损难以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核、确认后,实行挂账。
  (五)地方储备粮中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允许挂账;价差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国有粮食企业自行销售的陈化粮,或销售的陈化粮没有经过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价差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纳入挂账。
  (六)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由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停收利息。挂账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七)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本金,逐步进行消化。消化资金来源:一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由地方和中央财政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销售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的处理
  (八)对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库存的保护价(含定购价,下同)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按国家计划销售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实现的价差收入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对部分粮食主产省确因粮食库存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核、确认后,实行挂账。
  (九)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已销售的保护价粮食,属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计划销售的,发生的价差亏损,按上述原则实行挂账。属企业自行销售的,价差亏损纳入省政府清理范围,一并清理认定。
  (十)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由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停收利息。挂账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十一)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本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
  四、其他亏损挂账的处理
  (十二)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亏损,剔除上述陈化粮亏损、保护价粮亏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
  (十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审计,认定为政策性的亏损,实行挂账,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性亏损挂账本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
  (十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审计,认定为企业经营性的亏损,由企业负担。
  五、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
  (十五)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粮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作变动。随着粮食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其债权、债务的变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审计认定的结果,须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十六)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分设“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明细账,全面反映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情况。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设置相应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情况。各省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季汇总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并按季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送《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季报》(格式另定)。
  (十七)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财政、粮食部门认真做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划转工作,必须做到债权债务关系不乱、账目不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划转上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在划转上收之前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纳入地方清理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划归地方管理,享受地方政府的消化、管理政策。
  (十八)认真清理审计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组织清理审计,实事求是地划分责任,制定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处理办法,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包袱,确保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大监控力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做到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执行。



一、加强信息沟通,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及时了解禽流感动物疫情,掌握发展动态。做到主动联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部门的动物疫情处理工作,分工、协作、配合做好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



三、疫情发生省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派出专业人员,参加疫情处理的现场指导、督导工作。



四、发生动物疫情所在地的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直接开展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包括其家属成员,特别要注意对儿童的观察)。



五、医学观察必须规范化,要做到逐人登记、建立个人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



六、一旦发现符合《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规定的医学观察病例(监测病例),须立即进行采样送检,并进行网络直报。



七、进一步扩大人禽流感监测范围。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医院(如所在地为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增加一所市级综合医院)要设立人禽流感监测点,每天要向所在地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前一天10时至当天10时发生的流感样病例数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已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具体设点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确定。报告时间自2月13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上报的时间为每日中午12时前。



八、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扩大人禽流感监测主动搜索范围,要派人到疫情所在地的县医院等医疗机构主动搜索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对那些没有及时采样的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开展回顾性跟踪监测。



九、要做好疫情发生地的环境消毒工作,特别是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禽类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消灭疫情隐患。



十、各地开展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情况,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的通知》(卫发电【2004】8号)和《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发电【2004】15号)的要求,每日报告。医学观察人员中有异常情况要求必须个案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加强管理,尽快将以上要求下发到禽流感发生地的地县卫生部门,逐级落实预防控制人禽流感各项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部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