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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56:44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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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云南省东南部壮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瑶族、回族、傣族、白族、蒙古族、仡佬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文山县、砚山县、邱北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广南县、富宁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文山县城。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自主地制定经济、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和团结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边疆巩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民族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革命的优良传统,自
觉地改革妨害各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兵建设,加强边境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要加强法制教育,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打击走私、贩毒活动,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
依法禁止和取缔吸毒、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图片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和睦相处、亲密合作。要发扬人口较多的民族照顾人口较少的民族,先进的民族帮助后进的民族的优良传统。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
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之间有通婚的自由。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州内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特点,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懂得两种以上民族语言文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州内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壮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在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州长由壮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各种科学技术及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要特别注意在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民族干部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培训班,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优先招收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并认真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主要在本地招收,并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地安排补充自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各县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县自行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积极培养使用现有各类专业人员,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地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对振兴自治州各项事业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自治州工作的知识分子,各种待遇优于内地同类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州内工作的职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待遇,可以比内地一般地区从优。对长期在自治州工作的职工,给予应有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管理干部的制度。对依法任命的干部要进行政绩考察。被任命的干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任命机关述职。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忠诚积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通用的汉文、壮文和苗文。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的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通用的汉文、壮文和苗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生产力。要充分发挥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和畜禽、矿产资源丰富的优势,从喀斯特地区较多的特点出发,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实行以农业为基础,积极发展林业、畜牧业、矿业和乡镇企业,农工商运都要注重效益、提高质
量、协调发展,稳定增长的方针,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不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使各族人民尽快富裕起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农业要十分重视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逐步建立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各种加工业的商品产生基地和乡镇企业,并且把它们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结合起来,保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巩固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兼业经营,建立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增加农业生产投资,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交通能源条件,推广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扩大复种指数,不断提高各种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发展蔬菜、水果生产,积极发展热区作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有计划地发展中药材生产,特别是“三七”生产。建立健全“三七”科研、信息、经营管理机构,多途径地开发“三七”系列产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其他非农业生产用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应收取荒芜费,必要时可收回调整。
个人和集体承包的山林、草山、荒地、水面的经营权和经营成果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采取特殊措施和优惠办法,多渠道增加林业投资,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林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州大力发展以杉木、松树为主的用材林,以八角,茶叶为主的经济林,保护和建设水源涵养林,重视石山造林。加强对林木种植、采伐、加工、运销的指导和服务。在统一规划指导下,鼓励和帮助乡(镇)、村、户举办集体、个体林场,联片造林。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采伐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坚持限额、凭证采伐和凭证流通,采伐单位和个人要在采伐后一年内负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节煤省柴、以电代柴,逐步减少林木的消耗量。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依法治林,保护国家、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行道树的维护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的动物、植物资源。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严防山林火灾,切实搞好封山育林
、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扶持发展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畜牧业。要改变野牧方式,实行科学养畜。要加速生猪、高峰牛、菜牛、奶牛和家禽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畜种改良、疫病防治、草场建设、饲料加工和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信贷、保险等系列化服务,提高畜产品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利用水面资源,积极发展水库、坝塘、稻田养鱼。做好捕捞、加工工作。严禁炸鱼、毒鱼等一切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基本建设,除国家安排的项目外,根据自治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和开发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开发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自治州及所属县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且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与州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合作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在自治州兴办企业、事业和开发资源,并依法监督他们照顾自治州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工业生产要大力发展锡、锑、锰等冶金工业,同时发展建筑、建材、食品和林畜土特产品等加工工业。加强出口创汇产品基地的建设。
自治州的能源建设实行以水电为主,多能互补的方针。积极支持县、乡、村有计划地发展小水电,逐步形成自治州的地方电网。
自治州在国家的扶持帮助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方针,加速县、乡、村公路和驿道建设,发展民间运输,促进商品流通。
自治州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速城乡和边沿山区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以户办、联户办为主的多层次的乡镇企业,并分别情况,从资金、信贷、税收和物资等方面给予照顾,从信息、流通、技术上提供服务。
乡镇企业要立足于当地资源,着眼于群众致富,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小型采矿、选矿、冶炼、建筑、建材、交通运输、日用消费品、民族传统工艺品以及各种服务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依法采矿,并加强对矿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和统一管理。
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将县城建设成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并且有计划地加强集镇建设,不仅为城镇本身服务,也为周围的农村服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改善职工、居民和农村的住房条件,并在公共设施、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建材生产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对农村房屋的建设要合理规划,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设施,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的、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州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可以与有关口岸联营。享受国家在外汇留成和出口奖励政策的优待。自治州外贸部门经营的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国家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州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有
关规定安排使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管理本地方的财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地安排和调整财政预算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民族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事业的财政拨款,应安排适当的比例。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民族机动金应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可以减税或者免税,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需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改善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高中和中专学校,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努力在青壮年中扫除文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创办州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中学。州、县级中学及中等专业学校要举办民族班,高等院校要举办民族预科班。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要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干部学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边沿、贫困山区的学生实行定向定额招生,定向分配。要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与其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要积极推行双语双文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优先办好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培养一支在质量、数量和专业结构上适应需要的合格的教师队伍。特别要重视少数民族教师和职业技术教师的培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对长期从事教育和掌握双语双文教学有显著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和培训中心,充实科技人员,重视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特别要重视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努力实施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的“星火计划”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服务。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开展文化交流,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要建立健全民族研究机构,加强对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收集、整理历史档案和文化遗产。翻译出版民族书籍。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事业,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防治结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和充实城乡医务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社会效益。组织州、县的医务人员到山区巡回医疗。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努力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办好体育中学,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的体育人才。

