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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15:41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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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省政府和省政府27个相关部门确定了首批新闻发言人,并开展了新闻发布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新形势下的新闻发布机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使政府的新闻发布遵循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密切联系;使政府的重要信息传递更加准确、系统、及时、有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为实现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言人构成
  (一)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副主任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3人担任,其中省政府秘书长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省政府的新闻发布。
  (二)逐步在省政府各部门各设立两名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担任该部门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处级干部担任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该部门的新闻发布。
  三、发布内容范围
  (一)省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省政府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和显著成就;我省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省内突发事件;省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部门新闻发布内容:各部门工作领域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各部门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各部门工作领域发生并负责处置的省内突发事件;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各部门工作领域内需要或省政府领导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四、发布方式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可分别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吹风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
  (一)定期新闻发布。省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专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进行发布。
  (二)临时新闻发布。一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申请以省政府或部门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二是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报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组织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新闻发布;三是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和省领导的要求进行的新闻发布。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先对其基本事实做客观、简要的发布,随后根据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再做及时深入的后续发布。
  五、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是负责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处(室),在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部门新闻发布的策划、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要加强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认真主动地做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一是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省领导的指示,协同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二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原则上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除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申请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发布。
  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该部门要在发布前将发布内容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一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批准。二是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该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三是答问口径的准备。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每次新闻发布之前,都要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五)发布效果的评估:新闻发布以后,要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情况;二是了解媒体和记者报道和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为新闻发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一些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提供方便。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救灾防疫、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政府新闻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具体体现,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建设,选择综合素质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的理论功底、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善于同各类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打交道,具有一定亲和力与临场应变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努力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行署、市政府原则上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具体做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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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预防形式的过渡性思考

作者:贺轶民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电话:010-65014161

一、前言
网络,其中一个意思就是指由特定的行业或专业建立起来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系统,如销售网络、服务网络等。在网络内部,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必定采取该网络所允许存在的形式积极推动、联系其余各方,以求达到某个特定的目的。预防即事先防备的意思,通过网络的形式来对职务犯罪进行事先防备,必然要求网络内部各方有着明确具体和可实施、可评价的权利与责任。例如:检验销售网络的成功与否要看销售渠道是否畅通、物品的生产与流通是否符合价值规律,这其中产品的销售方为了生存与发展,必然想方设法达到预期的销售目的;检验服务网络的成功与否要看服务是否方便快捷、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客观要求,服务的提供方为了确保服务业务的生命力,也必然使劲浑身解数以求接受方的满意。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借用网络的形式,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目前,全国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以各种网络的形式存在和发展。但是,毫不避讳地说,由于网络预防形式只是在法律对预防工作无明确授权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具有行政权利突出、法律权利弱化等过渡性特点,因此,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网络的形式必将被法律授权的专业组织形式所取代,该专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授予的权利组织监督社会各单位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这将是网络预防形式的高级形态。
