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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0:56:17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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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为统一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加快市区征地房屋拆迁,对市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三)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迁移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另行补贴迁移费。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二)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
  (二)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
  (三)属货币安置的,计算4个月的临时过渡时间。
  四、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转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入过渡人数。
  本规定自2004年9月7日起执行。2004年9月7日前拆迁的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现仍在外过渡的,其2004年9月起的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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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印发《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

1995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切实纠正用公款吃喝玩乐的不正之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

附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2、不准接受因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被查处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3、不准接受任何单位为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商标注册、广告经营活动审批或表示感谢等形式的宴请。
4、不准接受个体工商户为安排摊位、办理证照或表示感谢等各种形式的宴请。
5、不准接受纠纷案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宴请。
6、不准借到经营单位办理公务之机,接受宴请。
7、下级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
8、本规定适用于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被管理、查处对象的邀请,参加用公款组织或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举办庆祝和联谊活动。
3、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包括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

1、首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由单位(局、处、科、所)批评教育,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支付所吃请(娱乐)部分的费用。
2、第二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奖金或处以罚款,停职检查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辞退。
4、因未受到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而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故意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5、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负责;人事部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干部的内容。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