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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3:33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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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财政部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财政部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规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以下简称“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现将各项指标的内涵解释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主要计量指标,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用于完成企业效绩的初步评价。基本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8项计量指标构成。
(一)净资产收益率
1.基本概念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企业的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净额,是未作任何分配的数额,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2)平均净资产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
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又称权益净利率,反映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该指标通用性强,适应范围广,不受行业局限。在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综合排序中,该指标居于首位。(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
可以看出企业获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企业的差异水平。(3)一般认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保证程度越高。
(二)总资产报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和所得税等项内容,如为亏损,以“-”号表示。(2)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3)平均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总额年初数与
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全部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和投入产出状况。通过对该指标的深入分析,可以增强各方面对企业资产经营的关注,促进企业提高单位资产的收益水平。(2)一般情况下,企业可据此指标与市场资本利率进行比较,如果该指标大
于市场利率,则表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投入产出的水平越好,企业的资产运营越有效。
(三)总资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总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2)平均资产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周转率是考察企业资产运营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期间全部资产从投入到产出周而复始的流转速度,反映了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由于该指标是一个包容性较强的综合指标,因此,从因素分析的角度来看,它要受到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
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的影响。(2)该指标通过当年已实现销售价值与全部资产比较,反映出企业一定时期的实际产出质量及对每单位资产实现的价值补偿。(3)通过该指标的对比分析,不但能够反映出企业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总资产的运营效率及其变化,而且能发现企业与同类
企业在资产利用上存在的差距,促进企业挖掘潜力、积极创收、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数值越高,周转速度越快,销售能力越强,资产利用效率越高。
(四)流动资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值。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评价企业资产利用效率的另一主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2)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流动资产总额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年初数+流动资产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是从企业全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流动资产角度对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影响企业资产质量的主要因素。(2)该指标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与企业资产中最具活力的流动资产相比较,既能反映企业一定
时期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又能进一步体现每单位流动资产实现价值补偿的高与低,以及补偿速度的快与慢。(3)要实现该指标的良性变动,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增幅高于流动资产增幅作保证。在企业内部,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比,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
分有效地利用其流动资产,如降低成本、调动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用于短期投资创造收益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企业采取措施扩大销售,提高流动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越快,利用越好。在较快的周转速度下,流动资产会相对
节约,其意义相当于流动资产投入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周转速度慢,则需补充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五)资产负债率
1.基本概念
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
2.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负债总额是指企业承担的各项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2)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各项资产价值的总和。根据财政部财清字〔199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资产负债率时,资产总额中要扣除全国第五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账金额。这主要是考虑不同地区
、不同部门入账情况不统一,为了保证指标的历史可比性,所以,在计算该指标是暂扣减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账价值。
4.指标说明
(1)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该指标不论对企业投资人还是企业债权人都十分重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既能表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较小,又能表明企业经营安全、稳健、有效,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2)资产负债率是国际公认的衡
量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比较保守的经验判断一般为不高于50%,国际上一般公认60%比较好。(3)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以及所属行业的资产周转特征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不同行业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各不相同,其中,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行
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平均为50%左右、加工业为65%左右、商贸业为80%左右。(4)在企业管理实践中,难以简单用资产负债率的高或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过高的负债率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过低的负债率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所以,实际分析时,应结合
国家总体经济状况、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所处竞争环境等具体条件进行客观判定。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1996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8.5%,其中小于50%的企业占21.7%;1997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7.3%,其中小于50%的企业占22.2%;
1998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5.5%。
(六)已获利息倍数
1.基本概念
已获利息倍数是企业一定时期息税前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值。已获利息倍数反映了企业偿付债务利息的能力。
2.计算公式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3.内容解释
(1)息税前利润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的合计数,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2)利息支出同上。
4.指标说明
(1)已获利息倍数指标反映了当期企业经营收益是所需支付的债务利息的多少倍,从偿债资金来源角度考察企业债务利息的偿还能力。如果已获利息倍数适当,表明企业偿付债务利息的风险小。国外一般选择计算企业五年的已获利息倍数,以充分说明企业稳定偿付利息的能力。(2
)因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已获利息倍数有不同的标准界限,国际上公认的已获利息倍数为3,1998年我国国有企业平均已获利息倍数为1。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如大于1,则表明企业负债经营能够赚取比资金成本更高的利润,但这仅表明企业能维持经营,还远远不够;如小于1,则
