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46:43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农〔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1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农业植保部门主动应对、扎实工作、科学防控,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有效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水稻“两迁”害虫、二点委夜蛾、蝗虫、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危害,有力促进粮食“八连增”。

  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监测和组织专家会商预测,2012年小麦条锈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水稻“两迁”害虫、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将加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切实做好植保防灾减灾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提早谋划并研究部署重大病虫防控工作,全力抓好落实,努力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会商预测,2012年,受异常气候、耕作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作物将受到多种病虫草鼠害的威胁,预计全年累计发生病虫草鼠害75亿亩次,比2011年增加3亿亩次。其中水稻“两迁”害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小麦蚜虫、赤霉病、玉米二点委夜蛾、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的发生程度将重于上年,苹果蠹蛾、棉花粉蚧、稻水象甲等疫情有蔓延势头,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十分艰巨。

  一、工作思路

  2012年的植保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的精神,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种植业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以主要作物防灾减灾为主线;主攻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病虫害源头“三个防控主战场”;通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强化植保工作措施,加快基础条件建设,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扎实推进植保植检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努力确保农业安全生产。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植保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小麦、水稻、玉米主要作物病虫危害总体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主要粮食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8%,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大力推进绿色防控,蔬菜、水果、茶叶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提高5个百分点;大力推进西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四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力争产地检疫率和重大疫情处置率达到80%以上,提高5个百分点;全力做好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监测预警,完善国家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数字化平台建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属地责任,强化重大病虫防控措施落实。全面落实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联防联控三大机制,突出主要作物、重点区域、重大病虫,落实防控关键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继续督促各地建立健全重大病虫防控指挥机构,明确防控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二是指导各地制定防控方案,分区域、分作物、分病虫提出防控对策措施。小麦主产区要加强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蚜虫、胞囊线虫等病虫防控;南方稻区要突出抓好“两迁”害虫、螟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等病虫害防控,东北稻区要突出抓好稻瘟病预防控制;玉米主产区要重点抓好玉米螟和二点委夜蛾的监测防控;蝗虫、草地螟等突发性病虫发生区要完善防控预案,做好应急防治准备。三是开展防控督导检查,在重大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我部将及时组织种植业系统司局级干部带队开展防控督导行动,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召开防控动员会和现场会,加强宣传发动,及时组织各地开展防控行动。

  (二)大力推进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促进粮棉油增产增收。2012年继续在800个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源头区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一是扶持一批防治示范组织。继续实施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加大对500个规范化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的技术和物资扶持力度。二是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服务组织评选活动,树立典型服务样板、培育骨干防治队伍、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防治组织品牌。三是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开展统防统治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新增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亿亩。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争在药剂补助、作业补助和技术扶持措施等方面取得突破。

  (三)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促进园艺产品安全生产。2012年将率先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区、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反季节蔬菜基地大力示范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重点区域蔬菜、水果、茶叶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普及率由目前的50%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一是以部名义召开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年绿色防控经验,研究部署“十二五”绿色防控工作推进措施。二是建立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区。在园艺作物优势区域建立100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其中蔬菜50个、水果30个、其他作物20个,每个核心示范区面积1000亩,辐射带动10000亩。集成推广一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配套技术,推广一批安全有效的防控产品。三是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召开安全用药研讨会,研究部署推进农药安全使用的具体措施;开展高效、安全药剂及配套使用技术的筛选和示范,强化安全用药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组织编印《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指南》。

  (四)广泛开展疫情宣传周活动,强化重大疫情监管阻截。一是开展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拟于5月中旬安排一周时间开展全国性的集中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植物检疫法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危害、防控方法和技术。二是组织检疫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有关省(区、市)开展跨地市、跨县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查处和曝光一批检疫违规案例。三是制订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推行检疫员统一考试制度。四是开展疫情阻截防控。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重大疫情风险分析制度;推进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沿边四大阻截带建设;在新疆、甘肃、江西、重庆、广东等省开展重点疫情防控补贴试点。五是强化产地检疫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的备案制度和植物疫情传播可追溯体系。

  (五)完善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病虫监测预警。一是完善国家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指导省级构建数字化监测网络系统,全力做好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玉米螟、蝗虫、草地螟、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二是加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力度,适时开展病虫发生信息电视、手机和网络等多种媒体的发布工作,确保中短期预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三是继续推行重大病虫害值班周报制度,3-9月份对小麦条锈病、油菜菌核病、马铃薯晚疫病、水稻“两迁”害虫、蝗虫、棉铃虫、草地螟、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实行发生防治信息周报制度,同时密切关注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二点委夜蛾、玉米粗缩病等新上升病虫草鼠害发生动态,确保重大病虫监测及时、预报准确。

  (六)创新专家指导方式方法,强化植保科技支撑作用。一是拟成立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专家组,下设5个专题指导组,建立植保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和会商机制。二是组织开展百名植保专家巡回指导活动。围绕粮食生产、园艺作物绿色防控和农药安全使用等生产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筛选推荐一批植保新技术,在病虫害发生防治关键季节开展巡回指导,并建立一批专家指导点和联系点。三是组织开展植保重大关键技术协作研究。加快二点委夜蛾、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新发植物疫情等发生规律和监测防控技术的协作研究;组织智能化测报工具、高效施药机械、农药减量使用等植保装备及其配套技术的联合攻关,为植保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撑。

  (七)深入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植保基础建设。加快植保法规建设,加强立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和《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管理办法》,尽快建立依法监测和防治病虫害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植保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十二五”植保工程规划》建设重点专题调研,修改完善《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夯实植保工作基础。

  (八)统筹兼顾,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继续推进植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协定的履约工作,加强中哈治蝗合作、中越稻飞虱监测防治合作和湄公河木薯粉蚧防控区域合作。同时要做好跨区域、跨部门植物检疫工作协调;依法开展植物检疫引种审批和调运检疫,开发全国植物检疫网络审批信息平台和有害生物适生区分析平台;加强常规病虫草鼠害监测与防控指导,适时开展春秋季灭鼠工作,加大农区灭鼠和农田草害综合治理的示范、培训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病虫害草抗药性监测治理和植保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植保预算编制和实施总结,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二、删除第三条:“农村、牧区、林区、少数民族村屯居民需要养犬和专业狩猎场、有证狩猎户、养犬专业户养犬的,应填写养犬申请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三、删除第四条:“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或个人养犬时应进行登记,发给《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收费。”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牌。”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删除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卫生厅共同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第四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犬被宰杀或死亡,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牌。

  第五条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

  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第六条出售犬皮、犬肉的,应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第七条捕犬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组织进行,畜牧、卫生、城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

  第九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为被犬咬伤的患者认真处理伤口,对确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应开具诊断书,转指定的防疫单位处理,对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应隔离、治疗。

  第十条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一、襄樊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能力,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方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事项,市长有最终决策权。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理,需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的,事后要立即报告。

八、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市长决策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的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地方的,应充分协调或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其承办解释工作。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督办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副秘书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碰头会主要是通报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市长碰头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应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和公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的主持人审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且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由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印制正式文件、加盖印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登记处理,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应提出明确意见后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地方和部门不能直接将公文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五、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之前,报文部门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有关的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需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以市政府名义向申请人答复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其他专业知识讲座等学习活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上级机关和兄弟地(市)领导来樊,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会见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重事不重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参加其它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人员、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侨务局会签后报批;会见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台办会签后报批。根据需要,有些外事活动可以不报道,一般性的经贸活动,可少报道,确需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五、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市长出访,经市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经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五十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秘书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告知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能联系上。

五十七、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再将其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