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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1:34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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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2001-10-10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


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基金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及行为准则,供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

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自律自强

基金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契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基金和基金投资人,依法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以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诚实对待基金投资人,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5.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职责。

6.严格遵守基金投资规程,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

7.遵守工作纪律,只就具备资格和能力处理的事项提供意见。

8.保守基金、基金投资人及本人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9.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10.团结同事,协调合作,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11.珍惜基金业的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所在公司的声誉。

12.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违反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5)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6)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8)越权或违规经营;

(9)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0)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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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70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
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
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
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
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

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
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
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
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三章 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
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
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
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
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股
东,且至少有一名法人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
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集团化经营,设立总分制的小
额贷款公司,扩大贷款覆盖面。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变更事项,

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被撤销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流

程,确保公司治理科学、运作高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内部组织体系,根据自身经
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职能
部门,选聘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信贷管理
流程,健全主要业务岗位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稽核
工作,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各项小额贷款;
  (二)票据贴现;
  (三)贷款转让;
  (四)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
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
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
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强与银行
业金融机构宽领域合作,不断提升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管理水
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互利共赢、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
开办批发资金发放和资产转让业务,并做好延伸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银行
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各项经营活
动,贷款利率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
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
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
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相应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
财务登记,接受财务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向财政、金
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和经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反映所开展业务活动并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

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依
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知
识产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时,相关职能部门应
予以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加
强非现场统计监测,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
维权、协调、服务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
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1991年10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为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企业劳动力科学化管理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对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人岗位规范的性质和作用
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工人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它是企业招录新工人和在职工人上岗的标准,是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尺度,也是组织生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依据。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科学管理,进行工人培训考核以及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
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生产技术规程和上岗标准四个部分。
岗位职责是指劳动岗位的职能与上岗工人所担负的责任,一般应包括:岗位的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关系。
生产技术规程是指企业为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为保证生产经营有秩序地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和设备的有效使用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和检修规程及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内容。
上岗标准包括工人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工作经历和身体条件等。
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指工人上岗工作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并具有职业特点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文化程度,指与劳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水平。
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指胜任劳动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工作经历,指胜任某些劳动岗位工作应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身体条件,指与劳动岗位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由于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产品、设备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各个劳动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也不同,因此,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岗位规范的内容构成和水平要求。
上岗标准中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内容,应以国家正式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基本依据,并根据行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劳动岗位的实际需要加以具体化。上岗标准中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内容,一般可在岗位规范中制定通则。对于某些行业的特殊劳动岗位,应根据其特殊要求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标准或行为规范。
三、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原则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应根据企业劳动岗位的特点,确定岗位规范的内容、范围和水平。工人岗位规范应科学、准确地反映企业劳动岗位对上岗工人的实际要求,使上岗人员的素质同岗位需要相匹配。
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并与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协调。规范内容的编写应定量描述和定性描述相结合,尽量采用定量描述,使岗位规范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四、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方法和步骤
1.岗位是指有确定职责、任务和手段的工作位置。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是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前提。企业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通过对工人劳动岗位的工作分析和测评,把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相近的岗位适当归类和合并,形成科学的岗位序列,并编制岗位分类目录。
2.在科学地划分和设置岗位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职责,明确上岗标准内容的构成和各项必备素质的水平。
3.工人岗位规范的编写内容和形式要参照国家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企业管理标准化的要求。
4.企业劳资部门会同教育、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组成专门的编审组织,进行工人岗位规范的编写和审核工作。
5.编审后的工人岗位规范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以保证岗位规范的科学性。
6.企业制定的工人岗位规范由企业行政领导颁发实施。
7.企业工人岗位规范应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人岗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同时,要随着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劳动管理的改善,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8.编写岗位职责中的“在规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时,有国家、行业、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应按已有标准执行。
9.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规范,应按照国家标准GB5306—8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劳动部负责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工作,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劳动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工作的意见,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本部门(行业)通用性的岗位规范或示范性的岗位规范,并颁发实施。
国营大中型企业应在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结合劳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争取在一、两年内,逐步完成本企业工人岗位规范特别是主要岗位和关键岗位规范的制定工作。已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规范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涉及企业劳动管理、工人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等诸多方面,工作复杂,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认真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