第七章 自治州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边沿、贫困地区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批治理。要因地制宜地发挥这些地区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实行长短结合,以短养长,把扶贫工作和发展商品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要坚持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的综合
输入和配套服务,帮助当地各族人民自力更生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县的人民政府对边沿、贫困山区要坚持放宽政策、减轻负担、扶持帮助的方针,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增加对边沿、贫困山区发展和智力开发的投资,投资增长的比例应高于其他地区投资增长的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县的人民政府对边沿、贫困山区的特困户不定购粮食,对口粮困难的农户给予供应,对特别贫困山区的税收、信贷给予照顾;对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助。
要重视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贫困山区的人畜饮水困难。
要有计划地改善边沿、贫困山区交通条件,建立农贸市场,积极帮助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边沿、贫困山区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和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
要加强对边沿、贫困山区教师的培训,优先将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选派骨干教师定期到边沿、贫困山区任教,提高其教育质量。
自治州各级科学技术部门,要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林牧副和乡镇企业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无偿或低偿对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技术服务。要有计划地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和各种重点户、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卫生所、室,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予适当补助。优先选送当地医务人员离职进修,提高医疗卫生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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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
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
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
工作。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63192463、63193756
传真:63193087



1999年6月14日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40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现将《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全面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信息化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网站绩效考核以《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核方案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6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行署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上网公众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年底对各考评网站进行逐项评议考核。

(三)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不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监测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级别。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和地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排名先后,县市考评组确定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地直部门单位考评组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行署办公室发文在全地区政府系统内通报,并通过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和田日报》、和田广播电台、和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2.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档次划分








附件1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一、县市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县市情况介绍


计划

规划
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整体的发展规划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解读
3

政务

动态
领导活动、重大政务活动、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工作
2

人事

信息
本级政府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考录,教育培训
2

财政

公开
采购招投标、财政预决算、专项工作的资金分配及工作进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2

专题

专栏
热点工作、重点工作


整合下属机构的政府信息
概况

信息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


计划

总结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工作

动态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的动态信息、业务工作的专题专栏


统计

数据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


政府

文件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文件


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死亡殡葬
1

法律救助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在线办事
总体效果
栏目

划分
是否按照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的不同需求划分栏目,热点栏目是否能够快速访问
2

覆盖

范围
栏目内容是否覆盖业务全过程,服务内容是否充实
6

表 格 下 载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法律救助
1

死亡殡葬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公众参与
信箱类栏目
栏目

功能
领导信箱、意见投诉信箱
2

答复

情况
处理信件的数量,答复的质量
3

调查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栏目能够实现的功能
1

内容

策划
调查主题的选择是否围绕政务工作
2

结果

统计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结果的公开
2

公众留言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是否体现政府工作,是否能与政府工作相结合
2

答复

与汇


答复的实效性,详细程度及定期汇编
3

网 站 设 计
页面展示
个性

设计
突出地方特色,个性化创新的设计页面和栏目
1

首页

布局
首页栏目、内容、布局的合理性
1

层级

设置
内容层级的复杂度,能否少于三次点击即可访问内容
0.5

页面

效果
页面是否美观、大方、简洁、庄重
0.5

辅助功能
多语


是否有多语种版本,如维文
1

搜索

功能
能快速、准确地支持多种查询方式
1

使用

帮助
重要服务和栏目是否能够提供使用说明
0.5

评比

统计
各部门信息上传情况的统计与评比
0.5

导航

链接
上下级单位网站导航必须在主页上有明显链接标志
0.5

网站维护
联系

方式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
0.5

网站安全
制度管理
网站是否具有ICP备案信息及承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并考查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
1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

是否与网站建设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1

技术管理
系统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应用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访问量
网站全年点击量
5



二、地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务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机构职能,行业概况
3

计划

规划
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发展规划
3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行业标准、解释
4

政务

动态
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办公信息,政务活动
3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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