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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22:50:49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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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领域节能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近期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大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1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4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20万吨标准煤,全国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2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040万吨标准煤;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

  城市公共交通节能:通过改善出行结构,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效率。到“十一五”期末,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特大城市达到20%以上,其他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特大城市中心区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其他城市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出租车空驶率控制在30%以下;提高节能环保型汽车的使用率;城市公共交通比“十五”期末节油15%以上。

  二、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转变城乡建设方式

  (三)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节约能源的角度,统筹考虑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发展目标、方式、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

  (四)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

   三、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五)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能耗核定,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予以查处。

  (六)完善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要加强建设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加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标准,严肃查处不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消其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发展绿色环保的施工方式。研究制定《民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导则》,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的施工方式,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代用以及二次资源回用,降低对各类资源的消耗,减少建筑废料和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四、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检验、评价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标准设计系列图集的编制,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率先实施更高的节能标准,逐步提高国家建筑节能的标准。

  (九)推动工业建设领域节能设计标准编制工作。加快工业建设领域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完成石油化工、橡胶、钢铁、有色金属加工、有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规范,推动重点能耗行业的节能工作的开展。

  (十)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做好《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制《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积极组织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利用、污泥沼气利用、焚烧发电供热技术等标准规范编制的可行性研究,并及时组织制定。

  (十一)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评价工作。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评价方法,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或编制建筑节能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五、抓好建筑节能重点工作

  (十二)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制度。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十三)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超限额加价制度。各地应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十四)组织开展高能耗公共建筑评选活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在北京评选十大不节能建筑,并向社会披露。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应比照进行。

  (十五)建立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制定《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及《建筑能效标识技术导则》,选择若干试点城市进行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十六)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制定《建筑能耗统计标准》,掌握建筑能耗水平、建筑终端商品能耗结构、用能模式,积累建筑能耗基础数据,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充分认识能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十七)尽快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十八)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

  (十九)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保障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用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二十)整合城市供热热源,充分发挥热电联产、大型锅炉效率高的优势,提高热源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

  七、组织实施国家建筑节能重点工程、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二十一)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等,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和城市进行示范,开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在建筑中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二)实施国家建筑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以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措施及能力建设为重点,启动更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合实施热电联产工程,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小锅炉,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适度超前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为热电联产创造条件。各地应积极配合国家做好重点工程的管理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配合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按照《“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要求,组织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指导各地科学、节能发展城市照明。

  (二十三)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大项目。加快对新型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江流域住宅室内热湿环境低能耗控制技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控制与能量管理系统研究、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能耗研究、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与模拟分析软件开发等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百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双百工程”。发布《建设部“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

  (二十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情况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技术研发,制定技术政策,编制技术手册,开展示范推广,适应农村用能增长的需要。

  八、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做好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制定工作。积极参与《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建筑节能及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研究制定工作,并结合实际,研究促进建筑节能及公共交通的激励政策。

  (二十六)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要因地制宜地设置自行车道、步行道。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对各地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城市交通节能示范工程,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二十七)建立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制度。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止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大建筑节能在评优评奖指标中的权重,完善评选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十八)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

  (二十九)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制定《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积极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及居民做好节能工作提供服务。各地应积极探索,争取优惠政策,创新机制,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

  九、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十)做好联合国合作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世行中国供热体制改革和建筑节能、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合作项目。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以合作、交流、技术培训、智力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经验、技术,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建筑节能与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体系。

  (三十一)组织召开每年一届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组织好国际绿色建材博览会,打造国际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交流平台,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的跨越式发展。

  十、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三十二)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培训。把节能标准、技能培训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结合起来,与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查结合起来,与劳务用工岗前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熟练应用节能技术的能力。

  (三十三)加大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及建筑节能、公共交通节能、城市照明节能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示范项目及典型做法和经验等,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社会氛围。

  (三十四)举办中国城市交通节能周活动。通过实行无公务车日等各类活动,宣传实施“公交优先”思想和战略。加强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投诉和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保证可持续交通发展战略的全面贯彻实施。召开全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进一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06年9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名单报建设部科技司备案。

  (三十六)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明确“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及任务分解书,并根据节能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末将目标和计划完成情况报建设部科技司备案。

  (三十七)建立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中,并逐级落实。建设部将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的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市、县(区)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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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
李 颖

