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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13:25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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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积的80%。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际,确定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逐级下达到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村社。
第七条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平原和丘陵一、二台土的水田和旱地;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良种繁育基地。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按两级划分:
(一)高产、稳产农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计划实施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以及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其委托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占用基本农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占用3亩以上20亩以下的二级基本农田);
(三)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成都市和重庆市占用20亩以上)1000亩以下、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00亩以上、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规定的,依照下列标准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
下简称耕地造地费):
(一)一级基本农田每亩按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下同)的2倍计算;
(二)二级基本农田每亩按征地费的1倍计算。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工程项目,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耕地
造地费。
第十四条 耕地造地费由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对收取的费用,按省、市(地、州)各20%,县(市、区)60%的比例分配,并交当地财政专项储存,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以及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耕地造
地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按50%的比例安排使用。
耕地造地费的具体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制定的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施有机肥,保持和培肥地力。在土地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在使用、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合理利用耕地成绩显著的;
(二)对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有重大贡献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乱占滥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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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计委 市高教局


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
市政府 市计委 市高教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54号文规定:“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市高教局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特制定审核办法如下:
一、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办的中专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有发展前途,至少能连续招生五年以上,发展规模达到在校学生三百人以上;
2、专业设置与本市现有中专学校专业设置不重复,或虽有重复但确实必须由本系统自行办学的;
3、经费和师资来源能够解决。
三、报请批准新办中专学校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情况:
1、本系统相关专业的中等专业干部比例及十年内需要培养数;
2、新办校的正式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学制及规模;
3、学校校舍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或现有)及建设投资计划;
4、教师来源或现有教师及各级干部配备情况。
四、根据区、县、局(总公司)上报情况,由高教局征求市计委、市人民政府主管委、办和财政局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办校,应积极抓紧筹建工作,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向市计委、高教局申请招生:
1、已有固定的校址和必需的校舍(包括实验室、图书室等),并有一定的体育活动场地;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已经制定完毕,教材供应渠道畅通;
3、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课程师资已经配齐;
4、各种必须的教学设备已经具备;
5、学校领导班子已经组成。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1981年2月9日
如何收集固定好抢劫案的犯罪证据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是“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罪的证据标准是规范认定抢劫罪具体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实抢劫罪犯罪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它对于认定抢劫犯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只有符合抢劫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因此,研究抢劫罪的证据标准,对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的难题,规范抢劫罪的证据收据、固定、采信,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抢劫犯罪的特征决定了证据标准的特殊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1)抢劫犯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痕迹是抢劫作案的重要证据。(3)被害供述、证人证言比较真实且容易获得。(4)认定抢劫的财物数额的证据实践中多有争议。(5)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是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6)其他种类的间接证据,特别是在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主体、行为、结果、主观、
二、抢劫罪的主体、行为、结果、主观、情节五方面证据构成了抢劫案的证据标准
从抢劫犯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抢劫罪的证明对象的主体、行为、结果、主观、情节五方面证据构成了抢劫案的证据标准:
(1)关于抢劫犯罪主体的证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医院的出生证明及其他精神状态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年满14周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关于抢劫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事前策划,准备了什么工具,怎样排除妨碍,何时动手,如何逃离,作案的动和是什么,如何处理劫取的财物等。若是共同犯罪,查明有无策划,策划的内容是什么,策划中有无不同意见,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和态度,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
(3)关于抢劫犯罪行为方面的证据:被害人关于公私财物存放位置、数量,物品特征和被抢经过的陈述有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财物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所持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抢劫现场毛发、指纹、脚印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路线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抢劫作案的视听资料。
(4)关于抢劫犯罪的结果证据:被害人被抢劫款物特征数量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劫取款物特征、数量的供述;有关部门和证人关于被抢劫款物证言;有关部门对被害人有关伤情、死因的鉴定结论;抢劫未遂和中止的有关证据。
(5)关于抢劫犯罪的情节证据:根据刑法263条1款之规定的8种加重情节的证据有:有关入户抢劫的证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立金融机构的批复,核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关多次抢劫的证据;有关被抢劫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有关致人重伤、死亡的证据;有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证据;有关枪技性能鉴定报告;有关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证据。以及有关前科,是否是累犯的证据,有关自首和立功的证据等。
三、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运用证据
司法人员应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种类入手,根据抢劫犯罪的特点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打击犯罪,应当严格按照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从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以定案的被动局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询问、讯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起止时间,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杜绝侦查人员一人询问、讯问,没参加的签名现象。(3)所有书证、物证必须注明其来源、出处、盖有印章。(4)指认现场、辩认物品应有见证人,最好能用照片予以固定,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审中出现反复。(5)应增加有行为能力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程序。(6)应重视作案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提取。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最核心、最基本是必须做到:一是必须证明抢劫犯罪事实存在;二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抢劫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些是抢劫罪诉讼证明中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