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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1:45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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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高厅〔2004〕16号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一个充满活力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新体系已初步形成。为了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从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现将在2003年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重新修订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的现实状况制订的评估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展评估时,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评估方案》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评估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五年内完成对本地区所有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一轮评估;应从2004年起对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分期分批开展评估,公布评估结论,并向我部推荐少量优秀院校,作为示范性高职院校候选单位。

   三、我部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同时,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达到标准者由我部正式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高职院校评估主要面向两类院校:一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评估中原则上达到"优秀"水平、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拟成为示范的院校;二是近几年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开展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高职院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在评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对评估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通过评估,引导学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五、我部委托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为各地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时,可充分发挥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中专家的作用。

   六、请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及2004年工作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在评估工作开始后,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报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及电话:高教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李津石 

  电话:010-66096232

  高教司评估处 朱洪涛 电话:010-66096713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谭金意 联系电话:010-61596164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进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评估方案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新时期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力求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有规律,反映现阶段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趋势,并鼓励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努力办出特色。

  3、本方案吸收了本科院校长期开展教学工作评估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借鉴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并在对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试点评估的基础上作了修订。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4、本方案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尚未有三届毕业生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先按本方案的合格标准接受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在学校有一届毕业生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通过合格评估两年后的学校,或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已有三届(含)以上毕业生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曾获得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称号(学校名单见原国家教委教成〔1997〕7号文)的成人高校,可申请本方案中优秀、良好标准的评估。但评估结论以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

  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校定位与办学思路

1.2产学研结合





2.师资队伍建设
2.1结构

2.2质量与建设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础设施

3.2实践教学条件

3.3教学经费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1专业

4.2课程

4.3职业能力训练

4.4素质教育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





6.教学效果
6.1知识能力素质

6.2就业与社会声誉





特色或创新项目




  说明:上表15项二级指标中为黑体字的是重要指标,共8项。

  三、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2.师资队伍建设
2.1结构
学生与教师比例
0.2
生师比基本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①学生:教师≤16:1(艺术、体育院校除外);

②50%的专任教师周学时≤12。
1.计算学生数与教师数之比时,学生数按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计算;教师数计算范围除专任教师外,还包括校内“双肩挑”的教学行政人员和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及返聘教师。兼职教师教学时数按每学期120学时进行折算。

2.青年教师指40周岁以下的教师。计算其学历结构时:良好、合格标准可包含在读研究生,优秀则必须是已经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方可计入。

3.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4.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

5.专任教师结构的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2、0.3。


专任教师结构
0.6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

②高级职称比例达到20%;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50%。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35%;

②高级职称(不含高级讲师)比例达30%以上,且在各专业中的结构分布合理,大多数专业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带头人;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70%以上。

兼职教师数量与结构
0.2
①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到10%。
①兼职教师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占30%以上,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20%以上;

③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好。

2.2质量与建设
质量
0.5
重视提高教师质量和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有适应教学的科研能力与成果。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普遍较高,学生满意率高。有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或地市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


建设与发展
0.5
建立了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政策,制订了适应学校发展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成果在同类院校或相关行业有一定影响,并形成教学与科研骨干队伍和梯队结构;建立了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政策,效果显著;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行之有效,措施得力。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础设施
教学行政用房
0.2
教学行政用房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
教学行政用房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生均建筑面积和校舍面积与学校的发展规模相适应。
1.有关规定指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2.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

3.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合格可含订有一年以上合同期的租赁的仪器设备),计算生均仪器设备值时,用不含夜大函大的自然规模计算。

4.图书馆藏合格标准:理工农医类为15万册,文史财经管类16万册。优秀标准:理工农医类为25万册,文史财经管类30万册。

5.教学仪器设备状况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1、0.1。

教学仪器设备
0.5
①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4000元,文史财经管类≥3000元;

②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8台;

③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7个。
①生均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5000元,文史财经管类≥4000元;

②教学设备利用率高;

③能广泛应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

图书馆及校园网
0.2
图书馆生均面积、馆藏册数基本达到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生均面积、馆藏册数、开放时间达到有关规定;馆藏适应专业发展的要求,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图书流通率较高,图书有计划地逐年增加;校园网信息畅通。

体育运动设施
0.1
运动场与体育设施能满足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要求。
有风雨操场和400米跑道标准田径运动场,体育设施齐备。


