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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1:11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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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9日,能源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活动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搞好企业的治理整顿,现就达标企业的奖励办法和做好达标企业的申报、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过部检查组验收合格,对达到“双文明”标准的试点企业,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以资鼓励,具体办法是:
1.部向达标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2.《中国电力报》公布达标企业名单,并予宣传报导。
3.对达标企业按其正式职工(不包括未转正的学徒工、熟练工和未定级的学生)人均上浮一级工资的额度给予年度奖励。在承包期内,奖金来源由部和网、省局各承担一半。企业对职工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分配形式由企业按照克服平均主义的原则自主决定,但不得用于固定升级。
二、达标企业的鼓励性政策不搞终身制。对已达标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考核、评定。已达标的企业在新的年度未通过考评验收的,即行取消奖励待遇。
三、达标企业的申报和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部能源电(1989)1004号文颁发的《能源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要严格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的单位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中国电力报》上予以公布。
四、在企业争创“双文明”达标活动中,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对采取涂漆、粉刷等形式主义作法的企业,要提出批评,予以制止,并推迟考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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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窗口办公是推行依法行政,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经部研究决定实行国土资源部窗口办公制度,并首先在耕地保护司承办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等业务中进行试点,对有关报件实行窗口接待。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窗口办公职责

(一)负责接待来窗口办文的承办人员;

(二)接收申报材料,分类、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意见,材料齐全的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

二、窗口办公地点及受理时间

(一)窗口收文室设在部机关办公楼A101室(由机关北大门有“窗口收文室”标志的东侧门进入),由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二)部窗口办公试点工作将于2002年11月5日启动。集中受理时间为:

1.每周二、三、四上午9:00——11:30,受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

2.每年4、5月份,10、11月份在上述时间一并受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

三、有关要求

(一)窗口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职责,不越权行事。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做到内容齐全,格式、份数等符合要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报送窗口接待室,不得直接送有关处室。

(三)为减少报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各地通过邮寄等方式上报有关材料。部也将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管理网络化和远程报批。

(四)确需到部机关报送的材料要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以切实保证窗口办公制度的实际效果。部窗口办公试点工作需要各地的积极配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请及时反馈部办公厅。部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改进窗口办公的形式、内容,健全和完善窗口办公制度,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窗口收文室联系电话:010-66558527、6655852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2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