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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3:26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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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庆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删去第六条。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引进先进技术或者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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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农办计[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局、委、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办、有关直属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如期实现三个100%

根据《通知》要求,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农村沼气、优粮工程标准粮田、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和2009年农村沼气、垦区危房改造、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分别要在今年5月底和9月底前,实现100%全部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同时,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项目,要在整改通报(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做到100%整改到位。对此,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重点难点督查,确保所有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在《通知》要求的时点前全部开工。要紧紧抓住地方发行政府债券资金首先集中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的机遇,加强与发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争取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尽快足额到位;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发现问题的项目,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二、扎实开展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自查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通知》确定的三个100%的考核目标,对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进行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请省级农业部门于6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部直属单位于6月10前和10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我部发展计划司。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继续强化工作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力争尽早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确保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在农业领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两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电视台应当免费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第六条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局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第七条任何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第九条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电视台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三)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