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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6:38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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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 阿塞拜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月4日生效日期199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扩大两国公民友好往来,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名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接待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旅游部门的印章,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应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或对方旅游接待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或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阿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十一家旅游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内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以互换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并确认。

  第七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普通护照代替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阿塞拜疆共和国护照,但须有持照人具有阿塞拜疆国籍的加注。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钱其琛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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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项目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金融机构和金融协调、监管部门。
(二)补助在防城港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程序。
(一)奖励标准
1.对银行业机构的奖励。银行业机构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保险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投入防城港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3.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4.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5.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按照当年全市新增本外币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奖励程序
1.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各市级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再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审核研究形成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2、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三条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设立市级银行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2.设立市级证券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3.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4.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5.设立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二)补助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实际发生业务后,由市金融办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由当地政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下发《办法》决定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