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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11:57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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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字[1997]52号 1997年6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1996年10月8日,市政府批转的市军转办等10部门关于《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政字[1996年90号]),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在没有作出新规定之前,今后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接收工作。
附件:
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严肃安置工作纪委,规范安置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安置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属驻市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配偶的义务。
  第三条 安置计划是行政指令。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所有单位应无条件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接收转业军官及其家属的安置。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执行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不准自行制定下达与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相违背的规定。自行制定的与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办法一律无效。
  第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军转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军转安置工作实行“五包”,即:包领任务,包检查督促,包解决难题,包妥善安置,包按时定位。
  第五条 对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个人,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表彰,颁发锦旗或荣誉证书;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请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不认真招待安置部门下达的计划,不按地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由监察部门对其实施行政监察,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完成任务。如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七条 对拒不接受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经反复做工作仍不改正的,除对单位和一把手进行公开曝光外,还要给予如下处理:
  (一)不能评为“双拥”达标单位;
  (二)单位和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并根据管辖权限暂停办其单位工资审批工作。
  (四)财政部门扣拨单位全年公用经费10%,扣发单位一把手工资50%,直至完成安置任务为止。
  (五)公安、粮食部门暂停办其调入人员的户粮关系。
  (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单位新购置的车辆落户挂牌手续。
  第八条 接收单位不主动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或者有意拖延转业军官及其家属的报到时间,转业军官的工资和福利由监察和军转部门直接从其单位开户行予以划拨,直到转业军官上班发薪为止。人行和各开户行要给予大力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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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在门前划定的地段,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整洁工作,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乱丢果皮、纸屑、杂物;无痰迹;无蚊蝇兹生地;无饲养家禽家畜。
(二)包秩序。保持门前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无乱堆放物品;无乱停放车辆;无流动摊贩;无乱张贴标语、广告。
(三)包绿化。保持门前环境优美,植树种花,管理和爱护责任段内的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第三条 他人在责任单位三包地段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绿化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给予劝阻、纠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指定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三包”任务书的实施。可以设监督岗,或由责任单位出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统一组织人员管理。
第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环卫处负责保洁的街道,由工商局负责管理的集贸市场,由园林部门负责绿化管理的地区,不属“门前三包”范围。这些地方由上述主管单位负责“三包”。
第六条 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或在实施“门前三包”的规定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有权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或其他处理。
第七条 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文明办牵头协调,市公用事业局、爱卫办、城管办、工商局、规划局、园林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应各尽其责、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



1991年1月10日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活动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活动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6月16日 国家旅游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你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等周边国家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活动,并授权我局函复如下:
一、两日游和七日游以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承办单位分别是霍城县旅行社和新疆海外旅游总公司。
二、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常驻户口的居民。
三、双方参加七日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对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参加两日游的我方人员可持用一次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时由边防检查部门收回。
四、我方参加七日游人员应按规定以外汇或外汇人民币购买机票。
五、其他有关问题参照《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办理。
六、开展两日游和七日游业务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你区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敌对势力借机进行民族分裂等非法活动。



199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