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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申报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16:59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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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申报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公示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第一批申报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公示
 
现将第一批申报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公示如下。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20日内,对所公示的企业有意见的欢迎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邮编:100835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2001年7月19日



申报特级资质的企业(共计17家):

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2、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4、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
6、江苏省建筑安装股份工程有限公司
7、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8、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9、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10、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11、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12、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3、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1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5、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16、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17、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申报一级资质的企业(共计134家):

1、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长春建工集团吉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6、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7、上海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8、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14、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5、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江苏淮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7、江苏中淮建设有限公司
18、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9、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
20、武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21、无锡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22、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23、南通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24、无锡路桥工程总公司
25、苏州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26、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局
27、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28、南京装饰工程公司
29、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30、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公司
31、南京皇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镇江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33、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34、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公司
35、江苏众达装饰有限公司
36、江苏华威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37、江苏捷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38、通州市设备安装公司
39、江苏华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0、江苏华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1、溧阳市交通工程总公司
42、江苏华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3、浙江方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4、浙江省温岭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45、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6、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47、杭州萧山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9、浙江华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50、浙江萧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1、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52、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3、宁波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4、浙江省中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55、浙江省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6、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57、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总公司
58、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
59、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60、温州云艺装饰集团公司
61、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2、襄樊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63、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4、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5、吴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66、高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67、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68、广东省吉荣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69、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70、广东开平市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1、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72、重庆皇城装饰工程公司
73、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74、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75、甘肃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6、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7、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78、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
79、甘肃宏伟建设集团公司
80、甘肃省机械化工程公司
81、兰州市政工程总公司
82、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公司
83、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84、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5、新疆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86、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7、新疆冶金建设公司
88、新疆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9、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90、新疆兵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91、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2、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
93、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94、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新疆地质工程公司
96、新疆天一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97、新疆永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8、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9、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1、乌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2、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3、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4、新疆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5、新疆羚羊装饰有限公司
106、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
107、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
108、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
109、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
110、中国石化集团第三建设公司
111、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112、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113、茂名石化建设公司
114、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
115、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16、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117、濮阳华油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118、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公司
119、徐州东方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20、中油管道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1、中国(郑州)石油天然气华龙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122、管道局石油天然气管道第四工程公司
123、盘锦北方无损检测公司
124、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第一安装工程公司
125、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一工程公司
126、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27、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
128、中石油第七建设公司
129、吉林化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130、吉林化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1、吉林化建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2、吉林化建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3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134、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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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一处房产,合同约定保留价为53万元,拍卖成交,委托人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办理过户手续。后拍卖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王某按要求办理了竞买登记,并交纳了保证金。2006年8月19日拍卖会召开,竞买人只有王某一人,王某以53万元保留价竞拍成功。8月17日,拍卖公司曾接到周某要求撤回拍卖标的的电话通知,但撤回的书面通知于8月20日才寄至拍卖公司。王某已支付了拍卖款和相应佣金,拍卖公司则向合同中周某指定账户支付了45万元。后王某、拍卖公司多次要求周某办理房产过户,周某不予办理。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办理房产过户并交付房产。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人竞拍是否有效以及委托人口头撤回拍卖标的是否有效,对此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一人竞拍一般应当认定无效。因为仅有一个竞买人不能展开竞价,不符合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规定,只有在竞买人达到法律规定的竞价条件,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加时,拍卖会才可以进行。周某电话通知也不能产生撤回拍卖标的的效力,因为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应当中止拍卖,该办法规定的中止拍卖的形式要件是必须书面通知。

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人竞拍应认定有效。因为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竞买人必须为二人以上,只要拍卖标的通过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等拍卖法规定的方式向外界进行了充分公示,实际上就完成了公开竞价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周某以电话的形式口头通知拍卖公司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因为拍卖法未明确撤回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拍卖合同中亦未约定撤回标的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故周某以电话形式口头通知能够发生撤回的效力,拍卖应当中止。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拍卖法之所以规定拍卖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一人竞拍的效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司法拍卖、行政拍卖等强制拍卖,例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国土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等,若相关规定对竞买人数量作出了二人以上限制,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特别是被强制拍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规执行,一旦出现一人竞拍的情况,拍卖就应当终止。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其他非强制拍卖,在法律没有对竞买人数量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满足竞价条件的情况下,也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委托人约定了利益保障条款(如拍卖保留价),允许或不排斥一人参与拍卖,为更好实现委托人的拍卖目的,应当允许一人竞拍。