3.2实践教学条件
校内实训条件
0.5
各专业都具有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
多数专业都建立了具有真实(或仿真)职业氛围、设备先进、软硬配套的实训基地,利用率高,在同类学校中居先进水平。


校外实训基地
0.3
多数专业都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多数专业都建有运行良好并有保障机制的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实训效果好。

职业技能鉴定
0.2
建有培训点。
学校重点专业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3.3教学经费
经费保证情况
0.5
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经费,保证达到本省制定的生均培养标准。学校有一定自筹经费的能力。
学校举办者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达到本省制定的生均培养标准,并另有专项资金支持。学校自筹经费的能力较强,能基本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学经费指近三年年度事业费决算表中列支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教学业务费(含实验费、实习费、资料讲义费等)、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教学改革经费、课时补贴费等;生均值按各年度全日制在校生的自然人数分别计算。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
0.5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达到20%。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达30%以上。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1专业
专业设置
0.3
专业设置要有行业、社会背景和人才需求调查预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适时调整专业结构。


教学计划
0.4
培养目标定位基本准确,毕业生质量标准基本建立;人才培养模式能反映以就业为导向的要求;执行情况尚可。
培养目标定位准确,毕业生质量标准明确具体;人才培养模式较好地体现了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要求,特色鲜明;实践教学占有较大比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执行情况好。

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0.3
有校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改革有进展。
有省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2课程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
0.5
教学文件基本齐全,多数专业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思路、有措施,能够反映当前社会技术先进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有初步成效。
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有总体思路、具体计划和配套措施,能够反映当前社会技术先进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有创新特色,并有显著效果。


教材建设
0.2
能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并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较高水平的自编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面达到30%。
重视自身教材建设,能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并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自编特色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面≥60%。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0.3
注重改革教学方法,积极推广多媒体教学。
积极推进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明显。


4.3职业能力训练
实践训练体系
0.6
①实践训练计划、训练大纲等教学文件齐全,训练内容基本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能保证足够的实训时间,学生实习实训效果较好。

②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达到80%,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的比例达到70%。
①建立了与理论教学体系相辅相成的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能满足培养目标对职业能力培养标准的要求,并能根据技术发展的实际予以更新,实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半年。

②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达到100%,全部由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上课,每个专业均有综合性实践训练课。
实践训练体系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3。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3职业能力训练
职业能力考核
0.4
重视职业技能和能力考核,社会已开展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多数学生能参加考试,通过率达70%以上。
各专业均建立了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或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接轨,社会已开展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生全部参加考试,通过率达90%以上。


4.4素质教育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状态和效果
1
能以职业素质教育为导向,成效较明显;注意“两课”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并有较好的效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能有组织地开展课内外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开展心理咨询指导工作,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
能以职业素质教育为核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创新,措施得力,效果显著;“两课”教学改革力度大,针对性强,效果好;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显著,能开设一定数量的人文素质教育必修课、选修课或讲座;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心理咨询指导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明显。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情况
1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的数量、素质基本能满足需要,工作能正常健康运行,能开展教育管理研究;

②组建了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
①管理机构健全,结构合理,有改革创新意识和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管理工作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②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效果显著。
1.管理队伍包括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管理人员,系(院、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等。

2.管理队伍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5、0.5。

5.2质量控制
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0.3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谨,执行严格,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


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0.3
初步建立了质量标准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并能认真执行。
各主要教学环节都建立了明确具体的质量标准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规范,且实施效果好。

教学质量监控与学生质量调查
0.4
①初步建立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能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师评学等活动,并取得初步成效;

②建立了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制度,并已开展工作。
①建立了较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切实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师评学等活动,成效显著,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②坚持每年进行一次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能通过对所获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促进专业结构调整和培养方案的优化。
1.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目标确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建立、教学信息的收集(统计与测量)以及评估、反馈和调控等环节。

2.教学质量监控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2、0.2。



6.教学效果
6.1知识能力素




职业能力
0.6
①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合格率达到70%,有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的科技文化作品;

②学生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自学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合作协调能力等尚可;

③近三届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累积通过率达到50%,或有证据说明多数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达到相应职业岗位的基本要求。
①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合格率达到90%,有一定数量的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的科技文化作品;

②评价结果良好;

③近三届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累积通过率达到70%,或有证据说明多数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较强。
1.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通过对学生的现场考核和检查实践作业等进行分析、评价。

2.学生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自学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合作协调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等通过学生专题研讨会等评价。

