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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6:39:24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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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特立尼达 多巴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4年6月20日,中国代理常驻联合国代表庄焰和特多常驻联合国代表塞诺雷特在纽约签署两国建交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通过特派代表在纽约的会晤,就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

  两国政府确认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认为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对两国和两国人民都将是有利的。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根据它们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庄 焰(签字)             塞诺雷特(签字)


                           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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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

银发[1989]15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发布。《决定》中提出的当前产业发展序列,是金融部门制定信贷政策,调整贷款结构和贷款项目评审决策的基本依据。各家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制定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运用计划、资金、利率等手段,调整贷款结构,采取“先收后调、优化增量”的办法,限劣扶优。各银行、各地区要按照总行下达的流动资金加速周转指标,在上年的基础上,制定收回贷款的月度计划,按月收回和考核。收回的贷款,主要用于增加对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能够增加有效供给产业的贷款投入。新增贷款绝大部分要用于《决定》提出的当前产业发展序列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产品和经济效益好、贷款能按期收回的企业。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分类排队、区别对待,促进社会资金良性循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专业银行(含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下同)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和银行信贷基本原则,对企业重新进行分类排队。第一,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中,主要支持生产国家重点产品的大中型企业,对其中一些个别的大型骨干企业,专业银行可以在贷款限额之内单独核定贷款规模,在信贷资金上要优先支持这些企业的需求;第二,对生产重点产品的企业,在符合信贷原则的情况下,视银行信贷资金情况给予支持;第三,对于生产国家严格限制生产产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经济效益高低,在贷款上一律少贷多收,促其限产、停产或转产;第四,对国家已要求停止生产产品的企业,银行一律停止贷款,并清理收回老贷款。
  对企业分类排队的标准或分行业、分产品的贷款序列目录,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提出;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的分类标准,结合当地贯彻产业政策的要求,提出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省以下分支机构要根据企业分类排队的标准和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区别对待,合理安排信贷资金,并注意经济效益。各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在当地人民银行指导下,调整贷款结构,合理安排资金投向。
  三、固定资产贷款要严格按照调整投资结构的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掌握。对下列情况均不予贷款,即:国家计划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的项目、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禁止兴建的非生产性项目、违背国家行业计划盲目布点的项目、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项目、与大工厂争原料的重复建设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外部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项目、没有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基本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计划之内,凡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先停工后清理的项目,和已经决定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积极清理收回老贷款。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计划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按国家计划优先保证重点技改项目的资金需求。其中重点是: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轻纺、支农行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以及国产化配套项目。对地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目录,严格审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不得发放技术改造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委托等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产业发展序列进行审查,凡计划外项目或严格控制生产、停止生产的产品项目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资金投入。
  四、各专业银行和其他经批准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调整流动资金贷款结构,在注意优化新增贷款投向的同时,努力搞活老贷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已占用贷款进行分析研究,具体提出调整目标,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中抽回资金,用于支持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产品的生产,逐步优化贷款结构。
  (一)工业贷款。对于国家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要少贷多收;对于国家停止生产的产品、长线滞销产品和劣质产品坚决不予贷款,并要清理收回老贷款。要优先支持支农产品的生产;优先支持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支持轻工、纺织、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高技术产业中根据产业发展序列需要重点支持产品的生产,支持轻工、机械等深加工、创汇高的出口产品的生产。
  (二)商业贷款。对于囤积商品超过正常周转需要的企业,经营不善占压贷款的企业,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回贷款。为了保证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求,各地要集中力量,首先对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贷款进行清理,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对于非法倒买倒卖的公司,未经批准经营批发业务的零售企业,非国家指定收购粮棉及其他商品的企业,未取得专营商品资格,经营专营商商品的企业,以及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坚决不予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限期清理收回。要优先支持粮、棉、油、肉、禽、蛋等重要农副产品,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必备小商品的收购和储备;积极支持农用生产资料的购进;支持收购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合理资金需要;支持国家专项储备商品的收购和储备。
  (三)外贸贷款。对于抬价抢购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资源性商品,坚决不予贷款;对国内资源缺乏,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出口,要根据外销服从内销政策严格限制贷款;对无拨补亏损来源的商品出口和已经形成超亏占用银行贷款的进出口企业,要促其限期解决,凡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落实弥补来源的,银行要坚决停止贷款。对未按规定弥补自有资金的进出口企业,要停止发放新贷款。对经营不善,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回贷款。要优先支持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出口商品收购的资金需要;积极支持适销对路,已与国外签订合同的低亏商品出口。
  (四)农业贷款。要限制对农村工、商、运输个体户的贷款,控制生活费用贷款,减少新贷款,清理收回老贷款;要清理长期呆滞的农业贷款,落实债务,限期收回。要优先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其中重点支持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生丰产林的生产;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支持饲料的生产和加工,支持城市郊区副食基地的建设;支持中低产田改造和合理开发新的资源。
  (五)乡镇企业贷款。对于原材料无保证,与大工业争原料、能耗、物耗高,产品积压,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一律停止贷款并收回老贷款,促其调整提高。对重复和盲目建设的项目和企业,银行坚决不予贷款。要重点支持农用工业和能源工业;支持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支持与大工业配套和“三来一补”的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
  五、加强外汇贷款投向的管理。外汇贷款和国内配套人民币贷款都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平衡,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投向。要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企业技术引进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合理资金需要;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资金需要;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的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必须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中确定的产业、产品发展序列,限劣扶优、区别对待。
  六、各级金融部门在贯彻落实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中,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发现贷款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要及时清理收回;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贷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民银行要经常分析、检查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加强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云南省玉溪市专利奖励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玉溪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 当年国外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

  (四) 当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五) 当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受理或授权的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获得奖励

  (一)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

  (二) 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发明专利;

  (三) 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奖励额度

  (一) 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1000元;

  (二) 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三) 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

  (四) 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

  (五) 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600元。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玉溪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 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已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首次提出奖励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 市知识产权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

  第八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对受奖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纠正、撤销奖励、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 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