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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17:19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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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监二字〔2005〕2号

关于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全国各省(区、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鉴于当前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量仍然很大,为进一步掌握全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动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为即将建立的向社会定期公告制度做准备,经研究,2005年继续实行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坚持定期分析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情况和定期向国家局报送制度。自2005年2月份起,请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颁证进度、存在问题及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见附件1及附件2)一并汇总上报。

  二、为做好首批期向社会公告工作,请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本辖区内已取得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及企业全部按附件2要求认真填写上报,名单先后顺序由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行决定,国家局将根据上报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首批公告名单统计截止日期为3月20日,请于3月底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报我司。

  三、为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上报材料时,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材料,不得手工填写。书面材料加盖颁证机关公章后采用传真或邮寄方式上报,电子版材料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上报。附件1和附件2表格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小煤矿安全许可”专栏中下载。

  四、联系人:王素锋,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4017,电子邮箱:xkxk@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

  附件2、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情况明细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监察二司

  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
项目类别 总体情况 评估情况 已评价矿井数 累计申报数 累计受理数 累计发证情况
生产矿井数量(处) 设计能力总数(万吨) 小计 A类 B类 数量 设计能力(万吨)
合计
其中 <3万吨矿井
3-9万吨矿井(含3万吨)
>9万吨矿井(含9万吨)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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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 附 则

4.1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法释〔20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