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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3:28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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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教,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外公民、外籍华人和侨胞以个人身份对我省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捐资助教者,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捐资三百元至一千元者,由乡(镇)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乡(镇)范围内表彰。
2、捐资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者,由县(市、区)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表彰。
3、捐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者,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地区(市)范围内表彰,载入捐资使用县(市)的地方史、志。
4、捐资五万元以上者,由省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捐资使用县(市)予以立碑志念并载入地方志。
5、凡新建学校或改建老校的全部资金由个人捐助,可根据捐助者的意愿,由学校呈报,经地区行署或市政府批准,以捐资人的名字命名该学校。
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在本省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捐资助教者,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捐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单位,由所在县(市)政府颁发“捐资助教先进单位”奖状,在全县(市)范围内表彰。
2、捐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单位,由所在地区行署或市政府颁发“捐资助教先进单位”奖状,在地市范围内表彰。
3、捐资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捐资助教先进单位”奖状,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并由捐资使用县(市)载入地方史、志。
4、捐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特别奖,并由捐资所在地,(市)挂匾或立碑志念。
三、各级政府对第一次捐资助教的单位和个人,按本规定表彰奖励;如继续捐资,此后的表彰,随捐资额累计数依照本规定升级。
四、省、地(市)、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可根据捐资助教情况,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议。
五、受省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经省教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受地、市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经地区(市)教育部门审核,报地区行署或市政府批准。受县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教育部门上报,经
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六、向本省各级人民教育基金会募捐者的表彰奖励办法同上。



198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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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8]5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第八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
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减少行政审批层级,保证办理行政许可便民、高效,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办字[2007]94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由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依法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申请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省建设厅或者设区市主管部门以本部门文件规定由下级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一律予以取消: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省建设厅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建设厅实施,但未规定由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实施,但未规定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条 对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况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当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下称代转送部门),向省建设厅代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省建设厅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应申请人的要求,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委托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帮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比照、查对。
第六条 代转送部门对申请人委托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于收齐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转送省建设厅。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省建设厅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后,应当及时转送申请人。
代转送部门应当将代转送的时限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该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委托转送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省建设厅收到代为转送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该许可申请之日。
第八条 省建设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的决定。
对受理后的许可申请,根据许可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需要通过申请人所在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内容,省建设厅在许可审批期限内,可以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核查。
省建设厅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委托的期限内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建设厅。
第九条 省建设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出具、送达,或者交由代转送部门代为转送。
第十条 省建设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准予资质(资格)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依法不需要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在审批后应当将许可情况通报给被许可人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由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行政许可后10日内,将取得许可的全部情况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违法要求下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擅自增设初审(审核)程序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情况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当直接向设区市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代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建设厅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陕西省省长程安东所作的关于实施“甘露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定是正确的,表示同意和支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
政府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兴办水利事业的同时,先后建成了一批城乡供水工程,解决了上千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但由于我省水资源短缺,加上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全省仍有400多万人、160多万头大家畜饮水困难,特别是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渭北
旱塬和秦巴中高山区问题尤为突出,必须下决心解决。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深刻认识实施“甘露工程”对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治氟防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纳入任期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水利、扶贫开
发、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检查验收。
抓好工程建设。解决人畜饮水,要坚持因地制宜,蓄、引、提并举的原则。要建设一批饮水水源工程,并重视水源质量。要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投入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要保障这一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供水效益。要实行科学管理,加强管护和维修配套,合理调度水资源。要加强环境保护,严防水资源污染。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严格依法管护。省人民政府要围绕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研究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这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破坏饮水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和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进程,为顺利实现扶贫攻坚计划,促进全省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19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