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16:44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2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涵盖了市政府及组成人员的职责和应履行的职能,体现了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和加强行政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工作安排布局和会议、公文审批制度,强调了政府工作的作风纪律,对建设“开拓、透明、高效、诚信”的政府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在近期要以一定的形式组织学习,各级领导尤其要带头学习,确保规则的精神要求落到实处。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行、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确保文件的质量;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 召开。
  三十七、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定后召集 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前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调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 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 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 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按领导分工和权限逐级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的,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内 的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需要与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 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以及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分管领导审核,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别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核稿。
  四十七、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照公文所请事项报分管领导阅批,重大紧急问题由秘书长签呈常务副市长、市长阅批。
  四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分别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 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 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各部 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 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 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 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 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 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因工作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
  六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浔;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六十一、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浔,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因事离浔,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事离浔,应事前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⑴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⑵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⑶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⑷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价额不满二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人以上共同走私的,按照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罚。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货物、物品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价额不满三十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六、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⑴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⑵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七、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⑴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⑵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八、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外,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牟利,情节严重的,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罚。
十、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犯走私罪的,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属于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走私运输工具。
十三、处理走私案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提成,不得私自处理。私分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的,以贪污论处。
十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机关应当将案卷和走私货物、物品的清单、照片等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走私货物、物品除不易长期保存的可以依照规定处理外,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查核。
十五、本规定所称走私货物、物品价额,按照犯罪查获时当地的国营商业零售价格计算。价格无法计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估定。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和决定任命,共印制9张票。其中,6张选举票、3张表决票。6张选举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表决票。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3月16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投票4张: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月16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投票4张: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月18日举行的第六次全体会议,投票1张: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赞成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八、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如有的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另行选举。
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委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
在决定任命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时,如有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另提人选,再次投票表决;如获得的赞成票数仍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暂不决定任命,在大会结束以后,再依法另提人选,其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其他人选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或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否决(反对)的候选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反对)够7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反对)够7人以后,再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写票、投票注意事项》附后)。代表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注意事项写票和投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后,由大会工作人员人工计票。
计票时,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人工对废票进行严格的复核。
十二、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三、在投票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四、大会设监票人34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线示意图附后),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六、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七、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十八、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十九、本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