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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3:55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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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建设部

一、近几年来,随着各类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及人们对建筑物室内外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促进了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化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专门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各类单位也得到迅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我部制订了《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设计管理司。
二、建筑工程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筑工程设计全过程中,各专业各工种只有进行密切的协调、配合,才能保证整个工程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但目前发现一些部门将建筑工程设计的专业工种及其设计内容割裂出来,单独发放专业设计许可证,有的利用行业特权垄断设计任务。这种作法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建筑工程设计的整体性,使国家建设造成损失,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也给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带来了混乱。为此,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利用行业特权割裂、垄断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行为,严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除建筑装饰资格按本通知附件规定审定外,其它专业不得单独进行资格认证。
(二)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动力、经济概预算等专业。建筑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各类管网管线、道路、绿化、构筑物以及室内外环境装饰、电视电讯、消防系统以及居住区、厂前区总体设计等内容,均属于建筑工程设计范畴。凡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可承担其资格等级内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内容。
(三)承揽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原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工程设计证书,并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格承担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印发的设计证书或设计专业许可证一律无效。

附件: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
一、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物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空间布局,材料选择、色彩、家俱、灯俱、陈设的设计或选型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内环境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甲级单位:
1.单位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特、一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优良。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五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五项特、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结构、水、暖、电气、通风、经济等配套专业至少各有一名工程师。
3.单位内部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乙级单位
1.单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二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良好。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人员十人,其中二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三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二项二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单位
1.单位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三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合格。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建筑和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六人,其中二名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二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两项三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3.有比较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筑设计乙级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筑设计丙级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四、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建筑装饰设计的资格认证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证书统一使用原国家计委印制的《工程设计证书》,证书及副本中的证书等级和证书编号统一按“建筑装饰×级”和“××省(简称)装饰设证字×××号填写。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格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审批。
五、持有综合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即可承担相同级别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不需另外申请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其它承揽建筑装饰设计任务的单位。均按本标准进行资格认证。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相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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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9 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10/P020101012656362508901.doc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第九条修改为:“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删除第十六条。
六、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七、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十、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切实管理好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由市广播电视局成立“广州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组”(以下简称管理组),审查、考核、监督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工程队伍;验收测试工程质量;掌握发放工程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合格证;建立电视共用天线技术管理档案;定期巡查使用中的共用天
线质量。同时,向用户提供有关共用天线技术咨询服务。
二、凡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须在本文颁布一个月内向市广播电视局共用天线管理组(在法政路法政右巷五号)申报登记,经管理组审查合格取得许可证,再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到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此项业务。外地工程队必须持有当地广播电视、工商行政
部门所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报经我局管理组注册备案发给进城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此项业务。对于无牌开业和外地未经注册开业的工程队,一经发现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最高罚款可达总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
三、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各使用单位或集体,应须在本文颁布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直报市广播电视局管理组。
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后间新建或在建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则由承建工程队于本文颁布半个月内直接向管理组进行申报登记。
四、对已登记的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由管理组按照技术标准,分期分批进行测试验收。合格者发给使用合格证。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直接雇请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管理组指派工程队负责改装调试。改装工程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五、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对用户负责,今后所有新建工程,必须由使用单位持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向市广播电视局共用天线管理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最低不少于一年。
管理组 对工程造价、工程设计有权审核、修改。
六、各县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由各县广播部门根据省、市共用天线管理通知精神,结合本县情况提出贯彻意见。
七、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是维护群众利益,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措施之一,请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广播电视局反映。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高在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减弱的地区,可安装共用天线系统。
第五条 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并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布线的技术装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共用天线元件和系统所需的仪器。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工程队,须向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报,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领取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此项业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队,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四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进行此项业务。
第七条 电视共用天线必须按《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见附件)设计和安装,经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验收,合格者发经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者,施工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者,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或负责支付该共用天线重新改装达到标准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请补办验收手续。
经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负责雇请施工队进行改装,使其达到技术标准。
对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或经验收不合格而又不进行改装的,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电视共用天线,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予以取缔。
第九条 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可定期检查使用中的共用天线系统,对不合格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单位、宾馆、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及建筑物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保证能收看中央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不得减弱或滤掉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违者,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装;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规划,由广播电视部门开办。
开办闭路电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