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推进刑罚人道化/刘仁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9:16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推进刑罚人道化

2001年1月5日 10:23 刘仁文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的刑罚也日趋人道化,表现在死刑上,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了废除死刑之路,另一方面是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也纷纷对死刑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废止过去一些比较野蛮的方法,如斩首、石刑等,努力采取“干净”的和“减少痛苦”的死刑执行方式。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保障将被处死刑者人权的保护措施》中也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还有约90个国家保留有死刑,其中除极个别国家仍然采用“野蛮”的方法来执行死刑外,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枪决或者绞刑的执行方式,有的国家如美国,还相继发明了电刑、煤气窒息、注射药物等新的减少死刑犯痛苦的执行方式。在美国现在保留有死刑的38个州中,只有5个州继续使用绞刑和枪决的执行方式,其余的都是靠电椅、煤气和注射药物来执行死刑。

我国1979年刑法第45条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虽然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较之斩首、石刑等,要人道得多,但比起注射药物等最新的一些死刑执行方法来,却又显落后,例如:枪决有时出现子弹卡壳、一枪不足以致死需要再补一枪甚至几枪的现象,给死刑犯造成较大的恐惧和痛苦;有些被枪决的死刑犯被打得脑浆迸裂,面目全非,尸体的完整性得不到保持,等等。正因此,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作了适当修改,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意味着我国在继续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法的同时,将正式采用注射等其他新的死刑执行方法。这一规定是新的科技成果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它对于改进死刑的执行方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推进刑罚的人道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从实践看,自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除了在昆明等个别地方采用过注射药物的方式来执行死刑外,绝大部分人民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枪决式死刑执行方式。究其原因,既有观念上的惯性作用,也有技术上的操作困难。针对此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来陆续采取措施,研究部署如何在全国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先是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研制用于执行死刑的药物,然后在昆明、武汉、成都、杭州、洛阳等城市就药物的注射效果进行试点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都已基本接近尾声。据悉,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也已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久将正式下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规范和推广注射药物这一死刑执行的方法。可以预见,随着《规定》的施行,死刑的执行方式将有一个比较大的转变,这种转变,将不仅有利于死刑犯本人在一种更加从容、更少痛苦、更能体会到人格尊严的气氛中死去,从而使他们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从长远看,它也有利于抑制国民的残忍人性、为最后废除死刑作铺垫。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期限(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届满,省人民政府取消、新增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我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取消22项,新增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或实施主体20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删除;对新增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增加;对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修改。取消、新增、调整后,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为357项。现将取消、新增、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2、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项)

   3、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0项)

附件1: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项

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项

3

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
市建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5项,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
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6项

5

国、省、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等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4项


6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进行有碍通行安全等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5项


7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9项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8项


9
用人单位录用登记
市劳动保障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8项

10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3项


11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改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4项


12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经营活动或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餐饮设施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1项


13


在航道内打捞沉没物、漂流物审批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20项


14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49项


15
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许可
市绿化委员会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63项

16
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2项

17


对城市已建微波通道有影响的高层建筑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报建审批
市无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8项



18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

市政府农村工作部门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9项


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5项


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6项


21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7项


22

名片印刷企业设立、兼营、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8项




附件2: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园林局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市气象局







附件3: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0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初审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9项

2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5项


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6项


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7项



5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8项

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9项

7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0项

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1项

9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2项

10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5项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35项

12
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审批
市文化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83项

13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69项

14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4项

15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7项

16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8项

17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9项

1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市人防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08项

19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卫生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34项

20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市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74项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1950年1月1日,政务院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末注明限期者,从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刊出.
3、仅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有关的法令,而无普遍周知之意义者,除由政务院指定新华通讯社通知有关地方的报纸全文发表外,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发表或摘要发表.
二、关于报告者:
1、凡政务院指定要《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报告,《人民日报》应依其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刊载,或增刊刊载.其有限期者,应如期发表.
2、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得由《人民日报》摘要写成新闻或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时,亦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
三、关于任命名单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连同履历),《人民日报》应于一周内增刊全部发表.
2、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一般的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其重要者,经政务院批注,《人民日报》应照批注日期在新闻版或增刊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