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令162号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粮食、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依法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农产品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推广先进的种养、植保、加工、保鲜、包装、贮藏、运输技术,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充分利用并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量和资源,扶持、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消费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查询;有权向农业、林业、渔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农业、林业、渔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涉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及质量安全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及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灌溉用水、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已建立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或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废气,或者倾倒、填埋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未经依法许可的,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它添加物。
生产、经营、使用种子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采购来源、购入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不得销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倡导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由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应当适期收获、屠宰、捕捞,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设立检测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在销售产品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倡导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签订合同,实行服务外包,并在销售产品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在分等分级、分割、包装、保鲜、贮存等生产以及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保鲜、防腐和添加剂等材料和容器、包装、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标签、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保质期等。动物产品包装应加封检疫检验验讫标志。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识。
禁止伪造产地标志或冒用检疫检验验讫标志、标识;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明令禁用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其他添加物生产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病害、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六)依法应当检疫检测而未经检疫检测以及经检疫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在本市生产加工和进入本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应当提供相关供货凭证,销售者应当索取进货销售凭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及质量追溯等制度。
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市场主体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关的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管理档案;
(三)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按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质量认证证明;
(四)与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五)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六)定期组织有关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包装、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市场主体在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并保存1年。采购台账应当记载所购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和日期等事项。
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不得采购无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的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售者公告收回。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并应当为社会公众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配送中心及其他购销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测;
(二)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四)对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三十条 农业、林业、渔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检测,并记录检测情况和处理结果。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检测方收取。
监督抽查检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时,可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经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被检测方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在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由农业、林业、渔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服务外包或者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签订合同,明确义务责任,并加强检查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的应急预案。
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或者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的,由农业、渔业、林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采集;对已经收获、屠宰、捕捞、采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封存、销毁;对已经销售的,责令其公告收回,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采购无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2002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40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现将《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全面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信息化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网站绩效考核以《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核方案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6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行署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上网公众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年底对各考评网站进行逐项评议考核。
(三)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不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监测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级别。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和地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排名先后,县市考评组确定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地直部门单位考评组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行署办公室发文在全地区政府系统内通报,并通过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和田日报》、和田广播电台、和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2.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档次划分
附件1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一、县市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县市情况介绍
1
计划
规划
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整体的发展规划
1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解读
3
政务
动态
领导活动、重大政务活动、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工作
2
人事
信息
本级政府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考录,教育培训
2
财政
公开
采购招投标、财政预决算、专项工作的资金分配及工作进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2
专题
专栏
热点工作、重点工作
2
整合下属机构的政府信息
概况
信息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
1
计划
总结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1
工作
动态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的动态信息、业务工作的专题专栏
1
统计
数据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
1
政府
文件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文件
1
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死亡殡葬
1
法律救助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在线办事
总体效果
栏目
划分
是否按照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的不同需求划分栏目,热点栏目是否能够快速访问
2
覆盖
范围
栏目内容是否覆盖业务全过程,服务内容是否充实
6
表 格 下 载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法律救助
1
死亡殡葬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公众参与
信箱类栏目
栏目
功能
领导信箱、意见投诉信箱
2
答复
情况
处理信件的数量,答复的质量
3
调查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栏目能够实现的功能
1
内容
策划
调查主题的选择是否围绕政务工作
2
结果
统计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结果的公开
2
公众留言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是否体现政府工作,是否能与政府工作相结合
2
答复
与汇
编
答复的实效性,详细程度及定期汇编
3
网 站 设 计
页面展示
个性
设计
突出地方特色,个性化创新的设计页面和栏目
1
首页
布局
首页栏目、内容、布局的合理性
1
层级
设置
内容层级的复杂度,能否少于三次点击即可访问内容
0.5
页面
效果
页面是否美观、大方、简洁、庄重
0.5
辅助功能
多语
种
是否有多语种版本,如维文
1
搜索
功能
能快速、准确地支持多种查询方式
1
使用
帮助
重要服务和栏目是否能够提供使用说明
0.5
评比
统计
各部门信息上传情况的统计与评比
0.5
导航
链接
上下级单位网站导航必须在主页上有明显链接标志
0.5
网站维护
联系
方式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
0.5
网站安全
制度管理
网站是否具有ICP备案信息及承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并考查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
1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
是否与网站建设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1
技术管理
系统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应用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访问量
网站全年点击量
5
二、地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务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机构职能,行业概况
3
计划
规划
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发展规划
3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行业标准、解释
4
政务
动态
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办公信息,政务活动
3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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