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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58:08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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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

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
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
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
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
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
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
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
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
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
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
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
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
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
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
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
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
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
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
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
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
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
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
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
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
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
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
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
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
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
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
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
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
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
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
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
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
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
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
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
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
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
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
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
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
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
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
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
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
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
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
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
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
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
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
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
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
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
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
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
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
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
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
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
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
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
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
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
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
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
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
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
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
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
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
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
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
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
(90)834号)
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
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
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
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
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
技字〔1992〕722号)
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
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
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
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
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
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
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
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
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
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
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
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
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
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
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
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
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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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勤务管理模式初探

行政执法是相对于行政违法而言的。行政执法模式的形成和改变,首先应该立足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违法行为表现的相对集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于2004年5月1日同步实施。面对新法实施,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的限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由于我们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日常巡逻执勤并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所以,从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与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彻底决裂。
所以,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就此结束。
二、新形势下的执法模式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a、大型货车超载;b、大型货车尾灯不全;c、小型车辆不系安全带;d、部分无牌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e、小型车辆超速;f、不按规定停车;
2、违法车辆的来源
高速公路是一个供车辆快速通行的通道,其本身不会生产机动车辆。所有的机动车辆,所有违法的机动车辆都是从远近各处的收费站点驶入高速公路的。
3、执法模式
由于从等级公路上带入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占据了高速公路上常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绝大部分,所以,高速公路收费站点的静态交通管理应该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中之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首先应该确保收费站点的静态管理。我们的警力首先应该确保收费站点静态管理的需要。
只有作好了静态管理,高速公路上货车超载、尾灯不全,小型车辆不系安全带、无证驾驶无牌证车辆等违法现象才有可能得到根治。
超速、不按规定停车是高速公路上车辆在高速运行中产生的动态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其他的方法治理。
三、治理车辆超速行驶
在高速公路上的为数众多的小型轿车和大型巴士超速,而且超速程度比较严重,这是高速公路的一大顽症。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许多人以“高速公路是一个新兴事物,全国都没有比较好的管理模式”为借口,不思进取,因而找不到问题的症结,拿不出切实有效的治理对策。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上的空白点造成了由于车辆超速导致的交通事故一直得不到根治。
笔者认为:
1、治理超速的对策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新形势下,治理高速公路上小轿车超速最好的办法是:使用车速检测仪器对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进行车速检测,处罚超速的驾驶人,震慑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遏止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
2、车速检测的可行性
只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突破“以大队为单位,各自为战”的习惯性思维,加强队际协作,发挥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垂直管理”的优越性,保证政令畅通,统一作战,才能够使“使用仪器进行车速检测”具备操作性。
四、高速公路巡逻车的功能
在重点时段加强巡逻,及时纠正高速公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在重点时段进行测速,杜绝由此引发的恶性事故。处置高速公路上的突发事件。这才是高速公路巡逻车的主要功能。
五、高速交警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模式
为了做到在现有警力下,提高管理效率,高速公路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应该调整为:突出站点管理重点,动静结合
高速公路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模式应该调整为:(1)坚持以静态的站点管理为重点;(2)使用超速检测仪器查超速;(3)在重点时段加强巡逻,消除不按规定停车。
2004-9-16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作者: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交通事故及其认定原则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实施后,事故处理业务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道路、交通事故
1、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2、交通事故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办法第二条)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交通事故管辖范围
按照《办法》规定,2004年5月1日以前,管辖的是: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5月1日以后,管辖范围扩展,融进了“交通意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一款“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增加了“路外”交通事故。
二、事故认定原则和变化
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运输配送环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106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运输配送环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运输配送环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汉中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运输

配送环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汉中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供应、运输、配送环节的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以及《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陕安监发〔2006〕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采购、运输、配送环节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进入汉中市场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监管制度。市外进入汉中市场的烟花爆竹和市内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出厂前必须统一加贴“汉中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伪标识及生产厂家产品标识。未加贴“汉中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防伪标识及生产厂家产品标识的产品不得在汉中市场销售。

二、市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优先从汉中市辖区内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若需从市外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应在严格遵守省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外烟花爆竹在我省市场安全流通管理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52号)文件有关要求的同时,须经汉中市安监局同意,持汉中市安监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方可从市外采购;县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只能从汉中市辖区内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市级批发经营单位采购,并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只能从本辖区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县级批发经营单位采购,市级批发经营单位可以在目前没有县区级批发经营单位的县区辖区内从事批发业务;批发经营单位负责配送货物到零售网点;严禁批发经营单位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其他渠道采购。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与对方签订合法、有效、有利于保障安全的合同。并在签订合同采购之前,向汉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由汉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规定的库存量审核,在不超过规定的库存量时方可同意采购。严禁超规定库存量购、存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本着“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严禁借机垄断市场,抬高市价,否则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吊消其批发经营资质。

五、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防伪标识的制样、订购和分发工作,各批发经营单位凭订货合同领取防伪标识。防伪标识采用全国统一的防伪编码,实行一封一标。

六、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配送车辆和人员必须满足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交通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求。

七、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严格监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采购渠道和库存量,并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在流通销售环节中发现未贴有汉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专用标识的产品,视为非法经营产品,予以没收,并按中省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