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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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公布《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 第33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附件: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区县(自治县)名称
功能区类别
序号
适 用 区 域
万州区
一类
1
王二包自然保护区
2
乌龙池森林公园
3
泉活森林公园
4
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5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
6
龙泉风景名胜区
7
歇凤山风景名胜区
8
潭獐峡风景名胜区
黔江区
一类
1
黔江森林公园
2
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
涪陵区
一类
1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
2
武陵山森林公园
3
乌江森林公园
4
小溪风景名胜区
渝中区
二类
1
渝中区所辖区域
大渡口区
一类
1
大渡口森林公园
二类
2
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江北区
一类
1
铁山坪森林公园
二类
2
江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沙坪坝区
一类
1
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沙坪坝辖区部分)
2
歌乐山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沙坪坝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特钢厂区(即石井坡街道包括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长春沟社、姜家社)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九龙坡区
一类
1
白市驿三多桥白鹭自然保护区
2
白塔坪森林公园
3
尖刀山森林公园
二类
4
九龙坡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南岸区
一类
1
长生林场
2
南山森林公园
二类
3
南岸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碚区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北碚辖区部分)
2
金刀峡―胜天湖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北碚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万盛区
一类
1
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
渝北区
一类
1
华蓥山自然保护区
2
玉峰山森林公园
3
南天门森林公园
4
张关―北岩风景名胜区
5
统景风景名胜区
二类
6
渝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巴南区
一类
1
桥口坝森林公园
2
南泉风景名胜区
3
东温泉风景名胜区
二类
4
巴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部新区
二类
1
北部新区所辖区域
长寿区
一类
1
楠木院森林公园
2
长寿湖风景名胜区
江津区
一类
1
四面山自然保护区
2
大圆洞森林公园
3
云雾坪森林公园
4
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
合川区
一类
1
九峰山森林公园
2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合川辖区部分)
永川区
一类
1
茶山竹海森林公园
2
代家店森林公园
3
云龙山森林公园
南川区
一类
1
金佛山自然保护区
2
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綦江县
一类
1
老瀛山自然保护区
2
古剑山森林公园
3
长田森林公园
潼南县
一类
1
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
铜梁县
一类
1
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
大足县
一类
1
玉龙山森林公园
2
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区
3
龙水湖风景名胜区
荣昌县
一类
1
岚峰森林公园
璧山县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璧山县辖区部分)
2
青龙湖森林公园
梁平县
一类
1
东山森林公园(菩萨顶景区)
2
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城口县
一类
1
大巴山自然保护区
2
九重山森林公园
丰都县
一类
1
南天湖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名山景区)
垫江县
一类
1
宝鼎森林公园
2
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武隆县
一类
1
白马山自然保护区
2
仙女山森林公园
3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4
天生三桥风景名胜区
5
后坪天坑风景名胜区
忠 县
一类
1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石宝寨景区)
2
甘井沟风景名胜区
开 县
一类
1
雪宝山自然保护区
2
南山森林公园
3
南岭森林公园
云阳县
一类
1
七曜山自然保护区
2
四十八槽森林公园
3
龙缸国家地质公园
4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张飞庙景区)
奉节县
一类
1
三岔河森林公园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白帝城景区)
3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巫山县
一类
1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
2
江南自然保护区
3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小三峡景区)
巫溪县
一类
1
阴条岭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溪县辖区部分)
3
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石柱县
一类
1
大风堡自然保护区
秀山县
一类
1
太阳山自然保护区
2
凤凰山森林公园
酉阳县
一类
1
大板营自然保护区
2
金银山森林公园
3
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
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出字〔2009〕3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步伐,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和《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音像(电子)出版业的发展实际,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三个一批”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关于转企改制要求
1.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上报体制改革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转制(其所属图书出版单位已确定为第一批转制的,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必须同期完成转制工作)。
2.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须按照《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新出字〔2009〕1号)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注销事业法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对未能按时完成转制任务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停办注销。
3.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及上报、审批程序参照图书出版社进行。
4.已转企改制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二、关于“三个一批”方案
1.做强做优一批音像(电子)企业
对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音像(电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在上市融资、出版资源配置、重点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力争在3年内,培育5至8家大型音像(电子)集团公司。
(1)重点支持组建2至3家以音乐为主业,集音乐创意、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及歌手演艺等于一体,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2)重点支持组建1至2家以影视类、百科类为主业,集制作、出版、复制、发行等业务于一体,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3)重点支持组建1至2家教育音像集团公司,通过整合国内教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资源,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4)重点支持组建一家电子出版集团公司,通过开发、整合电子和网络出版数据库资源,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双超10亿元的大型集团公司。
同时,重点支持20家导向正确、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核心竞争力强的独立音像(电子)出版、制作企业。20家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专职人员在30人以上。
(2)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年原创国产音像、电子出版物品种不少于50种。
(5)近3年来没有违规记录。
(6)对在承担国家重大出版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较多、在“走出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音像、电子出版、制作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的20家企业,力争在3年内实现净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超过1亿元。
2.整合重组一批音像(电子)企业
将音像(电子)出版体制改革同出版资源整合、产业结构优化及产业布局调整、总量压缩结合起来,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先行整合,组建专业性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和支持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综合性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和支持独立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以多种方式并入大型国有报刊集团、出版集团、印刷集团、发行集团、影视集团等文化企业集团;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政策许可领域、范围参与音像(电子)出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重组。
(1)对于净资产和销售收入均低于300万元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要与有实力的图书出版社、报刊社或出版、影视、文化演艺集团公司进行整合。
(2)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中同时拥有多家独立法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建议在部门内进行整合,原则上只能保留一家,或整合成立专业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公司。
(3)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中同时拥有独立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社的,建议音像(电子)出版社与图书出版社进行合并,可保留音像(电子)出版社副牌。
(4)鼓励和支持地方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部门所属的音像(电子)出版社并入当地出版集团、报刊集团、发行集团、影视集团、文化演艺集团或有实力的图书出版社。
3.停办退出一批音像(电子)企业
对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改革中不愿转制的予以停办;对在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已不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予以注销;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
(1)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展难以为继的,停办退出。
(2)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守诚信,盗用他人版权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停办退出。
(3)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制或不愿意继续办下去的,停办退出。
(4)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在年检中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注销:①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电子)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电子出版社需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音像出版社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电子出版社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③有正常的出版业务,两年内音像、电子出版物品种必须达到10种(含)以上。
(5)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出版许可证:①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②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③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④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⑤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⑥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三、关于组织领导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文化体制改革办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具体协调工作。
2.各主管和主办单位对所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制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转制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将予以注销,遗留问题由其主管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3.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加紧制订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制方案。地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转制方案须于2009年11月底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转制方案须于2009年12月底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