3.英语累积通过率是指考试通过学生数与应届全部学生的比率。

4.根据学校提供的近三年有关资料和采取座谈、个别访谈等方式剖析两个专业,评价学生对所学的必备知识以及职业能力的程度。

5.根据学校提供的近三年素质教育总结和相关资料及观察学生的行为表现,判断学生基本素质状况。

6.职业能力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2、0.1。

7.基本素质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1。

必备知识
0.2
大多数学生能够掌握必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

学校对毕业实践环节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学生毕业实践符合要求。
大多数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必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学校非常重视毕业实践环节的工作,学生毕业实践质量较高。

基本素质
0.2
①学生能遵纪守法、履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职业道德修养状况较好,考风考纪良好;

②学校能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性文体科技活动,认真实施《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多数学生身心健康。
①校园形成了良好的文明氛围,大多数学生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考风考纪好;

②学校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多种文体科技活动,认真实施《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普遍身心健康。

6.2就业与社会声誉
录取新生报到率及毕业生就业率
0.7
①近三年录取新生平均报到率达到70%;

②近三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达到70%。
①近三年录取新生平均报到率≥85%;

②近三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90%。
1.毕业生就业率包括签约率、上岗待签约率、自主创业率和升学、出国率。

2.录取新生报到率及毕业生就业率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6。

社会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
0.3
近三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称职率达到60%;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近三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称职率≥80%;对学校综合评价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内处于较高水平。

特色或创新项目
特色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特色应当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大,效果显著。特色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得到公认。特色可能体现在不同层面:(1)体现在总体上的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2)体现在教育上的特色-教育模式、特色专业、人才特色等;(3)体现在教学上的特色-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4)体现在教学管理上的特色-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创新主要是指在办学过程中,针对人才培养各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根据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和趋势所作的前瞻性的研究和实践,并在人才培养的实际中得到应用,产生明显的效果。



  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标准

  本方案二级指标共15项,其中重要指标(黑体字)8项。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其标准如下:

  1.优秀: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A≥12,C≤2,D=0;

  (2)重要指标中,A≥7,C≤1;

  (3)有特色或创新项目。

  近两年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排列前1/3者不能评为优秀。

  2.良好: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A+B≥12,其中A≥6,D≤1;

  (2)重要指标中,A+B≥7,其中A≥4,D=0。

  或不满足优秀条件,而C=O,D=O。

  近两年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平均水平的不能评为良好。

  3.合格: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D≤3;

  (2)重要指标中,D≤1。

  4.不合格: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1.开展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是通过系统总结人才培养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和定位,规范办学标准,自觉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自我保障和监控机制;总结优秀学校的办学经验,树立典型,不断增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的内在动力;发挥评估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规范、导向作用。

  2.通过评估工作的实施,逐步建立国家、省级高职高专教育评估制度、质量保障机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可制度;积极探索中国高职高专教育评估理论和制度体系;改善与加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3.通过评估工作的实施和评估结果的公布,发挥社会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作用,为用人单位择人用人提供信息依据;促进学校主动服务社会,把满足用人单位、家庭、学生的社会需求作为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基本依据。

  4.应对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0的挑战,推进高职高专院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关于教育要“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的统一,以能否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评价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基本标准,引导学校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三、评估的工作方针

