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6]124号
北京、重庆市建委,黑龙江、陕西、河南、湖北、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省建设厅(建管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我部决定对湖北、陕西等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施工许可颁发机关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仍在从事施工活动。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将本地区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示。
二、督查方法和程序
(一)听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
(二)对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督查组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选3个无证企业,到企业总部检查了解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擅自施工。
(三)到受检城市承发包交易中心,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抽选30个无证企业,通过招投标网络系统,查看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然参加投标活动。
(四)到受检城市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抽选30个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施工许可的项目,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查看施工许可机关有无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上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五)检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看其有无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公示。
(六)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查3个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主管部门和企业),下发执法(整改)建议书。
督查组在每个省检查省会城市和另一设区城市。省会城市以外的设区城市由督查组抵达后选定。
三、督查时间
2006年3月16日至3月26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检查湖北省、陕西省
组 长:徐 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司长
第二组:检查江苏省、河南省
组 长:王力争 国家安监总局二司助理巡视员
第三组:检查四川省、重庆市
组 长:尚春明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
第四组:检查北京市、黑龙江省
组 长: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第五组:检查广东省、江西省
组 长:谢晓帆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五、有关要求
(一)请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内容应集中在前述三项督查内容,重点是本地区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还在施工,本地区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组织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项检查,以及检查结果。
(二)请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受检城市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有关资料(可放于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
2、本地区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以设区的城市为单位列出)。
3、组织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附表一,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4、督促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填写附表二,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三)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督查组拟督查情况和举报电话提前2至3日在本地媒体公布。
(四)将此次督查情况及时通知驻厅(委)监察部门,并邀请上述部门的人员参与此次督查活动。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表一:设区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表
附表二:设区城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一、二级企业无证施工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 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三)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运动员;
(四)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运动员。
第八条 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但符合前条指令性安排就业条件的运动员除外:
(一)获得奥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九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
(一)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和推荐就业条件的;
(二)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条件而未选择的;
(三)经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退役运动员拒绝政府安置的就业岗位的;
(四)在推荐就业期限内经政府推荐就业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
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前应当办理退役手续。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应当明确提出是否自主择业;未选择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后要求回深圳参加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政府就业安置,但须于毕业前半年内向退役前原训练单位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在规定时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举办专门招聘会,为退役运动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见面机会,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体育行业、体育服务业、业余体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政府资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新增体育社会指导员、基层体校教练等工作岗位,应当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
文化、教育等非体育系统单位需要体育人才的,应当优先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下列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一)获得世界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洲体育比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全国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或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中、小学校应当择优录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运动员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退役的,应向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运动员退役申请表》,并由训练单位报市体育部门,市体育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不再属于体育运动队在编人员,并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领取退役费。
第十六条 符合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一)退役运动员应当在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退役运动员申请指令性安排(推荐)就业审批表》,原训练单位自退役运动员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体育部门审核;
(二)市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原训练单位送审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体育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并应当自运动员批准退役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指令性安排或者推荐就业等相关工作;
(四)退役运动员就业单位已落实的,市体育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退役运动员录取单位及报到时间,退役运动员应当签收。市体育部门收到签收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录取单位手续;
(五)退役运动员签收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 运动员退役后,享有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待安置期。待安置期从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之日起开始计算,退役运动员一年内重新就业的,待安置期结束。待安置期不计算工龄。
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由原训练单位转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缴交待安置期内的人事代理费。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按照退役前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运动员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逐月计发一年的体育津贴。体育津贴包括体育基础津贴、运动成绩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第十九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成功就业的,在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新单位手续时,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境)定居,可申请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第二十条 退役运动员拒绝签收市体育部门发出的落实就业单位书面通知的,或已签收书面通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按照自主择业处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待安置期满仍未能就业的退役运动员,经失业登记后纳入政府再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或者转移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运动员要求退役的,可按照本办法的退役规定办理退役,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安排文化学习。学习期间,运动员体育津贴按月发放。
前款规定的退役运动员年满16周岁且已达到初中文化程度方可按照本办法安置的规定办理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包括退役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体育津贴和初中程度国民教育费用、人事代理费、医疗保险费等。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由深圳市输送并被上级专业队招收为正式运动员,经批准退役且选择安置去向为深圳市的退役运动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安置。但退役后已选择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或者选择自主择业并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