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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4:50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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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保证伤残人员人身安全、劳动就业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和提高伤残人员的权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免税申请报告
(二)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收入明细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8-caishui04132f-1_200506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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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现制定《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指定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均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二)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收贷款利息划交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规定的费率计付代理手续费。
二、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增设“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是“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7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7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二)增设“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各类贷款,开发银行拨来贷款基金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不计息。
本科目是“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8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时,拨来的款项,用此二项科目核算。
“8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技改贷款时,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
凡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以及各经办行替开发银行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用此帐户核算,该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四)增设“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计息日应收未收的利息,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本表外科目按贷款种类和借款人设分户。
三、业务核算
(一)开发银行将贷款基金拨入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二)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划拨到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三)分行收到总行汇入的基金后,根据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分行叙做开发银行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五)借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将款项上划总行: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四、利息的计算
(一)结息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上划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并附列××贷款××借款单位利息清单。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经审核无误,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43同业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二)借款单位到计息日无款付息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日,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五、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给予中国银行网点补助费,补助费统一拨交中国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一)总行收到开发银行拨来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
借:943同业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二)总行下拨项目行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红字)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三)分行收到总行下拨的款项后,凭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1995年11月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已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我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请对咨询委员的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长远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的质量,由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高层次的专家咨询组织。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的咨询;

  (二)接受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咨询;

  (三)研究提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教育部聘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部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咨询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七条 咨询委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严谨、民主、正派,能团结合作,秉公办事。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社会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关心中小学教育和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了解教育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络咨询委员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育部召集,每年举行一次。专项议题会议可根据咨询议题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教育部拨付。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