表明企业无力赚取大于资金成本的利润,企业债务风险很大。(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债务偿还越有保证;相反,则表明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来源偿还债务利息,企业偿债能力低下。
(七)销售(营业)增长率
1.基本概念
销售(营业)增长率是指企业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同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表示与上年相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是企业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与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差额,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如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低于上年,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用“-”表示。(2)上年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指企业上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4.指标说明
(1)销售(营业)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扩张增量和存量资本的重要前提。不断增加的销售(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世界500强就主要以销售收入的多少进行排序。(2)该指标若大
于0,表示企业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有所增长,指标值越高,表明增长速度越快,企业市场前景越好;若该指标小于0,则说明企业或是产品不适销对路、质次价高,或是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产品销售不出去,市场份额萎缩。(3)该指标在实际操作时,应结合企业历年的销售
(营业)水平、企业市场占有情况、行业未来发展及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的潜在因素进行前瞻性预测,或者结合企业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作出趋势性分析判断。
(八)资本积累率
1.基本概念
资本积累率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积累率表示企业当年资本的积累能力,是评价企业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与上年所有者权益的差额,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所有者权益年初数。(2)年初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
4.指标说明
(1)资本积累率是企业当年所有者权益总的增长率,反映了企业所有者权益在当年的变动水平。(2)资本积累率体现了企业资本的积累情况,是企业发展强盛的标志,也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展示了企业的发展潜力。(3)资本积累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
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本积累越多,企业资本保全性越强,应付风险、持续发展的能力越大。(4)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企业资本受到侵蚀,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应予以充分重视。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是从多方面调整完善基本指标评价结果的计量因素,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辅助。通过若干项定量修正指标的分析,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调整和修正,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结论。修正指标由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损失比率等16项计量指
标构成。
(一)资本保值增值率
1.基本概念
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表示企业当年资本在企业自身努力下的实际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财务效益状况的辅助指标。
2.计算公式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内容解释
(1)由于本评价方法主要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价,该指标实际上是要考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为便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评价,故名为资本保值增值率。(2)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
号)中规定的客观因素,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额和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额两大类。(3)年初所有者权益同上。
4.指标说明
(1)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设计的指标,更加谨慎、稳健地反映了企业资本保全和增值状况。它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侵蚀所有者权益的现象。(2)该指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
资本保全状况越好,所有者的权益增长越快,债权人的债务越有保障,企业发展后劲越强。(3)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企业资本受到侵蚀,没有实现资本保全,损害了所有者的权益,也妨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应予充分重视。
(二)销售(营业)利润率
1.基本概念
销售(营业)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利润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能带来多少销售(营业)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2.计算公式
销售(营业)利润率=销售(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利润是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不包括其他业务利润、长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销售(营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全部利润中
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成果的主要因素。(2)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销售(营业)利润率是从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获利水平方面对资本金收益率指标的进一步补充,体现了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对利润总额的贡献,以及对企业全部收益的影响程度。(2)该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获利能力,没有足够大的销售(营业)利润率就无法
形成企业的最终利润,为此,结合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营业)成本分析,能够充分反映出企业成本控制、费用管理、产品营销、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不足与成绩。(3)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产品或商品定价科学,产品附加值高,营销策略得当,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
大,获利水平高。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
1.基本概念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表示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从企业支出方面补充评价企业的收益能力。
2.计算公式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2)利润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从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对资本收益状况的进一步修正,该指标通过企业收益与支出直接比较,客观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2)该指标从耗费角度补充评价企业收益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支出,提高经营效益。(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
业为取得收益所付出的代价越小,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得越好,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
(四)存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存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销售成本与平均存货的比率。存货周转率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
2.计算公式
存货周转率(次)=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3.内容解释
(1)销售成本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2)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用于储备的材料。平均存货是存货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即平均存货=(存货年初数+存货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存货周转率是评价企业从取得存货、投入生产到销售收回(包括现金销售和赊销)等各环节管理状况的综合性指标,用于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即存货的流动性及存货资金占用量的合理与否。存货周转率用时间表示称为存货周转天数,计算方法是:存货周转天数=(平均存货×
360)÷销售成本。(2)工商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中,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必须重视存货周转率的分析研究。采用本指标的目的在于针对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企业在保证生产经营连续性的同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3)存货