在当今拍卖实践中,一人竞拍的事例已屡见不鲜,如若简单地一律禁止一人竞拍进而导致成交不能,实际上损害了拍卖委托人的利益,阻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利于拍卖业的发展。而且,对于民商事行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个原则,对一人竞拍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未有确定其无效的规定。因此,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强制拍卖中的一人竞拍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王某的一人竞拍即属于此种情形,应为有效。

2.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对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形式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以口头形式撤回了拍卖标的,其撤回效力应当予以认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以口头形式撤回拍卖标的,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本案委托人周某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撤回标的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拍卖会举行前周某电话通知拍卖公司撤回拍卖标的,该撤回有效,撤回通知的效果是对原委托拍卖合约的否定,而并无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效力的高低之分,委托人有撤销委托的权利,拍卖公司应当终止拍卖。

本案拍卖公司在收到周某撤回拍卖标的的电话通知后仍然举行拍卖会,该拍卖行为已失去委托合约基础,没有委托合约基础或失去该基础的拍卖是无效的,拍卖取得者的“善意”不能对抗物的所有权人,故王某要求周某办理拍卖标的物过户及交付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王某对拍卖公司因过错给其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关于一人竞拍是否合法问题,因法院认定本案委托拍卖已被委托人周某通知撤销,该拍卖失去委托基础,拍卖无效,故一人竞拍是否有效已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

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洋飞


一、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那么,有“证明事实”的法定义务的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
1、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有证明犯罪的法定义务,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诉讼,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均实行当事人举证制度,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3、在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所以,它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4、在仲裁程序中,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其鉴定机构的性质仍属该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侦查、起诉权或行政管理权。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是为了证明犯罪或违法的需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该行为是为公行为,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也无需当事人承担费用。这是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质的区别。
二、人民法院不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内部和面向社会服务的机构。
1、从三大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所处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没有证明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中,不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2、由于法院所处的裁判位置,也不应当进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结果是产生诉讼证据,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证据的认证者。那么,做为裁判的法官,面对出具证据的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他能怎么办呢?只能是采信。由此失去了制约,必定产生腐败。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历史的产物。20世纪八十年代,在旧的纠问式刑事诉讼审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非常少,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成立了法医机构,后来逐步发展到全面的司法鉴定活动。这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随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健全,随着各专项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内核,它的使命已经结束。
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性质。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这是一种限定,严重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从事的就是经营活动,收取鉴定费用。此工作应当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分离出去。在机构改革中,司法鉴定机构属社会中介机构范畴。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其权利,这种权利即不是真正的审判权,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权,而是利用审判权这种独占性(这只能解释为现阶段的产物)进行垄断。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需要规范
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1、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质证及举证权,所以,他们有提出司法鉴定权。那么谁来承担这个司法鉴定义务,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呢?当然不能是司法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2、在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中,与上一点相同,也应由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司法鉴定工作。
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由于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又是诉讼的组织者,同时也是证据的认定者。所以,对需要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而不能委托自己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法官贻于组织,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院应当移交全部案卷资料。
4、对非诉活动,由于当事人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取得司法鉴定结论。
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应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在不断发展、完善中成长起来的。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相适应。首先是刑事审判的优先发展,从而使法医学司法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检验等发展、成熟;之后是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等逐步出现、发展。由于这些机构的出现一般都是由行政执法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不同的执法主体,对自己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都规定自己享有主管权。例如,价格鉴证机构由政府价格部门主管;产品质量检验所由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建筑工作造价由建设银行主管,等等。这样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格局,各自为政,各自监管。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诉讼制度的国际接轨,司法鉴定机构的中介性质已经明朗化,它已经不再是国家有关机构的依附。应当重新设置司法鉴定新格局。本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管理的范围包括:机构登记、鉴定人员管理、司法鉴定程序、监督及处罚等。司法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颁发鉴定许可证,不能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经营活动。取消原主管机关的管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