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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2:34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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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缅怀革命烈士、逝世的革命老干部以及生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志,激励广大干部和群众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特制定《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如下:
一、死者生前住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将骨灰安放在祭英堂。
1、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烈士。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4、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5、已批准离职休养,政治上、生活上享受县级待遇的干部。
6、在吉林市的本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现任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现任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任中共吉林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7、现任副县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这一职务的干部。
8、市各民主党派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干部。
9、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教授、副教授、编审、副编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及其它高级专业人员。
10、在吉林市的本届全国、省、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退休当时仍为全国、省、市劳动模范,退休后又一直保持荣誉的人员。
二、凡安放在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吉林市祭英堂寄存骨灰申请书”,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主管干部部门审查批准。革命烈士、高级知识分子、劳动模范在办理手续时需持原始证明,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
三、凡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一律按死亡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四、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由寄存人按期交付寄存费;逾期三个月不交寄存费者,按不保留骨灰盒处理。
五、可凭“寄存证”看望骨灰,纪念死者。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市人民政府〔1980〕43号《关于建立祭英堂的通知》的规定条款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的执行和解释由市民政局负责。



198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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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学习计划和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学习计划和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精神,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四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要求,从今年开始,“二五”普法工作重点已进入评估、总结、验收阶段。按照部“二五”普法领
导小组的要求,1995年是民政系统评估、总结、验收阶段,希望各地认真做好评估、总结、验收工作。没有完成学习计划的,要抓紧补课。为便于操作,部“二五”普法办公室制定了民政系统“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望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自我
评估、总结、验收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1995年10月底前报部“二五”普法办公室。
附:《民政系统“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民政系统“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一、开展普法工作情况
1.是否建立了普法工作机构,配备了普法工作人员。
2.是否制定了普法规划和普法年度计划。
3.是否按要求配备了《民政专业法规条文释义》、《民政法律制度概要》等专业法教材。
4.普法宣传开展了哪些活动,效果如何。
5.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人数是否达到全员人数的90%以上。
6.考试合格人数是否达到参加学习人数的85%以上。
二、学法情况
1.全体民政干部是否深入学习了《宪法》,学习了普法领导机关规定普及的法律和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2.各级民政干部、特别是处以上干部是否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
3.各级民政部门是否有计划、分层次、按部门、按专业地组织职工进行学习,领导干部是否集中学习,效果如何。
4.省以下各级民政部门是否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本部门、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行政、专业执法人员。
5、各地是否按照各专业的不同情况,重点学习和普及了民政部规定的25个民政专业法律、法规。
6、是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反映普法动态,宣传典型,交流经验。
三、执法情况
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
2.行政处罚案件合格率达到多少。
3.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达到多少。
4.本地各项工作是否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5.是否坚持做到边学法、边检查执法情况、边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先进经验。



1994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正式建交以来,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防务及其它领域建立了友好和实质性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密切交往使这种关系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双方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双方同意共同制订一个未来双边合作的框架,从而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建立全方位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此,本着共同的意愿和目的,双方同意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繁荣而共同努力。

 二、保持包括双方高层领导、政府官员的各个层次的经营性接触和互访,增进双方企业及人民之间的交流,以促进中马双边关系全面、持续地发展。

 三、加强两国外交部年度高官磋商机制,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磋商将由双方轮流主办。

 四、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贸易、投资、银行、金融、国防、安全、教育、科技、信息、卫生、交通、环境、农业、林业、矿业、文化、旅游、青年和体育等领域的友好互利合作,并承诺:
  (一)通过下列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往来并加强工业合作:
  1、同意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2、提高有关贸易法规的透明度;
  3、通过更频繁的信息交流来鼓励和支持双向投资的增长;
  4、促进投资以及合作到第三国共同投资;
  5、鼓励双方工商部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在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对等原则,为相互在对方国家开设银行和开展银行业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共同致力于改革和改进国际金融管理制度,建立一个有利于各方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三)为进一步发展防务合作关系,除加强两军高层交往外,应促进各个层次的互访,包括考察、军舰互访、培训、信息/情报交流、组织研讨会和开展互利研究与开发。在国防工业领域,双方将鼓励国防工业公司官员互访,举办展览、研讨会及讲习班以探讨联合或合作生产项目的可能性。
  (四)促进双方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相互协助,在交换刑事信息和预防、批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经济犯罪、走私毒品和精神药物、走私武器和炸药、贩卖人口以及其它犯罪活动方面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五)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加强教育领导尤其是科技教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以增进双方的学术和技术交流。
  (六)根据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加强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和技术交流,并在地区和国际论坛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
  (七)加强信息和通讯领域的合作。
  (八)促进在医学研究、药品生产、传统医学、消费者保护和传染病防控方面的合作。加强双方政府及官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卫生合作机构内的协调与合作。
  (九)增进空中、陆地和海上交通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湄公河流域开发计划项下的新加坡-昆明铁路项目。这符合中马两国及本地区其它国家的长远和共同利益。
  (十)促进环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加强就包括落实多边环境协议在内的全球环境问题的磋商,进一步推动清洁技术、环境教育、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合作。
  (十一)在农业、林业、矿业和木材业产品领域扩大工艺和技术交流,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生产,增加附加值。
  (十二)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文化交流,考虑签订双边文化合作协定。
  (十三)鼓励双方旅游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合作,增加游客人数,拓展旅游市场,提高旅游促销技巧。
  (十四)鼓励和促进体育运动领域的合作,包括体育运动管理、训练及运动医学方面的合作。在青年培养及交流计划方面开展更密切的合作。

 五、确认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马方按照其一个中国的政策,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策,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以及包括互不干涉内政在内的其它公认的原则,应作为指导双方关系的基本准则。

 七、继续在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世贸组织和联合国等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促进地区及国际和平与发展。

 八、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双方认识到中马之间的密切合作及双方作出的重要贡献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及东盟与中日韩关系的发展。

 九、维护南中国海的和平与稳定,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解决。

 十、促进多极世界和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十一、重申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任何国家都不应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十二、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并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占有自己应有的位置。
  如一方要求,双方外交部长将共同对本框架文件进行复审。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争议或分歧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本声明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马来西亚代表
     外交部长唐家璇       外交部长赛义德·哈米德·阿尔巴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