周转率在反映存货周转速度、存货占用水平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销售实现的快慢。所以,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示企业资产由于销售顺畅而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快,存货占用水平低。(4)运用本指标时,还应综合考虑进货批量、
生产销售的季节性变动以及存货结构等因素。
(五)应收账款周转率
1.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
2.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2)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款项。平均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年初数+应收账款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速度,即企业本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用时间表示的周转速度称为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即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其计算方法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平均应收账款)÷销售(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在流
动资产中占较大份额,及时收回应收账款,能够减少营运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呆滞占用,从而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3)采用本指标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通过合理制定赊销政策、严格销货合同管理、及时结算等途径加强应收账款的前后期管理,加快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活化企业营运
资金。(4)由于季节性经营、大量采用分期收款或现金方式结算等都可能使本指标结果失实,所以,应结合企业前后期间、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六)不良资产比率
1.基本概念
不良资产比率是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年末资产总额的比重。不良资产比率是从企业资产管理角度对企业资产营运状况进行的修正。
2.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年末不良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等。(2)年末资产总额指企业资产总额的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不良资产比率着重从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三个主要方面反映了企业资产的质量,揭示了企业在资产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用以对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进行补充修正。(2)该指标在用于评价工作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发现自身不足,改善管理,提高
资产利用效率。(3)一般情况下,本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沉积下来、不能正常参加经营运转的资金越多,资金利用率越差。该指标越小越好,0是最优水平。
(七)资产损失比率
1.基本概念
资产损失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资产损失比率用以分析判断企业资产损失对资产营运状况的直接影响。
2.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比率=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是指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三项的合计。(2)年末资产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待处理资产损失的大小同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否严密、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密切相关,因此,资产损失比率指标是衡量企业资产营运与管理水平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指标。(2)该指标在清产核资中用以分析企业资产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统计又将之进一步规范。因此,评价企业
资产营运状况将该指标作为修正指标十分必要。(3)该指标表明企业资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从企业资产质量的角度,揭示了企业资产管理状况。
(八)流动比率
1.基本概念
流动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流动比率衡量企业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
2.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2)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债务。
4.指标说明
(1)流动比率衡量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大小,充分考虑流动资产规模与流动负债规模之间的关系,判断企业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转化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流转得越快,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但须注意,该指标若过高,说明企业
的资金利用效率比较低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不利,国际上公认标准比率为200%,我国较好的比率为150%左右。(3)一般而言,如果行业生产周期较长,则企业的流动比率就应相应提高;如果行业生产周期较短,则企业流动比率可以相对降低。在实际操作时,应将该指标与行
业的平均水平进行分析比较。
(九)速动比率
1.基本概念
速动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评价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
2.计算公式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速动资产是指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的数额,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2)流动负债同上。
4.指标说明
(1)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是在分子剔除了流动资产中变现力最差的存货后,计算企业实际的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较为准确。(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一般保持在100%的水平比较好,表明企业既有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又有合理的流动资产
结构。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比率为100%,我国目前较好的比率在90%左右。(3)由于行业间的关系,速动比率合理水平值的差异较大,在实际运用中,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判断。
(十)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基本概念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同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从现金流动角度来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
2.计算公式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入÷年末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年经营现金净流入指一定时期内,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流入量与流出量的差额。(2)流动负债同上。
4.指标说明
(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从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动态角度对企业实际偿债能力进行再次修正。(2)由于有利润的年份不一定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所以利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能充分体现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入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当期流
动负债的偿还,直观地反映出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实际能力。用该指标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更为谨慎。(3)该指标较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较多,能够保障企业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太大则表示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收益能力不强。
(十一)长期资产适合率
1.基本概念
长期资产适合率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同固定资产与长期投资之和的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从企业资源配置结构方面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2.计算公式
长期资产适合率=(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100%
3.内容解释
(1)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年末数。(2)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对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也包括在本项目中。(3)固定资产是企业固定资产总额的年末数。(4)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
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投资。
4.指标说明
(1)长期资产适合率从企业长期资产与长期资本的平衡性与协调性的角度出发,反映了企业财务结构的稳定程度和财务风险的大小。(2)该指标在充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同时,也反映了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长期资产挤占流动资金、或者负债使用
不充分等问题,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3)从维护企业财务结构稳定和长期安全性角度出发,该指标数值较高比较好,但过高也会带来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理论上认为该指标≥100%较好,因此,该指标究竟多高合适,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行业平均水平确
