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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46:46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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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

国家科委 外交部


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简称KW122表)的通知
国家科委、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即国办发〔1990〕9号文),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申办护照、签证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国办发〔1990〕9号文规定的企业,均可为其选定的多次出国人员申办五年有效的因公普通护照。
二、前项符合规定的企业中,地方所属企业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根据批准的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政审批件核发《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企业由各主管部委外事司(局)核发《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第二联由主管部门留存。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签发后一年内有效。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的手续:
1.其出国任务批件除原有项目外,还应包括派出单位系高新技术企业、出国人员的姓名以及本年内应前往的国家(或地区)的计划;要在《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上注明“系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字样。
2.在向颁发护照机关申办护照时,应出示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并提供《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在每次向代办签证机关申办外国签证时,除出示和提供上述三个文件外,还应出示有效的外国邀请信。
3.多次赴港澳的人员需出示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批准件;前往未建交国家的人员需出示外交部的批件。
五、申领出国(境)证明,可按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边防局领函〔1989〕200号文规定由出具出国证明部门依据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政审批件于申办签证前发给出国(境)证明。
六、《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表格可自行印制,请严格掌握执行。


附:《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
国 家 科 委
外 交 部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

(简称KW122表)
(第一联,交派出单位) 编 号
----------------------------------
企业名称: | 小 面 |
------------------------| 二 免 |
主管部门: | 寸 冠 |
------------------------| 正 照 |
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号: | |
----------------------------------
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委文号:
----------------------------------
出国人员姓名: 性 别:
----------------------------------
职 务: 年 龄
----------------------------------
外语水平: 文化程度:
----------------------------------
出国任务批件号: 政审批件号:
----------------------------------
全年出访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前往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天数等)
主管部门公章
(省市科委或国务院各部委外事司局)
年 月 日
注:本表主管部门签发后一年内有效



199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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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
  
  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各地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单和数量,要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应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地也可以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三、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考虑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限期治理企业应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作为核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量的依据。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规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提高审核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照机构申请、专家评审、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对外公示的程序确定。
  
  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定期评审,表彰优秀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评审内容可包括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在清洁生产审核各阶段所起的作用,根据物料、水平衡和能量平衡发现企业清洁生产潜力,独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的能力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发现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其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优先享受地方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对公布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我部将组织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导和抽查。对未按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不能及时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不能按时上报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地方环保部门,将予以通报。
  
  附件:1.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

序号
物 质 名 称
物 质 来 源

1
精(蒸)馏残渣
炼焦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工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2
感光材料废物
印刷、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电子元件制造

3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
在金属羰基化合物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分的废物、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

4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有机化工行业

5
含醚废物
有机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6
废矿物油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7
废乳化液
从工业生产、金属切削、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皮革、纺织印染、农药乳化等过程产生的混合物

8
废酸
无机化工、钢的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性洗液、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元件制造

9
废碱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纸浆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10
废催化剂
石油炼制、化工生产、制药过程

11
石棉废物
石棉采选、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12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有机化工、无机化工

13
农药废物
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物调节剂的生产

14
多溴二苯醚(PBDE)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多溴联苯(PBB)废物



  
附件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第十二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九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关于做好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政[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月4日起施行。

  《解释(二)》是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为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贯彻实施《解释(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解释(二)》。《解释(二)》既是司法机关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依据,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净化网络环境的行为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解释(二)》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行业、职工的法制教育,全面领会《解释(二)》的各项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和督促所辖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深入学习《解释(二)》,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把《解释(二)》的精神贯穿到电信行业管理工作中去。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通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解释(二)》,加深对《解释(二)》各项规定的理解。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司法机关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涉及有关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发挥专业和技术专长,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结合学习宣传《解释(二)》,全面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提高依法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的能力。对于传播手机淫秽色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做出处理;符合《解释(二)》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学习宣传《解释(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总结,及时报告我部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与《解释(二)》的对接。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督促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业务推广渠道、网站内容接入、服务器层层转租、上网代收费、涉黄网站变换域名等环节的管理,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治理手机淫秽色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以学习宣传《解释(二)》为契机,加大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力度,净化移动网络环境。要切实利用好各种电信监管措施和行政执法手段,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行为,形成法律威慑力。同时,要加强技术监测手段的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第三代移动通信大规模商用后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和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努力实现对违法网站的“早发现、早处理”。要依法处理企业在网络接入、代收费、业务合作、层层转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遏制手机淫秽色情泛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