  2000年4月中旬,江苏省法官协会11位高级法官应美国司法学院的邀请,在美国司法学院接受了为期一周的正规培训。在整个培训过程中,我们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官朝夕相处,对美国法官的续职培训有了一些较为深入的体验。我认为,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官教育培训改革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就此,我谈谈自己的感受和体会,未尽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一、美国法官培训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
  美国司法学院负责接待我们的国际部主任佩姬小姐说,世界各国及美国各州法官在一起学习、生活可以相互交流,彼此增进了解,取他人之长,补已之短。美国国家司法学院也正是因为与国际交流甚少,才能更多汲取各国法学教育之精华,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一)教育方式。美国各州设有法官协会负责培训各州法官,而全国性的法官正规教育培训唯有国家司法学院承担。设在美国内华达州利诺城的美国国家司法学院职能单一,即以培训美国法官为其主要职能,同时还培训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参加续职培训采取自愿报名方式。每年初,学院向全国各法院发行一本关于该年度学院培训计划,其中包含全年培训班各其课程设置,任课教员背景,培训的名额、时间、经费等等。学院还通过互联网公布培训消息。全美各地法院法官根据个人需要,通过互联网报名,各培训班报名限定报名截止日期。培训班均为一至两周短训班。每期学员人数在60人左右。培训费及食宿费用虽高,但也由法官个人自理。学院为法官及法官教员提供设施良好的食宿条件。
  美国国家司法学院除有自己的专职教员外,主要师资来自全美各级联邦或州法院的著名法官或资深法官。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除联邦宪法外,各州均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学院授课的法官尽可渲染本州的司法特色和自己对司法原则的理解,不必强求统一的规范。由于美国法学院奉行苏格拉底式的辩论法及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个案分析教学法(后文详述),所以整个教学过程也是教与学之间呈现出互动的态势,教学气氛相当热烈。司法学院还与各州律师协会联系,聘请一些在州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律师来授课。学院拥有自己的法学教授,包括一些名望很高的退休法官或是法律逻辑学、教育心理学、电脑等专门学科的教员。
  (二)教学方法。国家司法学院的师资构成以资深法官、优秀律师、法学教授为主体。尽管他们来自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知识背景,但我发现他们的教学方法有其相同之处,即用不断提问方式启发学生的思路,同时鼓励学生向教师提问。他们的教学方法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互动式教学方法
  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在课堂规定一段时间内向教师提问。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种教学方式确有诸多可取之处:一是充分调动了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从学生主观上说,提问将引起听课者的兴趣,老师的解释有可能帮助他纠正错误观点或帮助其他听课者提高认识,或者会将问题引向深处,从而引发别人更多的问题,亦即当老师的答案明白无误时,学生不会轻易忘记。对答案不满意时,会产生更多的问题;二是学生听课时精力会高度集中,一旦开小差,不仅会在老师提问时被动难堪,而且将失去表现自己的机会。
  对授课老师来说,互动式教学对其所授课程的理论功底要求较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提高驾驭课堂讨论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学生的提问中了解教学需求。对一时回答不出的提问,可以暂且不作答复,待找到答案时再向学生解释。
  2?提问式教学方法
  提问式教学方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问题,务求达到学生哑口无言为止。他的道理是:第一,如果一个人不会适当的回答问题,他自然不会提出适当的问题。因此他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的思维。第二,只有在不断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下才能产生真理。强迫学生不断地思考问题,不计较学生思考什么,而注重学生怎样去思考,这与中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鲜明反差。提问式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性格,使他能在高度的压力和恶劣的环境下,仍可以保持镇静,有条不紊,对答如流。同时,教师也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拓展知识领域。当我们欣赏美国法庭聆讯或审讯时双方的唇枪舌剑、质问、盘问,甚至法官毫留情地责问律师的场景,其实是法学院课堂的延续。
  3?个案分析式教学方法
  在美国的法律学院,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并驾齐驱的是哈佛法学院创始的个案分析教学法,让学生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
  个案分析教学法,启发学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审判实际中,具体操作方法各个教员可以自行设计。可以采用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也可以设计出某一案例由学生根据某一理论来分组进行分析等,方法多样。但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官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的基础,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教师对各组的答案逐一进行点评后,再说出美国法官的评判结果。如此分析点评后,每一个参加学习的法官都不会忘记这一课的启示。
  4?教学评估法
  学习期间,我对美国司法学院采取的教学评估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每节课后,佩姬小姐总要求我们填写一份表格。该表是学生对教师的一个教学综合评估表。当然学生亦可对评估的某一项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该表形式大致如下:          
  此种方式能够为织组教学者反馈很多有价值的教学信息,一方面,给织教学者可以能过学生的评估对教学方向作适度调整,选择更好的培训课题;另一方面,将综合意见反馈给教师,有利于教师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探索,避免发生一份讲稿讲一辈子的情形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组织教学者筛选师资,调选一些能够胜任法官教学的人充当教员。现在,我们提倡“法官教法官”,完全可以借鉴这种评估方法来发现适于教学的人才,尽快培养出一批自己的专家型法官教师队伍。让一个优秀的专家型学者走上讲台,其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他个人埋头于审理案件所发挥的作用,因为他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及审判实践经验技巧的演讲可能造就一批优秀法官,审结一批疑难案件。
