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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水电建设项目生产职工培训费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08:51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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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水电建设项目生产职工培训费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水电建设项目生产职工培训费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能源部

根据能源部、水利部能源水规[1991]375号文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中有关增加生产职工培训费标准的规定,现将增加的这部分费用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的几点补充意见》第4条规定:“生产职工培训费标准按11400元(1990年价格水平)计算,该费用50%由主管部门根据人员培训的需要统筹使用。”经研究决定这部分费用作为水电教育配套资金由部统筹安排使用。
(二)各电管局、电力局、建设单位(业主)应根据水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概算,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上报工程年度计划时,将该工程由部统筹安排的水电教育配套资金额同时上报,并在生产准备开始后的第一、二个年度4月底前,分两次交部经济调节司(帐号:247850012,开户行:建设银行总行)。
(三)各电管局、电力局,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国家批准的水电工程年度计划如数安排水电教育配套资金,不得截留。
(四)部以教育司为主,经调司、综计司、电力司、水电开发司共同负责监督,检查水电教育配套资金的提取和缴拨,确定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审定年度用款计划,协调解决使用中的有关问题;考核使用效果。
(五)水电教育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为培养水电人才所需要的配套项目。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部经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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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扶贫贷款贴息支出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市、县(贫困乡、镇)、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以及非贫困市、县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第五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
(一)改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二)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农民技术培训等;
(三)修建县、乡村道路(不含省道、国道)、桥梁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四)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及少数民族民房改造等。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本省预算安排的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避免重复。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和单位住宅;
(五)各部门经济实体的开支或经费;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其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支出。
第八条 安排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和确定扶贫项目,贯彻长短结合的方针,近期着力以扶持短、平、快项目为主。
种植、养殖扶贫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
(二)按“统一规划、到户种养、管理”模式安排使用;
(三)提供就业机会,特别是贫困人口就业机会;
(四)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平衡;
(五)注重发展优质、名牌和有特色的产品。
安排扶贫资金项目,要对群众投劳、配套资金、承担单位或部门以及项目效益等,进行认真的评价、审查。
第九条 省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财政扶贫计划。
第十条 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及扶贫项目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省有关部门将拟定的扶贫计划和项目报省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并与财政、计划、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衔接,防止重复安排和不恰当安排。
然后,省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最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和项目组织上报、实施。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推行项目管理,投资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报帐制”,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项目承担者一部分项目所需的“预付借款”,项目完成后,按“报帐制”财务管理办法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和截留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凡挪用、挤占和截留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县,下一年度不
再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8日

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国家旅游局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拟同意辽宁省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事
国家旅游局、对外经贸部


(1987年11月4日 国家旅游局 对外经贸部)


考虑到继续开展丹东与新义州两方互派(免费)友好参观团,朝方表示有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增进中朝两国边境地区人民之间的友谊,经研究同意辽宁省丹东市和朝鲜新义州市将过去双方互派友好参观团活动(即一日游)改为试办丹东至新义州自费旅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由辽宁省旅游局委托丹东市旅游局负责此项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丹东至新义州自费一日游的业务统一归口,由中国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承办经营。旅游路线,目前只试办自丹东至新义州的当日往返一日游,不再延伸。出国前,要注意对出国自费旅游者进行对朝友
好及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二、关于出国自费旅游的人数及对象。鉴于此项业务仍处于暂时试办阶段,缺乏经验,因此开展丹东至新义州自费一日游的人数开始两年要控制在每年七批,每批三十人,全年总共为210人。
参加自费一日游的对象,应优先照顾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干部以及先进工作者。
三、关于费用,中国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经营此项业务时,应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按章收费,提供优质服务,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取略有盈余,切不可办成变相的公费旅游。
四、关于组织商品出口和结算问题。组织丹东至新义州一日游全年210人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同意朝方提出的用我边贸公司出口商品偿付的意见。由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辽宁省边贸公司负责办理有关商品出口和结算手续。在边贸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只能用你省地方自产的
轻、纺工业品及其它小商品偿付朝方的费用,而不能用国家调拨物资(如粮食、油料、棉花等重要物资)偿付。
五、关于入出境通行证件,由中朝双方边境公安部门商定办理。
六、要经常检查业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98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