二、网络预防产生的背景与现状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下,一手抓打击职务犯罪,一手抓预防职务犯罪,这已是达成社会共识的当然之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确立了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职,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在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弥补法律无明确授权的制度缺陷,“网络”以一种组织形式,发挥各级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广泛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积极发挥着预防职务犯罪的媒介作用,通过网络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应是建立网络预防形式的初衷。
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属于新生事物,他直接源于“仍然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仍然繁重的反腐败斗争任务”。几年来,预防网络这种形式通过艰难的摸索,在党委的领导下、纪委的组织协调下以及各网络成员的积极参与下,采取法制教育宣传、预防调研、个案预防、重点工程预防等方式已经将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在社会普及,并在一定范围内收到了一定的预防实际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各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各界的职务犯罪预防意识从无到有,可以说网络预防这种形式功不可没。通过网络工作,各网络成员单位积极联系本单位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网络预防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网络预防,各网络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网络预防还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3、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网络这种形式,从理论到实践,进一步丰富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涵。同时,通过各网络成员的艰难摸索,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有力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网络预防形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网络预防形式的产生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预防职务犯罪又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同时,网络预防形式的自身性质和特点又具有过渡性,使得网络预防工作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显得后劲不足,缺乏有效的持续支持。
(一)法律依据的欠缺与松散型的组织结构导致工作的主观性强,稳定性差,工作效率低
目前,职务犯罪预防缺乏相关的统一的法律依据,基本是依据党的政策来进行。党的政策只是一个宏观的战略性指导,各部门具体的权利与责任、实施步骤等都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和各单位的认识差别也很大。这样,虽然网络的组织结构已经搭建,但进一步的深入工作却因不同地域、不同人员不同时期的不同认识,难以稳定有效地进行。一般来说,网络预防形式的组织结构属于松散型,由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兼任,基本贯彻“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职”的原则。而实践中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日常工作非常多,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各种硬性考核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预防职务犯罪这种缺乏考核依据、考核措施的软性工作自然就要大打折扣。同时,这种松散型的组织结构运作周期长,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造成工作虚而不实,大而不细,欲“一网打尽”而不能,主观性、随意性强。
(二)责任既分散又不明确,导致工作衔接不紧,不能形成显著的预防合力
网络组织机构内部的责任非法定责任,一般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同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单位的性质特点由网络会议研究确定。在制订责任制度时,由于上述原因,考虑到开展工作的法定权力不足,责任制度也基本上是一些大的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大而虚,核心责任不突出且分散,约束性较弱。在这种责任制度下,网络成员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不紧,工作的力量也就相对分散,不能形成显著的预防合力。同时,在法定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法、手段和工作深度也就必然受到影响,或者只停留在宣传层面,或者只能有个案预防的效果,难以发挥整体预防、社会预防的系统优势。
(三)网络预防的专业性不明显,法律定位不清,导致工作机制不协调
首先,在各级网络预防组织当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唯一的专门性组织,该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尽到部门职责,但究竟具体什么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部门职责,党委并无组织委托,法律也无明确授权,只能依据“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这一宪法性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最后成了单纯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角色,或者在有的地方成了法律审批角色等等,诸如此类,有悖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其次,实践中各级党委只是对预防工作进行领导,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纪委负责。也就是说,网络预防工作的步骤关键要靠各级纪委来推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只是发挥密切配合的作用,进一步地说,在检察机关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为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有依靠各级纪委来调动社会资源。事实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纵向业务考核,只能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问题,而不能解决其本质问题。相比较而言,各级纪委担负党风廉政等方面大量的专业本职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刑事犯罪领域研究的问题,后者是党建工作研究的问题,虽然从大的方面讲又都属于反腐败这个大的格局问题,但又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纪委内部纵向考核是没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一项内容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分离,其直接后果是专业预防措施制订被动,工作机制不协调。
四、网络预防形式的高级形态
由于以上诸多原因,网络预防形式只是一种过渡形式,真正符合职务犯罪预防科学规律的格局,应当是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以下是专业机构预防与网络预防的比较:
(一)组织形式的比较
预防专业机构组织形式严密,直接受法律约束,预防目标明确,更能直接地针对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和规律做出准确快速的反应,提高工作效率。网络预防形式结构松散,无法律授权,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初级形态。
(二)工作性质的比较
预防专业机构的专业性突出,法律特点明显,符合社会化分工和法律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确保了打击与预防的同步进行。网络预防形式的行政色彩浓重,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方式,集中反映了它的过渡性。
(三)制度责任的比较
预防专业机构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制度不因领导的认识不同而迥异。网络预防形式责任分散,尤其是核心责任不明确,责任与权利相分离,集中反映在工作机制的不协调性和制度的不连续性上。
五、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预防职务犯罪格局的条件
虽然专业机构预防是一种高级形态,但是,建立这样的格局,完成网络预防形式的过渡,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专业条件和社会条件:
(一)专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
作为专业的组织机构,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当然这个工作目标应当涵盖长远目标和现实目标两个部分,并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是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进一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欠缺,将直接导致这项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得主观判断与决策取代科学的客观分析、人为的因素取代法律的制度。目前,有关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
