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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6:32:36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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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7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表: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附表: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日期
学 号
专业
备注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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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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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

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的734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另将61项行政许可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或者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督管理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9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审核(已在收费环节依法审批,对收费资格不再审核)

2.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的审批(改由市场调节)

省经济委员会

1.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资格的审查(省经委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省经委不再认证,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核发(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审定)

4.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审批(不再设立职工持股会,不需再审批)

省教育厅

1.建立教育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审核(省教育厅不再审核,由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2.高等院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专业外)的审批(由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自主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3.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的审定(由省教育厅制定大纲,组织教育专家评审推荐)

省科学技术厅

1.设立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批(对科技项目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对实验区的设立不再审批)

2.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省科技厅不再审批)

3.设立技术经营机构的审批(省科技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省级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省科技厅不再认定)

省公安厅

1.租用教练车号牌的审批(对教练车依法管理,对租用教练车号牌不再审批)

2.教练车型及规模的审批(对教练车依法管理,对教练车型及规模不再审批)

3.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监督企业按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

4.按摩服务场所设立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进口彩色复印机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海关等部门按进口商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

7.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9.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0.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和匕首佩带证的核发(按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1.烟花爆竹生产、购买、销售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2.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

13.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4.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15.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的审核(省公安厅不再审核,由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的审核(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监督企业按照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市、县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分别审批和监督)

1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有关单位执行消防规范)

20.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1.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22.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省公安厅不再复检,由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23.消防产品的审核发证(由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监督管理)

24.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5.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资格证书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6.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清洗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7.云OY专段驾驶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

28.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9.经营旧货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0.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1.机动车车身喷涂企业广告或企业标识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32.部队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转籍过户登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登记)

33.机动车单位代号特种业务的审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4.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发证、换证的审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5.机动车驾驶证逾期的审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验)

省财政厅

1.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质认定(监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政府监管)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4.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点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市场调节)

6.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的审批(省财政厅不再审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的审核(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政府监管)

2.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广告法律、法规执行)

3.招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及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市场需求决定)

省建设厅

1.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燃气器具销售许可(由市场调节)

3.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审批(省建设厅不再审批,由测绘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1.7级以下航道技术等级的审批(由航道专家按照航道技术等级要求认定)

2.三资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审批(省交通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国土资源厅

1.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由有关专家按照市场要求确认)

2.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再确认)

3.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由有关专家按照市场要求评审)

省水利厅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审批(省水利厅不再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进行审批,对大纲不需再审批)

省农业厅

1、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集资项目的审批(不再审批)

2.省间种子调运准运证的核发(由市场调节、政府监管)

3.省间种子调运质量检验证的核发(由种子质量检验部门认可)

4.农药经营单位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拖拉机驶入特定区域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审批,由交警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6.建设银鱼加工厂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批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7.银鱼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省农业厅不再核发,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8.银鱼准运证的核发(由市场调节)

9.畜禽新品种培育中试、区试区域的核准(省农业厅不再核准,由试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商务厅

1.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资格的核准(省商务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企业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核发(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监管)

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省商务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文化厅

1.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审核出证(由市场调节)

2.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文艺表演团体自主决定)

3.发布演出广告的核准(省文化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演员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5.个体演员、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演出单位自主决定)

6.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文化活动的审批(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并依法办理出国(境)手续)

省卫生厅

1.互联网站从事医疗信息业务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对互联网站依法监督管理)

2.强化食品的审批(由企业决定、政府监管)

3.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核发(省卫生厅不再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卫生规范)

省环境保护局

1.化学危险物品环境的审核(并入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审查(并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3.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4.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省广播电视局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由企业执行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合同鉴证(由企业按照合同法执行)

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核准(由协会评审、市场认可)

3.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省工商局不再审批)

4.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由企业按照设立机构的要求设立)

5.白酒类(39度以上)广告的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广告法律、法规)

6.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决定)

7.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印刷规范要求执行)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的审批(由市场调节)

9.设置广告显示屏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设置)

10.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1.印刷商标单位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2.广告审查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办理)

13.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代理要求办理)

14.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按照设立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15.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6.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7.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审核(由市场认可)

19.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核发(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省新闻出版局

1.出版物批发前的核准(由企业自主决定)

2.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的审核(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核,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审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锅炉改造方案的审批(监督改造单位执行有关标准)

2.三类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查(由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设计)

3.引进设备、技术改造、科技成果鉴定推广标准化的审查(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认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厂内机动车、矿内机动车证照的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省旅游局

饭店管理公司的审核(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省测绘局

测绘任务登记(省测绘局不再登记)

省档案局

1.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方案的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档案科技项目中止项目合同的审批(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3.档案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进行修改、调整的审批(不再审批)

4、档案科技成果登记(不再登记)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资质证书的核发(省创新办不再核发)



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1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中型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经济委员会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乙级、丙级)等级证书的核发(改由省室内装饰协会管理)

省教育厅

1.普通大中专(师)、成人大中专(师)、干部大中专(师)学籍认定、转学审批、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电子注册)(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单的核准(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接受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和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的资格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4.中等及以下学校等级的评估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资格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7.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改由教育部门组织教育专家审定推荐)

省公安厅

车辆驶入禁止、受限制通行道路的审批(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通知书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使用、印制和核销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地方金融机构的费用率核定、坏帐核销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人事厅

举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开办机构的许可(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4.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7.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

1.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的核定(改为备案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审查(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1.省管路网投资项目的审批(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改由公路工程质量监测单位鉴定、检验)

省国土资源厅

1.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的核发(改为登记备案)

2.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审核、认定(改为登记备案)

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床工业技术指标评审、认定(改为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

1.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改为监督管理)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修改及概算调整的审核(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核(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省农业厅

1.占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所的审核(改为监督管理)

2.种子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的考核(改由行业组织管理)

3.新农药推广使用试验单位的资格认证(改由植物保护机构管理)

4.农业机械鉴定(改由农业机械专业技术组织鉴定)

省商务厅

1.地州市的双边政府、联合国多边组织、国际民间组织的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出境办展资格的审核(由商务部审查)

3.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救护车、卫生监督车、妇幼保健防疫车减免养路费证明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卫生许可(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资格认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鉴定结果的确认(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

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局

排污申报登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机动车辆交易验证盖章(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改为事后登记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的审核(改由检验机构管理)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文件的审查(改由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的注册审批(改由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管理)

省旅游局

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核准(改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省测绘局

对地籍测绘成果的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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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 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 出资人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资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 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 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七) 申请人具有子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和最近一年相应证券业务市场占有率的说明;

(八) 申请人出具的不经营与其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出资人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 申请人最近一年的净资本、最近十二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以及设立子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

(十) 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一) 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三)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一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四)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第八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扩大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况、新业务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发展规划等;

(四) 负责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五) 子公司的证券业务持续经营情况和最近一年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情况的说明;

(六) 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

(七) 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范围扩大后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

(八) 控股股东出具的不与其子公司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新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对应。

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与前款规定相冲突的事项。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施行之前,证券公司已经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占有率,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

本规定所称行业中等水平,是指从事某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依据该项业务指标的排名居于中位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