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1996〕24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我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设立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审批规定》精神,我局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进行了清理、审核。共有14家中外合资检验公司获准取得我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除上述14家获得《资格证书》的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任何中外合资、独资检验认证公司,以及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咨询公司,均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好检验秩序,并给上述中外合资检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附件: 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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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地 址 │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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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天津南开区水上公│国检监准字 │
│事检定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装载进│园三泽国际村16号│〔1996〕01号│
│公司 │出口商品的船舶租赁检验及│楼 │ │
│ │船舱和油罐本身容积标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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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联鉴│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大连保税区 │国检监准字 │
│定服务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2号│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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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宝商│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上海市中山北路 │国检监准字 │
│品鉴定有限│商品的到港检验鉴定业务;│470号怡通大厦 │〔1996〕03号│
│公司 │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5F-A座 │ │
│ │装船前检验鉴定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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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检│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国检监准字 │
│验有限公司│体化工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区进港路52号 │〔1996〕04号│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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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豪西│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福州市东街131号 │国检监准字 │
│门估值服务│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5号│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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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通达公│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厦门市湖滨西路72│国检监准字 │
│估有限公司│品检验、鉴定业务。 │号嘉美花园鹭潮苑│〔1996〕06号│
│ │ │6-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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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南方石│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石│茂名市人民南路口│国检监准字 │
│油检测有限│油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岸街9号 │〔1996〕07号│
│公司 │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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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义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进出│青岛市市南区巫峡│国检监准字 │
│定评估咨询│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路3号 │〔1996〕08号│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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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爱细比│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国检监准字 │
│集装箱检验│品检验、鉴定业务,集装箱│61号7-08号室 │〔1996〕09号│
│有限公司 │等包装容器及其材料钢铁结│ │ │
│ │构件及焊缝的探伤检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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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迪-托特│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审。贸易│西安市雁塔路北段│国检监准字 │
│拉普西安检│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机械、│44号 │〔1996〕10号│
│验有限公司│电气、电子、金属材料检验│ │ │
│ │、鉴定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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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标标准技│根据客户委托,承担进出口│北京复兴路甲1号 │国检监准字 │
│术服务有限│商品检查、鉴定、货物查验│上海、深圳、宁波│〔1996〕11号│
│公司 │评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秦皇岛分公司,│ │
│ │评定和人员培训;有关产品│天津、广州、大连│ │
│ │认证和鉴定的业务。 │、青岛、厦门办事│ │
│ │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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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之杰│为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委│上海市浦东大道 │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托测试服务,并对产品及企│2530号6楼 │〔1996〕12号│
│务有限公司│业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等服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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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之杰│国外订货商委托的出口玩具│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轻纺、机电产品的认证、│三路531栋5楼 │〔1996〕13号│
│务有限公司│检测、下厂验货及企业质量│广州办事处 │ │
│ │保证体系的评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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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船│上海浦东杨高路 │国检监准字 │
│事发展有限│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设施的检│2795-2797号内“ │〔1996〕14号│
│公司 │验、监造业务。 │东华宝都”3号楼8│ │
│ │ │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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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
云财票〔2005〕3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下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到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中央在滇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的银行(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财政票据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年度对各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
当年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掘的单位,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第四条省级财政和各州、市、县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年检政策及省级单位财政票据年检,指导各州、市财政部门票据年检。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年检。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其属地同级单位的年检或其他检查。
第五条省级单位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上一年度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在4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负责年检。
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财政票据年检时间。
第六条年检内容包括:
(一)收费单位领购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收费单位有元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在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1、收费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是否相符。
2、收费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收费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否一致。
3、填开收费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收费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收费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收费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7、有无收费票据丢失现象,如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8、有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条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顺号整理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年检表格,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年检。
(二)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累计超过200本以上的单位,可不带票据而只带自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州、市财政票据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票据年检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检报告或自查报告;
(二)《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上一年度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
(四)各项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项目审批表;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
第九条年检合格单位,在《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检查记录栏中盖年检戳记;不合格单位亦作相关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年检工作,主管领导主抓,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将本规定及时传达到下属单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年检。
第十二条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领购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对逾期未年检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发放财政票据并收回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单位,限期整改,及时纠正。限期不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年检表格、年检戳记样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o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财政票据年检登记表;(略)
2、年检戳记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