定。
(十二)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1.基本概念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是企业经营亏损挂账额与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是对企业资金挂账的分析解剖,反映了企业由于经营亏损挂账而导致的对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程度。
2.计算公式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经营亏损挂账÷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经营亏损挂账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挂账资金。(2)年末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沿用了全国第五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金管理状况的分析口径,深入研究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经营亏损挂账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潜在影响。(2)运用该指标可以暴露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促进企业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和发展后劲。(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经营亏损挂账越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留存收益受到的侵蚀越大。该指标越小越好,0是最佳状态。
(十三)总资产增长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增长率是企业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同年初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增长率衡量企业本期资产规模的增长情况,评价企业经营规模总量上的扩张程度。
2.计算公式
总资产增长率=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总资产增长额是指资产总额年末数与年初数的差额,本年总资产增长额=资产总额年末数-资产总额年初数。如本年资产总额减少,用“-”表示。(2)年初资产总额是资产总额的年初数。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增长率指标是从企业资产总量扩张方面衡量企业的发展能力,表明企业规模增长水平对企业发展后劲的影响。(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一个经营周期内资产经营规模扩张的速度越快。但实际操作时,应注意资产规模扩张的质与量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避
免资产盲目扩张。(3)该指标是考核企业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综合排序中,该指标位居第二。
(十四)固定资产成新率
1.基本概念
固定资产成新率是企业当期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同平均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2.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成新率=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3.内容解释
(1)平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年初数同年末数的平均值。(2)平均固定资产原值是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
4.指标说明
(1)固定资产成新率反映了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体现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的快慢和持续发展的能力。(2)该指标高,表明企业固定资产比较新,对扩大再生产的准备比较充足,发展的可能性比较大。(3)运用该指标分析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时,应剔除企业应提未提
折旧对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真实状况的影响。
(十五)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1.基本概念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利润的连续三年增长情况,体现企业的发展潜力。
2.计算公式
────────────
三年利 3│ 年末利润总额
润平均=( │──────────-1)×100%
增长率 √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
3.内容解释
(1)年末利润总额同上。(2)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指企业三年前的利润总额数。假如评价企业1998年的效绩状况,则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是指1995年利润总额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利润是企业积累和发展的基础,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积累越多,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发展的潜力越大。(2)利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体现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能力,避免因少数年份利润不正常增长而对企业发展
潜力的错误判断。
(十六)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1.基本概念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表示企业资本连续三年的积累情况,体现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2.计算公式
──────────────
三年资 3│ 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本平均=( │────────────-1)×100%
增长率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3.内容解释
(1)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同上。(2)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指企业三年前的所有者权益年末数。假如评价1998年企业效绩状况,三年前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是指1995年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由于一般增长率指标在分析时具有“滞后”性,仅反映当期情况,而利用该指标,能够反映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稳步发展的趋势。(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所有者权益得到的保障程度越大,企业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越充足,抗风险和保持连续发展的
能力越强。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评价企业资产经营及管理状况等多方面非计量因素,是对计量指标的综合补充。通过对评议指标多项定性因素的分析判断,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全面的校验、修正和完善,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评议指标由领导班子基本素质等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
(一)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领导班子基本素质是指企业现任领导班子的智力素质、品德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具体包括知识结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等因素。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是工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企业主导产品由于技术含量、功能性质、质量水平、品牌优势等因素决定的占有市场的能力。可以借助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与行业销售收入净额的比值来加以判断。
服务满意度是商贸、交通等服务行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消费者或顾客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种类、速度、方便程度等的心理满足程度。
(三)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基础管理比较水平是指企业按照国际规范做法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和运用的维系企业正常运转及生存和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系统等的现状及贯彻执行状况。
(四)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在岗员工素质状况是指企业普通员工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平、技术技能、组织纪律性、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及爱岗敬业精神等的综合情况。
(五)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是工业企业专用的评价指标,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和生产适应性、技术水平、开工及闲置状况、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技术投入水平以及采用环保技术措施等情况。
服务硬环境是商贸、交通等服务行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商场、车站、饭店等商贸、服务场所的装饰、内部布局、服务设备先进程度等硬件设施情况。
(六)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行业或区域影响力是指企业在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作用、辐射能力、财政贡献、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等。
(七)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企业经营发展策略是指企业所采用的包括增加科技投入、建立新的营销网络、更新设备、实施新项目、兼并重组等各种短期、中期、长期经营发展战略。
(八)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长期发展能力预测是指从企业的资本积累状况、利润增长情况、资产周转状况、财务安全程度、科技投入和创新能力、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综合预测企业未来年度的发展前景及潜力。



