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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45:19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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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2]519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港监局):
为提高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内河水域污染,现颁布《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对于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和海事机构的管理水平,本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提出授权分支机构的意见,经我局批准后公布;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不得再次授权。
二、进行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予以认可,并报我局备案。
三、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020—34298892转286。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在相应货种的所有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工作。
五、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如在本办法发布前己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进行过类似培训,可将己进行的培训内容与本办法的大纲要求和培训教材内容对照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培训或直接发放合格证。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内河船舶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均使用统一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见附录二),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完善参加特殊培训船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关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样式见附录三)由我局统一印制,为胶贴形式,由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向我局申报所需数量(传真:010—65292852);《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发证机关打印后张贴于《船员服务簿》签注栏(一)页,在合格证及签注栏空白处骑盖发证机关公章;参加特殊培训的船员如未持有《船员服务簿》,发证机关应一律为其配发《船员服务簿》。
(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T—拖轮;9位数字中前2位数字为发证机关所在省的代号,与“船员服务簿”代号相同,第3、4位数字为经授权的其下一级海事机构的代号,由各单位自行编排,第5至9位数字为流水号。
(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中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如油船即为“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对于散化船可另标明所适用或受限制的货种。
(四)《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截止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船员重新制发与原《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相同的合格证,贴于原证之上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内河船舶船员在特殊培训(包括高速船、滚装船)合格后,使用统一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对于原己通过内河高速船、滚装船特殊培训的船员,换发统一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其截止日期与原签证有效期一致;内河拖轮和客船的特殊培训为法将另行颁布。
八、各海事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加强对船公司和船员的宣传工作,抓紧实施。从2003年7月1日起,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不得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内河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二)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三)开展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四)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 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其他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或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油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第六条 凡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1张);
(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八条 开展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所附相应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任理论及实操教学的教师应为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资历、中专及以上水上专业学历并持有海船操作级以上或内河三等船长、轮机长及以上适任证书的人员;培训教师的资格由发证机关认可;
(二)教学设施、设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配置;
(三)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每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实际操作教师;
(四)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二条 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三条 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散装液体货船任职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1至2天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未通过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应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被吊销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可于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略)
附录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略)
附录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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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
,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
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
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消。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1999年年底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拟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第一季度内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字样。
第三步,2000年上半年内,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项怀诚(财政部部长)
副组长: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李剑阁(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
成 员: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张志刚(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干以胜(监察部副部长)
徐瑞新(民政部副部长)
寿嘉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
韩新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宋大涵(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 任:张佑才(兼)
副主任:李 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李克平(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副司长)
吴 浩(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副
司长)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9年10月31日

2004年酱腌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1.7%

国家质量监局


2004年酱腌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71.7%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酱腌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传统的菜肴,近年来由于蔬菜种类的繁多,加上各地饮食习惯、口味不同,酱腌菜在品种、口味方面各有不同的风味。有一些酱腌菜不仅畅销国内,而且还远销海外。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酱腌菜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13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种产品,合格4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1.7%。

抽查结果表明:大中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小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差,主要是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差距较大。

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本次抽查17种不合格的产品中,有1种产品的大肠菌群超标,高达430个/100g,高出标准约14倍(国家标准规定,酱腌菜产品中大肠菌群应≤30个/100g)。造成产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环境卫生和操作工人卫生意识差,手工操作多,产品受到人为污染。食用这样的产品容易导致肠道疾病。

二是部分食品添加剂超标。苯甲酸和山梨酸是化学合成的防腐剂。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对霉菌和酵母菌的繁殖起到抑制作用。要保证产品质量,主要还是应从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环境和人员卫生、包装和杀菌条件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改进,控制细菌污染。

糖精钠和甜蜜素是无营养价值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特别是糖精钠,是我国限量使用的添加剂,过多食用对人体健康无益,国家不提倡使用。而且产品中过多使用甜味剂会影响产品口感。

此次抽查不合格的17种产品中,有16种产品是食品添加剂超标。其中有1种产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分别为5.24g/kg和0.86g/kg,超过国家标准10倍和近1倍(防腐剂苯甲酸和山梨酸在酱腌菜产品中最大的使用量为0.5g/kg);有的产品中同时使用2种防腐剂或2种甜味剂,并均严重超标。其中有1种产品中糖精纳和甜蜜素分别为0.71g/kg和7.37g/kg。超过国家标准4.7倍和11倍(甜味剂糖精纳最大的使用量为0.15g/kg、甜蜜素为0.65g/kg)。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国家标准不熟悉,添加防腐剂凭经验。主要是一些小型私营企业生产设备仍是使用大缸腌制,计量上无严格要求;二是个别企业从其他企业中购进半成品后再进行加工生产,半成品进厂未经严格把关,导致产品中的添加剂超标;三是为了节约成本,用甜味剂代替食糖。

三是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有38种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占抽样产品的63.3%。主要表现在产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而未在标签中标注。

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地方质量技术部门,加大对不合格生产企业查处力度,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质量、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健全检验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同时公布一批抽查中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确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山牌
乳黄瓜
375g/瓶
2003-11-17

2
扬州三和四美酱菜有限公司
(图案)
四美乳黄瓜
375g/瓶
2003-12-20

3
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
佳宝
潮汕橄榄菜
210g/瓶
2003-12-24

4
福建大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图案)
大茂菜心
385g/瓶
2003-12-13

5
四川李记酱菜调味品有限公司
乐宝
娃娃菜
350g/瓶
2003-12-30

6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乌江
榨菜(新一代健康食品)
70g/包
2003-12-10

7
济宁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玉堂
金丝菜
360g/瓶
2003-12-31

8
海宁市龙桥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阿高
阿高师傅榨菜条
158g/包
2003-12-27


注:排名不分前后。







酱腌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沈阳绿叶食品有限公司
(图案)
咸罗卜
125g/包
2003-12-24
标签,甜蜜素,苯甲酸,大肠菌群

2
重庆佳仙味精厂
佳仙
下饭菜
60g/包
2003-12-17
标签,苯甲酸,山梨酸

3
安徽露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露仙
儿童乐乳瓜
150g/袋
2003-10-28
标签,甜蜜素,苯甲酸

4
安徽省泾县育才酱制品厂
太美
香辣萝卜条
360g/袋
2003-11-08
标签,糖精钠,苯甲酸


注:排名不分前后。



正确选购酱腌菜

酱菜是指以甜面酱或豆酱酱制而成的蔬菜制品;腌菜是指以食盐、酱油等经腌制而成的蔬菜。特别是不少外出旅游者,都喜欢带上一些酱腌菜,作为调剂口味的旅游方便食品。酱腌菜产品众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根据自己的喜爱口味选购。选购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在正规的大型商场或超市中购买酱腌菜。大型商场对经销的产品一般进货把关好,经销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保证。

2、选购大型企业或有品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这些企业管理规范,生产条件和设备好,产品质量稳定。

3、尽量购买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这样可避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时受到二次污染。选购散装酱腌菜时,也不要在产品质量无保证的摊点购买,同时应注意产品的色、香、味应正常,无杂质和霉变现象。

4、酱腌菜的包装不应有胀袋现象,汤汁清晰不浑浊,固形物无腐败的现象。如发现袋装产品已胀袋或瓶装产品瓶盖已凸起,有可能产品已有细菌侵入并繁殖发酵,不能食用。

5、购买近期生产的产品,包装产品一旦开封食用后,应尽快吃完,避免产品受到污染,发生变质。

6、相比之下,购买瓶装酱腌菜的质量比塑料袋包装要好,杀菌工艺和包装密封性好保质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