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4:28:33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1日,国家教委 卫生部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将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各地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尽量采用新的标准和计量单位。
二、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的考生,增加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检查结果另附表)。为不影响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选报其他专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非肝炎疾病考生的检查结果进行技术处理。
三、为使招生体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招生体验工作手册》,请各地在体检时参照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招生体检的宣传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和本《补充规定》是招生体检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各地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13条采用新标准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10条采用新标准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专业。
第11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
第12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到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以及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7条采用新标准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10.66Kpa(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低于6.66Kpa(超过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除同第1条外,还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工艺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3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13/11.46Kpa(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
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应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
1.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含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四、报考师范院校的补充规定
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麻、血管瘤或白癫风、黑色素痣等。
五、其他补充规定
重申1986年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发的有关体检补充规定。
1.报考体育专业的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方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7(警察体育专业低于5.0)者不予录取。
2.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能录取的专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1)第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两下肢不等长及肌力程度应从严掌握)。
(2)第11、13、15、1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
(3)凡是五官缺陷影响面容端正的考生,补限报海关专业。
(4)报考烹饪专业视力不应低于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已经10月17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黄山市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高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树立黄山市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顺利推进黄山市的“旅游大市”建设。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实行受省旅游局授权审查在黄山市内设立国内旅行社、受理初审在黄山市内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及分社等行政审批和对全市旅行社实行年度业务年检、日常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并根据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优劣,按“优加劣扣”的原则实施对旅行社的动态量化计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市旅行社是指依法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旅行社和分社及门市部。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督导各旅行社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发挥旅行社协会和导游员协会的自律功能,对协会制订的有关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行规行约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支持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黄山市各旅行社应在各类经营活动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遵守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日常业务和人员管理,依法保障所属员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导游员的日常培训和教育,使所有人员达到持证上岗的相应规定要求。
  第六条 各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量化计分管理

  第七条 黄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各旅行社实行年度基础分值为100分的量化计分管理,根据各旅行社年度内的经营管理情况“优加劣扣”。同一条款如有重复行为累计扣分,实得的分数作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一)向旅游者提供和介绍的旅游项目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具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三)组团不签定“旅游组团合同”,接团无业务资料;
  (四)委派无证导游带团;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七)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八)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九)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质价不符,或合同外加价收费,未经游客同意强制消费,以低于正常成本价参与竞争,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十)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重大投诉或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如入境旅游者联名投诉、国内旅游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经营中未做到“四个统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三)对所属导游人员未进行年度累计56小时培训;
  (十四)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旅游业务经营亏损;
  (二)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全,账目不清;
  (三)旅行社年组织接待人天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未按《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对所属导游人员的工作情况未建立检查、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机制;
  (六)不按规定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
  (七)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
  (八)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投诉或安全事故;
  (九)不按时按质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及客源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十)不按有关规定支付导游或聘用的其他人员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违反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完整;
  (三)不认真受理游客投诉,造成旅游者再投诉;
  (四)旅行社改制、经营权转让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经营权转让完成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二)办公场所和门市部没有整洁的门面与醒目的标志;;
  (三)未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门市部未在明显处张贴(或悬挂)《散客接待管理规定》、“旅游线路”及“旅游产品服务项目收费等”的明码标价和“投诉电话”等;
  (五)国际社无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国内社无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
  (六)接待计划不详,接待计划书填写不全面。
  第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二)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管理;
  (三)上一年度单位受到国家级表彰。
  第十三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5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省十强旅行社排名;
  (二)单位或员工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的(包括单项获省内优秀);
  第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分:
  (一)单位获得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市政府重要接待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十五条 第九条涉及的经营指标每年度由市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旅游形势变化来确定。奖励得分只在年终计入总分,不在年度内冲抵被扣分值。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依照法规规章对所属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量化计分的结果对各旅行社进行动态管理,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年度内有4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60分的,建议省旅游局不予通过年检,注销该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内有3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暂缓通过年检;
  (三)年度内有2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给予红牌警告,并在行业内通报;
  (四)年度内有2次扣分、或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国际社得分前五名,国内社得分前五名且无第八、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黄山市优秀旅行社”称号;
  (二)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无第八、九、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由市旅游局发布的《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目标计分管理办法》(黄旅管〔2003〕99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等单位负责起草的七项行业标准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这七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见附表)。
附表: 海洋行业标准公告(第四号)
┏━┯━━━━━━━━━━━┯━━━━━━━━━━━━━━┯━━━━┓
┃序│ │ │ ┃
┃号│ 标 准 编 号 │ 标 准 名 称 │实施日期┃
┠─┼───────────┼──────────────┼────┃
┃1│HY/T 027-93│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94-07-01┃
┠─┼───────────┼──────────────┼────┨
┃2│HY/T 028-93│海洋浊度标准液的配制 │94-07-01┃
┠─┼───────────┼──────────────┼────┨
┃3│HY 029.1-93│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范│94-07-01┃
┠─┼───────────┼──────────────┼────┨
┃4│HY 029.2-93│海洋局系统机关档案业务规范 │94-07-01┃
┠─┼───────────┼──────────────┼────┨
┃5│HY 030.1-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分类法 │94-07-01┃
┠─┼───────────┼──────────────┼────┨
┃6│HY 030.2-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著录细则 │94-07-01┃
┠─┼───────────┼──────────────┼────┨
┃7│HY/T 031-93│SLC9-2型直读式海流计 │94-07-01┃
┗━┷━━━━━━━━━━━┷━━━━━━━━━━━━━━┷━━━━┛
说明:HY为强制性海洋行业标准,HY/T为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