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6:55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79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
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
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
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
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责  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
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
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
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
和提出奖惩建议;
  (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
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
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
  第八条 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
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
  (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
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
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
厅、经贸委备案:
  (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
  (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
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
清算和解散;
  (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
资;
  (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
  (五)公司因违法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
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
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
总结报告;
  (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
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具体内容
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
  (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考核指标:
  1、量化指标:
  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
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
退出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
  (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考核指标权重为:量化指标占80%,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
行情况占10%,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占10%。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出责任期资产经营目标(包括考核指标的预测),以及为
达到经营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业名
单即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单及资产负债效益情况),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同
意后,双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
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
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
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
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
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执
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
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考核分年度考核与责任期考核,责任期
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的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责任期考核年度终了5个月内,公司在
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
(合并范围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有出入的应作出说明),已完成效绩评价的,有
关量化指标以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自我评价,写
出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省审计厅每年
抽查部分资产经营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的,追究资产经营公司及有关中
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
  (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三)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客观因素;
  (四)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
  (五)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七)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在接到公司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后,应及时
组织人员对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考核结果通知书。考核结果分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
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上报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以此作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考察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总监的奖惩办法由派出单位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
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
  (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
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
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
-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
  计算公式: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
  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
扣下一年基本工资。
  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
度的(扣除客观因素),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
另定)。
  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
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
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更换公
司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责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
以上(含5%)或1000万元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
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依法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
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骗取的薪酬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
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经营责任书
  
  甲方: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贸委
  乙方:          公司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
规定以及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 甲方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乙方董事会经营的国有资产为  万
元(其中国家资本金  万元),以此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第三条 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
和提出奖惩建议。
  甲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乙方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乙方在授权
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甲方未依法依规履行对乙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
或因失职、延误造成乙方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
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四)接受甲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
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考核指标包括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
  (一)量化指标:
  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
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二)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
业退出情况等。
  第八条 年度结束和资产经营责任期结束,甲方根据乙方年度经营报告和会
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
对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
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
为减值。并结合辅助指标和非量化指标落实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
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对乙方董事长任免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
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
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
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
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
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
  (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
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
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
-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计算公式:
  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
  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
扣下一年基本工资。
  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
度的,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
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
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三)乙方董事会成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效益薪酬和奖金的,
要全额退回已得效益薪酬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甲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解聘乙
方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乙方董事会成
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十二条 乙方董事会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
以上(含5%)或1000万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
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
追究乙方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若因国家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乙方不能完成考核指标时,甲方应
在考核、奖惩时适当考虑调整。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责任
书,并追究乙方董事会成员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或亏损额增加;
  (二)连续两年达不到考核指标;
  (三)因决策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使国有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本责任书考核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
1日。
  第十六条 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和甲乙方各一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广东省财政厅(公章) 公司(公章)
  负责人:
  广东省经贸委(公章) 董事长:
  负责人:

                签订日  二○○一年 月 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预测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项  目 行 次 2000年实际完成数据 预 测 数 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平均水平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国家所有者权益             其中:国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利润增长率(%)             资本积累率(%)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不良资产比率(%)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本表按年末数填列,数据来源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契机,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外部协调,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要做好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附件),制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落实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开通经费渠道,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经费问题。在征得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后,有关费用可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奇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北纬28°57′00″、东经122°16′00″,北纬28°57′00″、东经122°18′00″,北纬28°53′00″、东经122°18′00″,北纬28°50′00″、东经122°13′00″,北纬28°52′00″、东经122°13′00″五点连线之间的区域。

  第三条 市和象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

  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和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海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象山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旅游、海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及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建立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保护区的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开展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

  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体现综合效益的原则,明确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保护措施、重点建设项目。

  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定期组织评估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分析总体规划实施中的问题;经评估确定需要修订总体规划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保护区内的社会经济状况、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 保护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预留区。

  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预留区的具体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通过保护区总体规划予以确定。

  第九条 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预留区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重点保护区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二)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实施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

  (三)在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

  (四)在预留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但不得改变区内的自然生态条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内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报有批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权审批后,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特点,在适度利用区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态养殖业、增殖业;

  (二)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

  (三)生态旅游业;

  (四)休闲渔业、海钓;

  (五)无害化科学试验;

  (六)捕捞业。

  第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原因需要引进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科学试验基地或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及其相关活动的,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区内渔业资源的状况,核定允许从事捕捞的区域范围、渔业资源品种或类型、可容纳的捕捞船舶总数、捕捞方式、捕捞时间,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经营性开发利用活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授权企业经营,并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保护区内的海洋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有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游客、海钓者、海钓船舶和游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象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保护区内开展海钓、游艇等经营活动,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预留区和领海基点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

  (二)炸鱼、毒鱼、电鱼;

  (三)采拾鸟卵;

  (四)擅自采集、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

  (五)破坏保护区设施;

  (六)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超标排放污染物;

  (七)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围海、填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保护区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点保护区,是指领海基点、具有军事用途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的区域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的栖息地,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区域,包括伏虎礁领海基点保护区、平虎礁海藻种质资源保护区、渔山列岛岛礁资源保护区。

  (二)适度利用区,是指根据自然属性和开发现状,可供人类适度利用的海域或海岛区域,包括南、北渔山海岛生态旅游区、北渔山大澳浅海生态养殖区。

  (三)生态与资源恢复区,是指生态比较脆弱、生态与其他海洋资源遭受破坏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得以恢复、修复的区域,包括南、北渔山潮间带贝藻资源恢复区、北渔山东北侧海域人工鱼礁增殖放流区、大白礁海域海珍品底播增殖区。

  (四)预留区,是指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范围内除重点保护区、生态与资源养护区和适度利用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