2、有可操作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评估机制
一个专业的机构必定要有专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否则,不可能对其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地评估。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机构,是以社会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发生率,还是以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期比较,或者其他综合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衡量其工作成绩的标准,需要准确界定。同时,预防效果评估机制和预防工作量化考核机制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归宿。目前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只有量化考核机制而没有效果评估机制。
3、有科学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当中,工作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工作责任必须基于法定的权力,两者相互统一,共同形成严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接受党的领导的方式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专业机构负责,体现党委领导和法律授权的统一。目前有必要及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法律,统一规范这项专业工作,包括程序、职责、机制等。
4、有科学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专业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必须要有科学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也就是说,按照不同职务犯罪的法律特点,由专业机构调动相应的社会资源,形成单位化、社区化、群众化的各类职务犯罪的不同级别的预警机制,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目前,有必要建立健全不同时期各种职务犯罪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形成预警机制。
(二)社会条件
1、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发展,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以及职务犯罪的发生对现有网络预防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2、作为“打击与预防并举”的一个方面,打击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发展,通过有力地查办案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手段和预防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迫切要求。
六、结论
网络预防形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宣传法律知识、普及预防职务犯罪意识、协调网络各单位参与预防等方面。但是,这种形式从组织结构到工作机制都欠缺法律的严谨性,尤其是作为组织协调者的各级纪委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考核不具有法律依据,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内部考核又不具有本质意义,因此网络内部责任不明确且分散,导致了以松散型结构为存在方式的网络预防形式在形式搭建后,难以有新的突破和创新,体现了这种形式在法律技术操作层面上的粗糙性。建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预防职务犯罪格局,是专业预防的高级形态,是网络预防的上位形式。这种格局的核心是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通过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为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工作,将打击与预防两种手段有机结合,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旦这种格局形成的专业条件和社会条件成就,网络预防形式就将过渡到一个更高级的形态。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经委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委

为了管好用好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国营企业和较大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促进企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三者密切结合,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的管理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规定,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工商银行开户,运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国营和较大的集体企业都要在“专用基金”和集体企业的流动资金存款科目中建立“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开户企业如不按本规定实行“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管理,银行有权停止企业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列入“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主要范围有:
1.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2.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大修理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
3.企业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按规定留得的利润等;
4.减免调节税留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
5.实行横向协作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6.按国家规定的政策由企业提取的应该用于技术改造的其它资金。
二、实行专户管理的“技术改造资金”要根据国家、地区、部门编制的3年技术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主要用于:
1.对现有企业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
2.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安全保护等进行的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与主体改造工程相应的生活福利配套设施;
3.对原有交通运输工具、设施、港口码头的更新改造工程;
4.企业为改造、扩建所支付的能源交通税、建筑税等;
5.各类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
6.5万元以下的零量固定资产购量。
三、根据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企业应向开户银行的信贷部门提报经批准的技术改造资金的用款计划。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用途,审查和检查企业的支付情况,对企业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其它用途,擅自改变批准计划和超计划使用资金的,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发现后有权通过会计部门拒付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批准的计划使用和有无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情况也应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每月将提取、实现的“更新改造资金”存入“技术改造资金”专户,先存后用。对不及时转存“更新改造资金”的企业,开户银行信贷部门通过检查及严格审查企业在流动资金户中用于技术改造的支出后,通知会计部门停止其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
五、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不能作为流动资金的补充资金,但在保证技改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但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使用计划和归还计划,经信贷部门审查后,统一安排资金。企业当年未用完的“技术改造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使用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中筹足改造项目总投资的10~30%的自筹资金,做到先存后用。
七、开户银行自文到之日起,由信贷部门负责,将运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国营和较大的集体企业,提交会计部门设立“技术改造资金”专户,与其他专用基金分开,实行专户管理。信贷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款计划和订货合同的审查和用款后的检查,会计部门要加强柜台监督,做到内审外查,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问题银行有权给予相应的制裁。
八、企业支付“技术改造资金”时,必须如实填写用途;并通过“技术改造资金”专户结算。否则,经信贷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给予相应的结算与信贷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