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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1:21:03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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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323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有关要求,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我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机动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情况,对部分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查重点为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以及摩托车等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情况,采取企业自查、报告核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一。
  四、检查要求及后续监管
  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我部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我部将撤销该车(机)型的环保型式核准公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地区。
  五、其他事项
  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委托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中心具体实施,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机动车中心联系。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中心 张海燕
  联系电话:(010)84935030转17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娅
  联系电话:(010)66556248

附件:1.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2.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一:

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部分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2009年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复查。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下列国家标准要求,检查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一)《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三)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
  (四)《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
  (五)《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
  三、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如实上报相关信息。
  (二)报告核查。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按期上报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现场抽查的范围。
  (三)现场抽查。环境保护部组织检查组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一是现场核查企业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的保证能力;二是抽取企业合格下线产品,检查其排放关键部件是否与型式核准状态一致,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和噪声检测及OBD功能确认(如有OBD)。如抽取的样品装配有催化转化器,则同时抽取催化器样品进行性能测试。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组织成立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组和五个现场检查组,成员由环境保护部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检查工作组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及职责,并组织编制年度检查报告。各现场检查组按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企业应对自检和现场检查予以积极配合。在抽样过程中派专人到现场参加检查,对于抽样后的样品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各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严格执行检测程序和技术要求。
  (四)检查整改要求。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视为检查不合格: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拒绝接受检查或有意隐匿真实情况;逾期生产法规要求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车机型的(出口或军用产品等除外)。
  (五)严格检查纪律。参加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各生产企业应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
  (二)报告核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组织完成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现场抽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完成现场检查、检测工作。

附件二:

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2010年12月20日前,各生产企业应确保将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性季报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报送方式
  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网上申报。
  三、编写内容
  (一)综述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结构状况、性质、规模、年度经营生产情况和质量控制总体情况。
  2.年度生产销售量(需每季度填报):车辆类型、排放阶段、产量、销量、出口量。
  3.车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变更情况
  上一年度新增加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原有计划书的补充修改情况、相关质量控制文件的修改情况。
  (三)一致性保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2.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3.整车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4.关键部件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实施情况:关键部件名称,检验方法,检验频次,检验合格率等。
  5.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
  6.出现生产一致性不符合原因和纠正措施。
  (四)生产企业整车排放检验情况(需每季度填报)
  具体包括:车型类型、型号及产量;被测车型型号;被测车型数量;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检测报告的编号;达到的标准;型式核准时间;抽检车辆检测结果;标准偏差和统计量。
  (五)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检定和校准情况。
  2.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标准物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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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2010-4-2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2010-4-23)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所《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2009]300号),现将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提示如下:

一、休市安排: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5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节假日期间清算交收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1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

(六)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三、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四、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原则和资产多样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形势、银行的资源、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避免投资地域、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等集中度风险。

六、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详尽规定甄选境外投资管理人和筛选各类投资产品的原则、基准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资格。

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向客户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进行投资。

八、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九、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十、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管理理财业务人员,高度重视理财业务营销人员的培训,使其清楚了解所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并在销售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告知客户,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

十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将募集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及各相关责任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严禁商业银行及各相关责任人挪用客户资金。

十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严禁与各相关责任人发生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三、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在相关责任人的协助下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披露所有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收益率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客户披露,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并执行恰当的内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地受理、调查及处理客户投诉。

十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六、《通知》中除本次调整的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OO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