  评估工作要始终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评估,加强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人才培养工作上一个新水平。评估要抓住重点,边评边改。要防止在评估过程中作表面文章和形式主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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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署办〔2010〕35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部门: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集聚,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包括四个园区即:加格达奇园区(A区);塔河园区(B区);漠河园区(C区);呼玛园区(D区)。在合作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标准厂房、招商项目等建设及入园项目管理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是合作区建设管理的主管机构;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区办公室)是指导、协调合作区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对园区建设情况的督办、检查和反馈;园区管委会是当地园区建设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管理工作,并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园区土地开发收益归地方政府所有。
(一)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机制。由行署、林管局、地方政府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安排,确定资金额度。
(二)建立园区建设资金匹配制度。园区所在地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的筹措,配套额度为所辖园区工程建设实际投资的20-40%。
(三)建立建设资金回收制度。地区投入建设资金在园区建设初期无偿使用期限为10年,从2017年始逐年回收,回收期10年,年回收比率10%。
(四)建立建设资金专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园区建设资金包括国家开行贷款、地区专项建设资金、园区政府匹配资金、向国家及省争取资金。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合格报告,报园区管委会或贷款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拨付工程款。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年初向合作区办公室上报当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达产达效计划建议指标,由合作区办公室审定后向各园区下达专项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园区年度建设绩效的主要依据,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第六条 合作区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合作区管委会审定,报地委、行署、林管局批准后,由合作区办公室公布并由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严格遵循总体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根据园区开发建设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其中投资强度原则要求每公顷不低于1000万元。园区的土地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进入园区后,项目业主须填报《项目建设申请书》,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园区管委会按规划审批项目选址,并负责到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在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图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备案制度。园区管委会作为招标人,具体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评标结果报送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可委托园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也可自带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自带施工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资质、施工水平、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园区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法人和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园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应由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园区工程勘察设计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重要及特殊工程须经合作区管委会批准,由合作区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跟踪核查制度,由合作区办公室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现不良质量行为及时通知相关监督部门和参建方,要求整改或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合作区管委会取消其在园区承接工程任务资格。
第十五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制度。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由园区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限和保修金执行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园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园区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须报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入园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入园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与园区的主导产业关联度大,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
(三)经省(部)级以上认定高科技项目。
(四)高危险、高污染、高资源消耗型项目限制进入园区。
(五)入园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公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园区不予供地,可租用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
(六)项目投资方入园前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表
2、有资质设计部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身份证明
4、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银行出具的资金到户证明(到位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20%)
第十九条 项目入园内部审批程序
(一)凡具备入园条件的项目,园区管委会随时受理。
(二)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县(区)经济计划局、商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签署评审意见后,由园区管委会发放入园通知书(入园通知书要标明项目地块)。项目用地交付投资方后,园区管委会同时下达开工建设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
(三)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审批后3日内,将相关手续报送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入园审核内容
(一)规划与功能定位:入园项目要符合《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规划》、《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兴安岭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及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在规划的范畴内,并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环保:入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注意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园区“三废”处理应采取集中治理方式,污染源防治要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审核重点要看项目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入园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导向、符合环评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项目。要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科技含量、投资规模、产销及利税、环境污染情况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审核重点要看项目是否为土地政策允许用地项目。
(四)资源: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所需的资源储备、物料供应及其它生产要素是否有保障。
(五)财税: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能拉动区域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六)规模:拟入园的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入园企业数、生产规模和行业性质核定。原则上矿产品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木材精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北药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绿色食品、山野产品、旅游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达到产业规模。对于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附加值大、财税贡献大、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在审核中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投资规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服务
(一)项目入园前期,合作区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要为项目入园开辟“绿色通道”,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园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代办和领办企业开工前的所有手续,各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项目入园后,要加强对项目中、后期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增强诚信意识,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切实做到保商、安商、扶商,为入园项目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二)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重点投资项目,要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县(区)主管领导或园区管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合作区管委会及园区管委会要联合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企业入驻园区后,必须接受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的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入园项目的注册地、结算地必须在园区所在地。
(三)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厂区规划布局不能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四)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类的项目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如入园手续不完备,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五)入园项目实行地、县(区)两级备案制,即入园企业在完成项目审核后,分别在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备案,建立入园企业档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批复文件
4、工商执照及相关材料
5、验资报告
6、机构代码证书
7、环保、土地、建设、消防、银行、税务、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批复文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及资信证明
8、项目合同