二、美国法官教育培训与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比较及启示
  尽管美国法官普遍具有很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专业知识,但为继续提高法官审判水平,1963年在汤普泊法官倡导下,创建了专门从事在职法官培训的美国国家司法学院。该学院现任院长普西尼自豪地说,学院所有从事司法教育的教授都是全国最有经验的法官。迄今为止,已有5万多名法官在该学院接受培训(全美目前拥有联邦法院法官3千名左右,州法院法官3万2千名左右)。法官参加培训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参加培训的法官个人还要承担很高的费用,尽管如此,每年报名参加培训的全美各地法官非常踊跃。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地法官培训工作起步较晚,《法官法》出台以后才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25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在职法官必须接受教育培训已被法律规定为法官的应尽的义务。随后,法官培训机构也逐步建立健全。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成立,各省市都相继成立或正在筹建省一级或省市两级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各省市都拥有一批有经验的法学师资队伍。2001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将完成培养大专层次的学历教育,转入法官培训轨道。但尽管有法定义务也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尽管我们也尝试着办了几年法官培训班,但全国的法官培训仍显杂乱无章,如没有统一培训规划,没有统一培训教材,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法官参加培训与不参加培训没有任何硬性指标。
三、改革我国法官培训工作的几点设想
  借鉴美国法官培训所给予的启示,笔者想就我国法官培训工作如何进一步深入开展谈几点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培训管理条例
  最近最高法院下发了《法官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法官培训管理工作即将步入正轨,法官培训有章程和制度保障指日可待。但征求意见稿中内容,尚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意见稿》第2条规定“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法官培训的对象无疑是法官,既然已是法官,就无需再有任职培训之说。任职培训的对象应该是那些意欲当法官的人,而对这些人的培训,应当由专门法律院校来承担。法院将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从社会招考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最高法院已作出有益尝试),法律院校毕业生也应像美国那样经过几年的法律社会实践才能报考法官。另一方面,就我们的培训机构、培训设施和培训师资来说,也不能满足这种任职培训的需求。至于院长任职培训,那就更不能算作资格培训了。我们的法院院长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资格已经由人大考察认定,在当选那天起他就具有了法官职称,对他的培训只能是在职的培训,而非任职资格培训。
  而晋级与续职培训的目的应当一致,《法官法》将法官等级分为多层次多级别,这并不意味着最高级的法官就可以不接受培训,亦不意味心接受过晋级培训的法官就一定会向上晋升一级。所以法官培训应象美国那样统称为续职培训。
  我国目前的法官培训处于起步期,亦有人称作“补课期”,所以应根据我国法官队伍现状进行合理布局。《意见稿》提出的分级培训管理和规划缺乏现实操作性,准确把握我国法官的布局及人数才是合理规划的现实基础。如果按全国目前所具有的高级法官职称人数来统计,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高级法官,就每三年轮训一遍的量统计,再建一所同规模的法官学院亦难于完成计划。就江苏省来看,目前达到一、二级法官就有3523名,三、四、五级法官有5004名。省一级培训机构无法完成对如此宠大队伍三年内轮训一遍的规划。若按两级培训规划来计算,前两级由省级规模的培训机构负责每三年轮训一遍,按每一个月培训120名计算,我们每年也得办十个长期培训班(一个月以上)。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培训的计划超负荷,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法官人数之宠大。在许多法院,法官职级已被行政职级所同化,有法官职称的人也许从未审理过案件。对那些有其名而无其实的法官进行培训已无必要。我们在制定培训规划的同时能否考虑精简法官队伍?
  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学习成绩靠什么来鉴定,最传统的方式是考试。我们通过培训实践认为培训一定要有考核。我省从去年起对全省法庭庭长进行系统法律轮训,实施《法官手册》登记制,所学课程都出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使用电脑管理并记入本人《法官手册》。培训考核有其积极作用,一方面能促使学员提高参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为人事部门考核法官提供依据。我们认为,对成人教育考核的方式应该多样化,这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筹建高水平的培训师资,从法官中选教官
  美国之行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培训我们的教授们,而其中绝大多数是来自全美各地法院的资深法官。他们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授课方式无一没有独到之处,对我国目前法官培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美国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想必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其次我们的法官队伍中也不乏能教善授者,为何不让法官走上培训讲台一显身手?
  近期,根据江苏省法官教育培训规划,我们正在全省法院系统筹建了一支专兼职教师队伍。按照培训师资管理办法拟定的标准,这支师资力量主要由各市中级法院在本辖区法院法官中物色推荐,省法官培训机构审批并发聘书,聘期两年。两年内被聘教师享有优先接受培训权。定期召开专题教学研讨会,将培训授课的备课任务分配至每位教师手中。教师任期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备课讲义和授课时,并接受系列教学评估。两年后由省法官培训机构重新选聘,优秀者续聘,并列为专家型的法官储备。如此几处聘期过后,势必形成一支优秀的法官教师队伍。不仅可以解决省级培训需求,也能解决市一级的培训师资需求,并可在全省范围内师资共享。将来全国各省市之间也可以实现互相交流,逐步会涌现出一大批专家型的法官师资,这对于提高全国法官培训工作水平和提高法官整体业务素质都极为有利。
  我们应当鼓励法官从事理论研究或鼓励他们走上法官培训的讲台。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由此,我国法院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
  此外,当前的审判工作已不再是在真空状态下,而是在一个相互联系的社会整体中运行。因此,法官必须通晓各种领域的知识而不是局限于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在培训师资以法官为主体的前提下,一些专业技术较强的培训课仍应以专家为固定聘用对象,如涉及科技鉴定方面、精神病鉴定学方面、法律逻辑学等。