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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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政办〔2009〕49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六政〔2007〕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六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规划、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泊位使用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依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路段,按照要求统一规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的户外广告,依法限期改造或拆除;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户外广告和市容市貌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前必须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核查。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或拆除,遇大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监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2004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国有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森林病虫害信息,制定应急除治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五)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六)查处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农业、工商、交通、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林木种苗繁育单位,应当建立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种苗。

植树造林所用种苗应当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经审批及时清除病虫木和受害严重的过火木,并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八条 森林病虫害预防的重点是:

(一)针叶林为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湿地松粉蚧等;

(二)农田防护林及路、宅、渠、村周边的树木为美国白蛾、黄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春尺蠖、杨树腐烂病等;

(三)经济林为苹小吉丁虫、苹果蠹蛾、食心虫、红蜘蛛、果树腐烂病等;

(四)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区为中华鼢鼠、达乌里鼠兔等。

第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病虫害情况调查,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报发布制度。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一期中、长期预报;市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两期中、短期预报;县(市、区)及国有林业管理机构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适时发布预报。

第十一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的测报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建立测报预报档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管理机构应当针对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制定应急除治预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除治措施、技术手段、资金保障、物资储备等。

第十三条 工程造林应当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的制度。

第三章 除治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病虫害除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除治的,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新发生、新发现的森林病虫害,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即封锁,及时扑灭。

第十六条 对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除治预案,切断病源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严重病虫情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除治。

第十八条 对发生危害程度较轻的一般性森林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并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予以除治。

第十九条 对发生范围广、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森林病虫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重点工程治理、集中连片除治。

第二十条 森林病虫害除治应当推广新技术、新药剂、新器械,提倡使用生物、仿生物等无公害制剂,保证人畜安全,保护有益生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经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需要伐除的病虫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伐除,并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应当根据疫情扑灭需要安排专项经费。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费和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项防治经费,省、市(州)、县(市、区)提取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5%、2.5%。

国有林业管理机构应当从育林基金、木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安排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其中育林基金中用于防治的费用不低于本年度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6%。

第四章 检疫

第二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标本室、检疫检验室、隔离试种苗圃、除害处理熏蒸库等设施,配备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时发布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林业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疫情。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本省公布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实施检疫。

第二十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对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每五年普查一次,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疫情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流动检疫;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检疫任务。

第二十七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对林木种苗实施产地检疫。

从县域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取得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持有调出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县域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进行补检。

第二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进行森林植物引种风险评估,并办理检疫引种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使用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清除病虫木,造成病虫情扩散、蔓延的;

(三)对发生的森林病虫害未及时报告,造成蔓延成灾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森林病虫害除治任务的。

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擅自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五)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接到森林病虫害疫情报告的人民政府,不及时组织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或者虚报、瞒报和漏报的;

(二)未依法办理检疫、引种审批手续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