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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22:01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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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3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建法函[2005]16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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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五、财综字〔1999〕59号文第三十九条“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地在严格执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重新审查后,可以继续执行,并按贷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回收。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在国务院未做出新规定前,仍按国办发〔199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州政发 [2003] 24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州殡葬改革滞后,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有损于我州对外形象。为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文明、节简、科学、规范的现代丧葬文化氛围,州人民政府决定吉首市率先推进殡葬改革。吉首市政府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关系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力争2至3年内,吉首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其它县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准备工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首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含居委会、村)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宗教人士在吉首地区死亡后的殡葬事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强化殡葬管理,积极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吉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检查、监督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对重大问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为单位和个人文明治丧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吉首地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吉首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履行殡葬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吉首兴隆陵园是吉首市城区范围内集中土葬和火葬的区域,其殡葬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殡葬主管部门年检。 第六条 吉首市行政区域内属财政拨款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驻吉部队、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死亡,应当全部火葬。按有关规定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自愿身后火葬的,其单位、亲属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并由州、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其家属凭遗体火化证明到吉首市民政部门领取。经费来源按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单位分别由州、市财政承担。 吉首市行政区域户籍以外的人员在吉首市城区范围内死亡,必须就地火化,但不享受州、市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 无名、无主遗体就地火化,所需火化费用由吉首市财政列支。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如要安葬,应葬入吉首兴隆陵园公墓。 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七条 吉首市城区范围内不属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死亡后,应葬入吉首兴隆陵园公墓,不按规定葬入公墓的,其家属不能享受社会救济及其它各种优待。 第八条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乡(镇)、村应规范土葬。以村或自然寨划定一定范围的荒山荒地作为集中土葬区域,严禁乱埋乱葬。 风景名胜区或因国家工程建设需迁移的坟墓,应迁入公墓山或集中土葬区,未迁入的应平毁坟头。 第九条 严禁预售墓穴。但夫妻双方生前要求合葬,而一方已死亡的除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馈赠墓葬用地;严禁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应火化或应葬入公墓山的遗体,丧主或单位应在四个小时内通知吉首殡仪馆(兴隆陵园殡仪馆),并持有效证明办理交接遗体手续后进行火化或土葬。正常死亡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其中,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司法部门出具法医验尸证明;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法医验尸证明。 第十一条 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及时告知吉首市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应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火化或土葬。 第十二条 吉首市殡仪馆(兴隆陵园殡仪馆)是吉首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丧事吊唁活动的唯一场所。禁止在城区其它范围内从事丧事吊唁活动。禁止抬棺(骨灰盒)游街游行。 第十三条 未经吉首市民政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殡葬服务用品。需从事殡葬用品经营的,应向吉首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持批准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未经吉首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吉首市殡仪馆(兴隆陵园)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参照省内同类收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拟定,实行价格听证并报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提供墓葬用地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限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行起棺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同时,由吉首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违法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将应葬入兴隆陵园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遗体私自在其它他地方埋葬、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经营性公司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建设、工商、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四)买卖、转让、出租、馈赠墓地、墓穴或墓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或按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区范围内搭设灵堂、灵棚、放高声音响等从事丧事吊唁活动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城建、建设、环保、文化等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六)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或未经批准经营殡葬服务用品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用品,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葬坟,拒不迁出或平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的; (三)拒不服从殡葬管理,阻碍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破坏、干扰殡葬执法,煽动闹事的; (四)侮辱、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单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级部门和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执法管理中不予配合的; (二)医院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致使死亡者遗体外运、乱埋乱葬,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殡仪管理服务人员在殡葬管理服务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严格罚没款管理,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款由相应执法主管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首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几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火葬范围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9号)文件精神,确定吉首市为新增的火葬区范围,为此,《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财政拨款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吉部队、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均应当推行强制火化。另外,《办法》考虑到了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推行自愿火化,这也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二、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办法》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自愿火化,按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单位分别由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 三、关于殡仪馆是城区范围内唯一场所问题 根据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给子吉首市殡仪馆、火葬场及公墓山的开发建设提供扶持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2]33号)文件精神,市政政府已承诺在50年内不再批改第二家同类项目开发公司。 四、关于公墓年检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愈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五、关于殡葬用品经营审查问题 《办法》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25条“制定、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规定起草。 六、关于罚款数额依据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可以进行罚款,没有规定数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