  (三)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互动方式、辩论方式、提问方式等教学方法,也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严峻挑战。实现这一改良目标,最困难的是教师。首先,他们需要克服怕被“挂台”的心理,要树立那种乐于被问倒的心态。因为被学生问题难倒后寻找答案的过程或与学生辩论的过程同时也是教师自我提高的过程。其次,他们需要要花更多的精力去备课,去从事审判实践和教学调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法官们亟等解决的模糊理论问题,根据审判实践编写适合教学的典型案例。另外,通过采用教学评估方式,我们还可以选拔出优秀的教师。这些法官教师通过长期审判和教学的积累,在法律的某一领域将成为专家,这也是我们造就专家型法官的有效途径。
  尽管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培训并非尽善尽美,中美之间法律制度、政治环境以及法院机构组织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别,但法官们所追求的司法理念应该是共同的。同时,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也应该是相同的。美国完善的法官后续教育体系给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改革提供了参考借鉴的范本。笔者感到,应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以适应我国法官培训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发案逐年上升。据工商部门统计,1990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假冒商标案13294件,比1989年上升12%,1991年16112件,比1990年上升21.2%。这些案件大部分由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一部分转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199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84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5万元。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当前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经营额、获利额大。云南省昆明市五华丰腾包装装璜经理部经理曹明尧1990年8月至12月间,非法印制“云烟”、“红塔山”等名牌香烟商标330万套,经营额达42.6万元,非法获利14.8万元。二是一个名牌商标同时被多个地区和单位假冒。据调查,吉林省生产的我国唯一出口创汇的“新开河”高档人参,在108个县2758个经销单位中,发现有半数以上经销的是假冒产品。三是假冒商标的主体和地域不断扩大。以往假冒商标的多为个体户,现在一些国营、集体企业也参与经销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以往多为地产地销,现在多为甲地产乙地销,从农村乡镇向大中城市蔓延,沿海地区发案更为严重。四是商标印制单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一些商标印制单位,为了本企业的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成为流通领域假冒商标商品泛滥的根源。五是假冒国外名牌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违法犯罪分子与境外不法商人相勾结,通过定牌生产,散件组装,印制商标标识等手段,大肆制造、销售假冒国外驰名商标标识或产品。六是假冒商标的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假冒的商标标识越来越难于识别。有的采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建帐本的手段来逃避追查。
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败坏了国家和企业的声誉,侵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引起了名优产品厂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对这种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较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也使一些本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被追究。假冒商标犯罪发案多立案少的状况未能得到改变。为加强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现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商标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依法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搞好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方面。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在坚持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重点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2.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严重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假冒国营大中型企业名优产品商标,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和印制假冒商标标识、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
3.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各地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联系、配合与支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阻力干扰,对每起案件都要一查到底。
4.各级检察机关应与工商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保证案源渠道的畅通。对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均应受理、立案或备案。不能因工商部门已作行政处罚而不予查处,要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的现象。
5.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案中要正确区分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生产。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在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6.要加强查处假冒商标案件的宣传工作。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讲法,适时召开宽严大会,推动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斗争。