(六)实行入园企业月报制度。项目在建期间,入园企业每月初必须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投产企业填报《入园项目达产情况月报表》,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反映企业建设和运营情况,园区管委会汇总后每月初报合作区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由合作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2006年3月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和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年。常委会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大局,牢牢把握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发展主线,紧扣“落实、聚焦、突破”的工作基调,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努力开创上海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一、立法工作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适应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目
  1、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2、集体合同条例(暂定名)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若干规定(暂定名)
  4、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暂定名)
  5、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共享)若干规定(暂定名)
  6、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暂定名)
  7、保护供电安全若干规定(暂定名)
  8、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
  9、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
  10、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11、实施《气象法》办法
  12、水务方面4件法规的修改(涉及行政执法主体变动)
  交通方面3件法规的修改(涉及行政执法主体变动)
  13、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
  (二)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
  1、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2、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3、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暂定名)
  4、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
  5、电子商务条例(暂定名)
  6、养犬管理条例(暂定名)
  7、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8、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9、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暂定名)
  10、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
  11、艾滋病防治条例(暂定名)
  12、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
  (三)立法调研项目
  1、公证条例(修改)
  2、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修改)
  3、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
  4、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
  5、防汛条例(修改)
  6、滩涂管理条例(修改)
  7、湿地保护条例(暂定名)
  8、海外人员来沪工作若干规定(暂定名)
  9、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条例(暂定名)
  10、国防教育条例(暂定名)
  11、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
  (四)立法方面其他工作
  1、探索用地方立法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供法制保障;
  2、继续做好有关法规的立法质量后评估工作;
  3、按照科教兴市地方立法框架,督促有关方面加快科教兴市相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
  二、监督工作
  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着力增强监督实效,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和“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常委会重点执法检查和监督项目
  1、以饮用水为切入点,继续开展食品安全跟踪监督;以河道整治为切入点,继续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跟踪监督。
  2、围绕营造市民群众的良好居住环境,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法规的执法检查。
  3、围绕方便群众就医,开展社区卫生和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工作监督。
  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沪开展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题工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专题工作报告:
  1、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上半年工作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组织代表评议市政府半年工作;
  2、本市2005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本市2005年度本级决算报告;
  4、加大金融集聚和金融创新力度,推进金融中心建设情况的报告;
  5、推进和实施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
  6、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情况的报告;
  7、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情况的报告;
  8、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9、2006年规划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10、2006年环保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主任扩大会议听取下列专题工作汇报:
  1、本市国资国企改革及提高职工收入情况;
  2、文化体制综合改革情况;
  3、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4、本市2005年度非税收入征缴使用管理情况;
  5、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
  6、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情况;
  8、物价工作有关情况。
  常委会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听取下列由市政府提请通报的重要事项:
  1、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的有关情况;
  2、世博会各项筹备工作的实施情况;
  3、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
  4、全面启动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情况;
  5、安居、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情况;
  6、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
  7、教育综合改革的有关情况。
  (三)述职评议工作
  常委会对6位市政府组成人员开展述职评议。采取两种方式:
  1、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评议对象为: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周富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市水务局局长张嘉毅。
  2、被评议人员向常委会书面述职,接受评议。评议对象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蒋应时、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徐建国、市财政局局长刘红薇。
  探索述职评议与专项工作评议、与询问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着眼于推动被评议人员及其领导的部门改进工作。
  (四)预算监督
  开展对25个部门2006年度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深化预算预审与初审,审查决算,进行教育投入绩效监督和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研究,开展民防专项资金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调研,继续做好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各委员会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或调查研究
  有关委员会分别组织开展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防汛条例执法检查;落实非公经济发展政策、行政审判、监所检察、代为经租侨房新方案实施情况跟踪监督;2005年述职评议人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等工作。
  (六)其他监督工作
  1、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信访工作的要求,继续做好代表参与信访的工作,试行常委会委员和各委员会委员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2、开展“推进建设节约型城市”为主题的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进一步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方法,着力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更好地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
  1、根据形势发展和本市实际需要,及时依法讨论市政府等提请审议的节能工作、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等重大事项议案,作出决议或决定。
  2、组织重大事项征求意见会,认真听取和讨论有关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加强事先调研,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工作和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
  进一步深化代表工作,着力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
  1、进一步扩大代表知情权,继续办好“改革与市情”等专题报告会,办好人大代表网和上海人大月刊,深化“人大网议日”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搭建平台,提供信息。
  2、组织更多的代表参与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预决算预审和初审等工作;邀请更多在基层工作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完善制度规范。
  3、加强督办力度,提高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认真审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建立闭会期间受理代表议案的制度规范。建立主任会议重点督办制度,发挥委员会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提高代表书面意见的解决率。
  4、针对代表履职实际,开展多形式、有实效的培训。继续办好基层代表轮训班、代表履职培训班、预算审查等各种专题培训班。组织开好部分省市人大培训工作研讨会。
  5、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各委员会联系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情况,定期向代表寄送经济分析等材料,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6、认真贯彻市委14号、16号文件精神,推动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措施。
  7、做好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五、常委会自身建设
  进一步加强常委会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水平。
  1、组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大工作实际加以贯彻,增强执政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以高昂的热情和科学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2、认真落实新制定的各项制度,根据需要及时梳理和修订人大工作方面的法规,完善议事程序,健全工作规范。
  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与研究,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扩大范围和影响,使这项根本政治制度深入人心;努力形成一批研究成果,用以指导实践。
  4、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完善“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机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