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82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发展对双方有利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的合作领域可包括以下各项:
--工业
--农业
--旅游及服务
--贸易
--合资经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的研究机构、公司、经济组织和公共团体,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四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达成的交易,应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有关部长或副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安卡拉举行;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亦可临时召开会议,其任务如下:
一、检查两国间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二、草拟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三、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四、检查本协定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混合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建立工作小组讨论合作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宪法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声明愿意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七条 如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终止时尚未履行完毕,则在该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本协定的条款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伊尔泰尔·蒂尔克曼
(签字) (签字)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是交换传递南昌地区党、政、军机关单位机要文件、简报、资料的机构。为了强化公文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交换站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以下统指参加公文交换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等)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组成部门,县(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昌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处理公文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对公文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选配公文交换人员时,须到交换站领取并填写《公文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将上述表格和本人2张1寸照片一并交给交换站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南昌市公文交换站出入证》。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公文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公文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公文交换人员合理安排调度或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公文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公文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登记、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公文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公文交换人员
第十二条 公文交换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国家正式干部或职工。
第十三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公文交换分流传递工作,并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五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出入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六条 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证件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参加交换。
第十八条 公文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签收和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如发现涉密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公文、简报和有关资料可在交换站内进行交换传递。
第二十一条 以下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在交换站内交换传递:
(一)绝密文件;
(二)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文件;
(三)未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文件;
(四)各种报刊、杂志、书籍、贺年卡、挂历等非文件类物品、印制品;
(五)私人的信件、邮件;
(六)钱币及有价证券;
(七)收、发单位名称书写不清、不全的,使用代号或信箱号不准的以及没有封装或封装不严的文件、资料。
上述不准在交换站内交换的文件、资料、物品不得损毁或丢弃,应由原单位带回。如属危险品类则由交换站没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下文件、资料需退回发文单位重新书写、处理好后再交换、传递:
(一)需交换传递的文件资料:
1、信封字体潦草,难以辨别收件单位地址的;
2、信封上书写的收件人过于简略,无法认定收件人的;
3、须签收的文件无编号或已编号但没在发文本上登记的文件。
(二)需邮寄的文件资料:
1、信封上没书写邮政编码或详细地址的;
2、使用的信封不符合邮局规定的;
3、秘密等级以上文件贴上普通挂号标签的。
4、未办理签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除外)为每日上班时间。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应每日到交换站交换公文;路程较偏远的县(区),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每周到交换站交换公文不少于2次,如遇急件,由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告知并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即发即送。
交换站到市委收发室和总值班室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到省委、省政府公文交换站取文原则上每日1次,如遇急件,即发即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对紧急文件要界定即发即送和有时间性的类别,并提前告知交换人员合理安排投送时间;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紧急程度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或使用代号、信箱号不准及文件没有装封或装封不严的,收件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或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通报批评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