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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46:22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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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深圳政府在线”(英文网址为www.shenzhen.gov.cn)网站。为规范“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政府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四条 “深圳政府在线”接收的网上投诉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网上投诉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机关为处理该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接收对下列事项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
(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
第八条 网上投诉实行身份注册制。投诉人按照电脑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后,即可进入网上投诉系统。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时需要确定代表人,由代表人负责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

第三章 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深圳政府在线”进行网上投诉,要求责任单位答复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评议责任单位的办理绩效。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了解政府机关的职责、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诺事项和办事程序,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投诉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姓名、单位、网址等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当向投诉事项的责任单位提出。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网上投诉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诉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通报工作。
(二)责任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3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或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受理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审定后交办。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及时分析研究网上投诉事项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或者对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政府机关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承办及时,按时办结,投诉人满意率高的政府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投诉人满意率低的政府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投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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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为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类 别
物     质
异构体数目
ODP值*
备  注

代 码
化学式
化 学 名 称

第一类全氯氟烃
(又称氯氟化碳)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第一类全氯氟烃
(又称氯氟化碳)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
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

第二类哈龙
(哈龙-1211)
CF2BrCl
一溴一氯二氟甲烷
 
3
主要用途为灭火剂。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哈龙-1301)
CF3Br
一溴三氟甲烷
 
10

(哈龙-2402)
C2F4Br2
二溴四氟乙烷
 
6

第三类四氯化碳
 
CCl4
四氯化碳
 
1.1
主要用途为加工助剂、清洗剂和试剂等。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四类甲基氯仿
 
**C2H3Cl3
1,1,1-三氯乙烷(非1,1,2- 三氯乙烷)又称甲基氯仿
 
0.1
主要用途为清洗剂、溶剂。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21)
CHFCl2
二氯一氟甲烷
1
0.04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22)
CHF2Cl
一氯二氟甲烷
1
0.055

(HCFC-31)
CH2FCl
一氯一氟甲烷
1
0.02

(HCFC-121)
C2HFCl4
四氯一氟乙烷
2
0.01-0.04

(HCFC-122)
C2HF2Cl3
三氯二氟乙烷
3
0.02-0.08

(HCFC-123)
C2HF3Cl2
二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HCFC-123)
CHCl2CF3
1,1-二氯-2,2,2-三氟乙烷
-
0.02

(HCFC-124)
C2HF4Cl
一氯四氟乙烷
2
0.02-0.04

(HCFC-124)
CHFClCF3
1-氯-1,2,2,2-四氟乙烷
-
0.022

(HCFC-131)
C2H2FCl3
三氯一氟乙烷
3
0.007-0.05

(HCFC-132)
C2H2F2Cl2
二氯二氟乙烷
4
0.008-0.05

(HCFC-133)
C2H2F3Cl
一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HCFC-141)
C2H3FCl2
二氯一氟乙烷
3
0.005-0.07

(HCFC-141b)
CH3CFCl2
1,1-二氯-1-氟乙烷
-
0.01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142)
C2H3F2Cl
一氯二氟乙烷
3
0.008-0.07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142b)
CH3CF2Cl
1-氯-1,1-二氟乙烷
-
0.065

(HCFC-151)
C2H4FCl
一氯一氟乙烷
2
0.003-0.005

(HCFC-221)
C3HFCl6
六氯一氟丙烷
5
0.015-0.07

(HCFC-222)
C3HF2Cl5
五氯二氟丙烷
9
0.01-0.09

(HCFC-223)
C3HF3Cl4
四氯三氟丙烷
12
0.01-0.08

(HCFC-224)
C3HF4Cl3
三氯四氟丙烷
12
0.01-0.09

(HCFC-225)
C3HF5Cl2
二氯五氟丙烷
9
0.02-0.07

(HCFC-225ca)
CF3CF2CHCl2
1,1-二氯-2,2,3,3,3-五氟丙烷
-
0.025

(HCFC-225cb)
CF2ClCF2CHClF
1,3-二氯-1,1,2,2,3-五氟丙烷
-
0.033

(HCFC-226)
C3HF6Cl
一氯六氟丙烷
5
0.02-0.10

(HCFC-231)
C3H2FCl5
五氯一氟丙烷
9
0.05-0.09

(HCFC-232)
C3H2F2Cl4
四氯二氟丙烷
16
0.008-0.10

(HCFC-233)
C3H2F3Cl3
三氯三氟丙烷
18
0.007-0.23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234)
C3H2F4Cl2
二氯四氟丙烷
16
0.01-0.28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235)
C3H2F5Cl
一氯五氟丙烷
9
0.03-0.52

(HCFC-241)
C3H3FCl4
四氯一氟丙烷
12
0.004-0.09

(HCFC-242)
C3H3F2Cl3
三氯二氟丙烷
18
0.005-0.13

(HCFC-243)
C3H3F3Cl2
二氯三氟丙烷
18
0.007-0.12

(HCFC-244)
C3H3F4Cl
一氯四氟丙烷
12
0.009-0.14

(HCFC-251)
C3H4FCl3
三氯一氟丙烷
12
0.001-0.01

(HCFC-252)
C3H4F2Cl2
二氯二氟丙烷
16
0.005-0.04

(HCFC-253)
C3H4F3Cl
一氯三氟丙烷
12
0.003-0.03

(HCFC-261)
C3H5FCl2
二氯一氟丙烷
9
0.002-0.02

(HCFC-262)
C3H5F2Cl
一氯二氟丙烷
9
0.002-0.02

(HCFC-271)
C3H6FCl
一氯一氟丙烷
5
0.001-0.03

第六类含氢溴氟烃
 
CHFBr2
二溴一氟甲烷
1
1
按照《议定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

 
CHF2Br
一溴二氟甲烷
1
0.74

第六类含氢溴氟烃
 
CH2FBr
一溴一氟甲烷
1
0.73
按照《议定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

 
C2HFBr4
四溴一氟乙烷
2
0.3-0.8

 
C2HF2Br3
三溴二氟乙烷
3
0.5-1.8

 
C2HF3Br2
二溴三氟乙烷
3
0.4-1.6

 
C2HF4Br
一溴四氟乙烷
2
0.7-1.2

 
C2H2FBr3
三溴一氟乙烷
3
0.1-1.1

 
C2H2F2Br2
二溴二氟乙烷
4
0.2-1.5

 
C2H2F3Br
一溴三氟乙烷
3
0.7-1.6

 
C2H3FBr2
二溴一氟乙烷
3
0.1-1.7

 
C2H3F2Br
一溴二氟乙烷
3
0.2-1.1

 
C2H4FBr
一溴一氟乙烷
2
0.07-0.1

 
C3HFBr6
六溴一氟丙烷
5
0.3-1.5

 
C3HF2Br5
五溴二氟丙烷
9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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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0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有效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营销服务部提供营销服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司在开办农村人身保险时,必须提供客户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应包含责任免除、退保条款和犹豫期等项内容。

  本通知生效前一年内签订的尚未回访的保单,在本通知生效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强化其保险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局(所)、各种技术服务站的网络服务优势,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统一制定的统计指标,建立相应的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客观准确反映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

  六、保监局应将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为分类监管的考虑因素,对辖区内多次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

  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县及以下网点的监督。

  七、保监局应充分发挥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农村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信息和诚信记录管理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八、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